关于转发教育厅2号文件通知

关于转自治区发教育厅桂教思政【2010】2号文件的通知

各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桂教思政【2010】2号《关于评选20xx年度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评选20xx年度全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活动,现将自治区发教育厅桂教思政【20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按评比标准和程序执行。

鉴于文件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与我校实际情况决定,每系推荐1个先进班集体、教育与管理系、政治与社会学系、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美术系推荐2名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注明1名正选,1名备选),中文系、外语系、物理与信息技术系、化学与工程技术系、音乐系推荐1名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候选人到学校进行全面衡量、评比。

各系要将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推荐登记表以及评选全区“先进班集体”主要参考数据统计表一式二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于20xx年3月5日上午12点前报送学生工作处思政科(刘希杰)。(此通知可在学生工作处网页通知公告内下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桂教思政【2010】2号《关于评选20xx年度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通知》

附件2:评选全区“先进班集体”主要参考数据统计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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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桂教思政〔2010〕2号

关于评选20xx年度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团委,各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自治区教育厅和共青团广西区委决定开展20xx年度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一)全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中等师范学校、普通高中,评选表彰对象为20xx年7月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学生班集体。

(二)全区优秀学生的评选表彰范围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评选表彰对象为20xx年应届毕业的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全区三好学生评选条件是:

1.热爱中国共 产 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要求上进;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自觉执行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各科学习成绩优异,或在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学科(专业)、科技活动竞赛中成绩优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3.普通高中推荐的学生应是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获得地级以上市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或获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表彰者。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的学生应是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获得市级以上中职学校学生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过校级以上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2

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表彰者。高校推荐的学生应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学金中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者;或荣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二)全区优秀学生评选条件是:

1.必须是在具备全区三好学生条件的基础上优中推优,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为同学和集体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综合能力,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2.必须在20xx年或20xx年荣获过全区三好学生或全区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不含推荐参评20xx年全区三好学生或全区优秀学生干部者)。

(三)全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善于学习,成绩优良。

3.担任学校(或院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普通高中推荐的全区优秀学生干部必须要获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表彰。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所推荐的全区优秀学生干部必须要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

(四)全区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是:

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具有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2.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学科文化知识学习、技能竞赛、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与创新等活动中成绩突出。

3.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自觉保持宿舍环境清洁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开展群众性文娱活动、体育竞赛活动和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4.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义务性、公益性活动,在服务学校、服务社区、服务社会 3

中成绩显著。

5.班委会、党团组织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以身作则,作风正派,模范带头作用强,较好地发挥了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

6.获得过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称号。

三、评选名额分配

(一)分配原则

1.全区三好学生的分配原则: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按在校生人数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划分全区三好学生的奖励名额。

2.全区优秀学生干部的分配原则: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按在校生人数的二千分之一的标准划分全区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名额。

3.全区先进班集体的分配原则: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在校生人数的三千分之一的标准划分全区先进班集体的奖励名额;各市(包含县、区)普通高中按在校生人数的五千分之一的标准划分全区先进班集体的奖励名额。

4.全区优秀学生的分配原则:全区优秀学生是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中评选,以市为单位。分配的原则是:

(1)各市所属普通高中(含属地举办的所有高中)和各市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按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万分之一(不足万人的市可推荐1名,千位四舍五入)的比例分别划分全区优秀学生的奖励名额。

(2)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类学校是按此类学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万分之一的比例分别划分全区优秀学生的奖励名额。

(二)名额分配。

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已根据上述分配原则划分了各市、各学校20xx年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奖励名额(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宁缺毋滥 ,确保质量。不得超出指标推荐。

四、评选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审工作。各市教育4

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照评选标准,严把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候选名单,必须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五、评选程序

(一)全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程序。全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同学认真讨论,民主评选,并经过逐级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二)全区优秀学生的评审程序。

1.普通高中(含属地举办的所有普通高中)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全区优秀学生评选是在评选推荐全区三好学生的基础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团组织按照文件下达的评选指标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按照从学校→县(市、区)→市三级逐级评审审核和推荐,并每级分别在公告栏经过公示3天无异议后(有网站的学校和教育局要在网上公示),再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推荐。

2.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全区优秀学生评选是在评选推荐全区三好学生的基础上,每校可评选推荐出1名全区优秀学生候选人,经学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直接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由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组织进行差额评审后再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6名全区优秀学生。

3.技工类学校的优秀学生评选按照名额分配,经过学校评审和公示3天无异议后,直接分别报送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和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以上推荐的全区优秀学生最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开会评选,先确定拟授予20xx年全区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和先进事迹在广西教育厅公众信息网(http://www.)公告栏公示3天,接收群众监督评议,公示期过无异议后,即下文确认表彰名单。

(三)全区先进班集体的评审程序。全区先进班集体的提名要有学生代表参加,并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同学代表的意见,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评确定名单,并经过逐级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四)各市所属学校,由学校推荐,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当地团组织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审批。各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择优评选后,直接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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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审批。

六、表彰和奖励

(一)被授予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将获得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共同颁发的荣誉证书。获奖学生所在学校应设立高于本校一等奖学金金额的专项奖学金,对这些学生予以奖励,并在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将获奖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被授予全区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集体,将获得自治区教育厅和团区委颁发的奖状,并由学校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

(三)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获全区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今年高考招生录取中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七、材料填报要求

(一)“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登记表”(见附件3)和“全区先进班集体推荐登记表”(见附件4)必须按照附件的样式复制,纸张规格统一用A4纸,填表时用黑、蓝色墨水笔填写或用电脑打印。

(二)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在报送材料的同时,必须按样表要求统一填报“推荐名单及统计表”(见附件5),并以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按报送对象发电子邮件)两种形式,连同填写好的“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推荐登记表”一起报送自治区教育厅相关处室。

八、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全区优秀学生推荐材料的报送

因20xx年全区优秀学生须于2月上报教育部并公示后,才有资格在高考招生录取中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请有全区优秀学生推荐名额的市教育局、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于2月26日将全区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一式一份),以及用第三人称(或姓名)撰写的一篇1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附一张电子生活照),一起将推荐表格、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照片同时通过信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相关处室。

1.普通高中的全区优秀学生材料由各市教育局汇总后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王卓收,电话:0771—5815455,电子邮箱:wz@。

2.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技工学校直接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自治区教育厅职成6

处联系人马英华,电话:0771—5815178,邮箱,z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联系人:李勇,电话:0771—5858788,电子邮箱:gxldtpxc@sina.com。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区先进班集体推荐材料的报送。

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于20xx年3月10日前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区先进班集体推荐材料和名单统计表(一式一份)分别按下列方式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相关处室。

1.普通高中的评优材料由各市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王卓,电话:0771—5815455,电子邮箱:wz@。

2.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优材料由市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优材料由各学校自己汇总后统一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人马英华,电话:0771—5815178,电子邮箱:zc@。

技工学校的评优材料由各学校自己汇总后统一报送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推荐工作,并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弃权。

文件内容和表格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众信息网上的“政策与通知”栏目查阅和下载,网址:www.gxed处,联系人:李勇,电话:0771—5858788,电子邮箱:gxpj100@tom.com。

(三)中等师范学校的评优材料由各学校自己汇总后统一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联系人,商秀梅,电话:0771—5815206,电子邮箱:sf@。

(四)高校的评优材料由各学校自己汇总后统一报送到自治区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联系人,廖国良,电话:0771—5815117,电子邮箱:xcb1223@126.com。

各单位在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单位三好学生等推荐名单”。自治区教育厅地址:南宁市竹溪路69号,邮编:53002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5号,邮编:530022。

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开展好评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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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登记表

推荐市: 推荐学校名称:

关于转发教育厅2号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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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厅2号文件通知

全区先进班集体推荐登记表

推荐市: 推荐学校:

关于转发教育厅2号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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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厅2号文件通知

附件2:

评选全区“先进班集体”主要参考数据统计表

关于转发教育厅2号文件通知

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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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普通高中课改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普通高中课改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浙教基〔2006〕13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规范、有效地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以下简称《课程设置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意见(试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现将这些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所辖普通高中学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意见》,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更多的课程供学生选择,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自主选课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防止学生过早偏科,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鼓励各地和学校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各项课程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和学校实际,在课程开设、选课指导、学分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形成办学特色。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反馈。

附件:

1.《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

2.《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意见(试行)》

3.《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4.《浙江省普通高中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指导意见》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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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规范、有效地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以下简称《课程设置意见》)。

《课程设置意见》包括《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学分要求》(表1)、《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模块设置》(表2)、《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周课时安排建议》(表3)以及相应的说明。

《课程设置意见》是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细化和补充,学分要求、模块设置、课时安排建议有着内在联系。因此,学校应当认真研究,统筹兼顾,形成既符合政策要求又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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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学分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普通高中课改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说明:

1.选修Ⅰ学分分解为选修ⅠA、选修ⅠB和选修ⅠC三部分:选修ⅠA是列入高考命题范围模块所对应的学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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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ⅠB是全省学校统一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学生至少获得12个选修ⅠB学分;选修ⅠC是由各学校视条件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

2.选修学分Ⅱ中,地方课程通用部分2学分、专题部分1学分,校本课程至少3学分。

表2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模块设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普通高中课改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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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全省所有学校都必须开设列入选修ⅠA、选修ⅠB的模块,并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更多的选修ⅠC模块供学生选择。

2.化学、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必修模块,由学校在上表中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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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普通高中课改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表3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周课时安排建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普通高中课改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说明:

1.本表只是必修和选修ⅠA模块的周课时安排,选修ⅠB、选修ⅠC、选修Ⅱ以及会考(学业考试)、高考复习的课时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本校实际统筹安排。学校应指导并保证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

2.学校应当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学时间,其中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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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周的社会实践宜集中安排,研究性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宜适当分散安排。

3.艺术学习领域每学期每周安排1学时,学校可自主确定音乐或美术课程的开设方式。

4.周课时安排建议中课时数为3的一些学科,部分模块的学习会出现跨学期现象,学校在教学中要加以关注。 7

附件2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

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建立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成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促进我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规范、有序的建设,促进学生全面而又主动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是普通高中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或结合学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充分利用当地课程资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综合性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学校教育教学所必需的课程体系,对于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结构,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重视提高学生综合的科学和人文素养,关注每个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 8

实践能力;要注重学校教师的专长,充分发挥教师在课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二、课程目标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根据新课程的三维目标,促进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有全面的发展。

1、加强课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社会生活的联系,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增强对地方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2、根据本校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资源状况,了解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设臵可供学生选择的、灵活安排的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

3、拓展学生知识领域,增进学生对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发展批判性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引导学生关注自我生活,发展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形成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5、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6、加强学校教学文化建设,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7、推动普通高中课程研究、课程管理和课程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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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程设臵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原则上为选修Ⅱ内容,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实施必须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有机结合。

(一)地方课程设臵

地方课程分成通用和专题两个部分。通用部分是指在省内普通高中都适用的地方课程,内容包括除国家必修课程外,在高中教育中符合国家教育要求且已基本稳定的各项教育内容,如公民道德规范、法律常识、安全教育、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艾滋病预防和禁毒教育,以及浙江社会、经济、人文、历史等,一般以综合课程形式出现,涉及若干教育模块。专题部分是指在通用课程教学基础上,围绕特定教育内容和要求而进行教学的地方课程,专题部分应体现鲜明的地域性要求,具有浓郁的地方本土特色。

学生在高中阶段须获得地方课程3个学分,共计54学时,其中通用部分为2个学分,36学时;专题部分为1个学分,18学时。通用部分在高中每学年安排12学时的教学内容,专题部分在高中每学年安排6学时的教学内容,均不得跨学年使用学时。

(二)校本课程设臵

校本课程一般设臵若干选修模块专题,供学生选择。1个专题可由若干相关课程组合而成。

学生在高中阶段至少获得校本课程3个学分,共计54学时。具体修习时间及要求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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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开发与管理

(一)课程开发原则

1、导向性与协调性原则。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必须在国家课程计划框架内,谋求与国家课程协调一致,防止与国家课程必修、选修模块简单重复,防止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成为国家规定的学科课程的随意加深与拓展。

2、时代性和先进性原则。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育内容应及时反映当前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时代文化趋向,为学生进一步的学习和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3、地域性和个性化原则。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要以具体地区、具体学校和具体学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利用当地或学校教育资源,反映地方或学校文化,充分体现地方或学校的特色,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4、选择性和灵活性原则。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有可选择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相应的学习内容,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

5、简约性和通俗性原则。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在课程内容组织或教材编写中,应注意精选内容,合理编排。内容呈现形式应该活泼多样,通俗易学。

(二)地方课程开发与管理

1、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课程管理政策进行开发、实施并管理。浙江省地方课程项目由省教育厅统筹规 11

划,并报教育部备案。

2、地方课程通用部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开发。

3、地方课程专题部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开发。各地应确定地方课程专题部分开发实施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应包括需求评估、总体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实施与评价的建议及保障措施等。

4、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编写、审定与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和《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编写浙江省地方课程教材事先须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经省教育厅公布目录后,方可在全省或指定范围内推荐使用。

5、地方课程开发单位可独立开发,也可以联合共同开发。专题部分应避免与地方课程通用部分简单重复。

(三)校本课程开发与管理

1、校本课程开发是一个以学校为主体自主进行的课程建设过程,课程生成一般应经过以下3个基本步骤:

(1)分析校情。学校应以《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确定的目标为基础,根据本校师生特点、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等,确立自己独特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以此作为校本课程建设的宗旨。

(2)确定总体方案。在校情分析的基础上,学校应对校本课程 12

做出整体安排,确定校本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应包括校本课程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及措施保障等内容。

(3)组织和实施。学校应依据校本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组织教师进行相应的学习培训。校本课程开发者可自主申报课程,制定具体的开发计划,包括《课程纲要》、知识或活动序列的安排、班级规模、时间安排、资源分配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事项。学校应对教师申报的校本课程项目组织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校本课程项目确定之后,学校应汇编《校本课程选修目录与课程介绍》,及时向学生公布,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学习内容。

2、校本课程是在本校范围内实施的生成性课程,应采用活动、讲座、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编写面向学生的教材。校本课程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3、学校进行校本课程开发,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本课程开发总体方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校本课程在本校实施后,学校应每学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实施情况,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施情况做出是否继续实施的决定。

4、校本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独立开发,也可以联合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发。

五、教学建议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是一种独立的课程形态,超越了学科课程的逻辑体系,集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与自主性于一体, 13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提倡与国家必修课程综合实践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国家必修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的23学分可以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6学分统筹使用,三门课程的总学分不得少于29学分。

(一)倡导课程整合,拓宽学生视野,克服由于各学科彼此独立对个体施加影响所造成的知识割裂,让学生眼中的世界更完整、客观、真实。

(二)突出从学习者的生活经验出发,注重实践性。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充分提供有效的与学生生活情景有关的素材,让学生有感受和体验的过程,密切课程与生活的联系。

(三)加强情境教学。教学过程中,可利用文字材料、模型、书籍、多媒体等创设情境,并通过情境激发学生的思维活动。要鼓励教师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提高教学情境的适应性和教学实践的合理性。

(四)关注学习过程的生成性。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应重视教学设计的合理性,反对教师照本宣科,多采用调查分析、阅读研究、生活实践、实验操作、交流探究等学习方式,把教师讲授与学生自学和各种活动结合起来,促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发展各方面的能力。

(五)积极探索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和学习方式。学校除按学时平均安排、进行班级授课外,还可以用讲座、观看电影、观看录像、考察、组织调查研究或其他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实施教学,使学生的 14

兴趣、需要、经验、能力在学习中整合提高。

六、教学评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专门评价机制,加强对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监控和评估。学生要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地方课程中通用部分必须获得2个学分,专题部分必须获得1个学分,校本课程至少获得3个学分。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分由学校认定。

(一)要重视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综合评价功能,突出教师和学生的自我评价。

(二)要重视评价内容和方式的多样性。既要注重学生综合知识、个人兴趣特长的拓展和深化以及对本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等素养的评价,也要注重学生综合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评价。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考试可采用论文、调研报告、作品等多种形式,防止单纯以纸笔考试成绩为依据评价学生和教师。

(三)要重视实施的过程评价。学校应有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施的总体方案、学年教学计划、教学过程的详细记录,建立相应的教学档案。学生每学年必须修满12学时的地方课程通用部分内容、6学时的地方课程专题部分内容,三年内必须修满至少54学时校本课程内容,并有相应结果,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七、保障措施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成功与否,是普通高中课程改 15

革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树立社会大教育观,广泛深入地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积极引导社会和家长参与并支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积极支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各地可选调一些富有经验的教研员或教师成立区域性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支持小组,帮助解决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有关人士等共同参与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管理机构,并建立系统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管理制度。教导部门或教务部门具体负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检查、评估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投入一定的专项经费,切实加强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活动基地等设施的建设,保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

(五)学校要充分发挥本校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动员教师积极投身到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中。要合理考虑教师参加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的工作量,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提供人 16

力保障。

(六)学校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课程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体系。要建立校际资源、社区资源共享机制,积极争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总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经验,对积极开发和实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落实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育要求较好的地区、学校、个人给予表彰。对一些优秀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要进行宣传,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对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者、实施者给予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可通过多种途径,如专家引领、校本教研、样本学校示范、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教师建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水平。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应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反思,对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施成效做出客观评价,并视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从而推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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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xx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 “不予认定”两种。

第三条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浙江省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并成绩合格。

1、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⑴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达到规定要求的以上;⑵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的表现良好,作业基本上按时、独立完成;(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2、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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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学习活动: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成果;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⑸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以学生参与完成的研究性学习课题或项目为认定学分的主要依据。

社区服务:(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社会实践:(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

3、选修Ⅱ课程的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的修习时间、过程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成果)。

第六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1、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4.“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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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学分认定工作档案和学生学分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查考。。

第十一条 校长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学分认定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要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并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三条 符合《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的,只要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同意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由本省转学到外省(市、自治区)学生的学分认定,依据转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秋季起施行,适用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学校和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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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创新、务实地做好全省普通高中学校的新课程实验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做好新课程学习和培训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学校应组织教师全面了解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背景、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实验内容、实施策略等,使广大教师认同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提高全体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2、制订学校实验工作计划

校长是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规划、实施、管理和评估。 21

学校应制定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校情分析、目标任务、重点(特色)工作、课程设置、实施步骤、组织机构、保障措施等。各高中学校应将工作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制订学校课程设置方案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课程设置方案。

学校应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保证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修习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挪作它用。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利用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集体补课。

4、开展学生选课指导

学生选课是新课程实验的一大亮点,学校应建立学生选课指导机构,提供课程设置说明和选课指导手册,为学生形成符合个人特点的、合理的课程修习计划提供指导和帮助。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并将指导学生选课与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人生观教育、责任感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可将德育导师制度与选课指导制度结合起来,使每位学生在整个高中阶段都有相对固定的“导师”,帮助学生形成符合个人特点的、合理的课程修习计划。 22

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引导家长正确对待和帮助学生选课。

5、实施课堂教学改革

课程教学是课程实施的核心环节,探索新型教学方式是新课程实验的重要内容。各高中学校应当组织教师认真研读各学科《课程标准》、《学科实施意见》、《教学指导意见》,科学把握各学科的教学内容和难度,改变随意提高教学难度、提前结束新课、作业过多过滥等错误做法,提高教学效率,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学校应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创设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勤于探究、乐于合作的教育环境,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广大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知识观、教材观,积极探索模块式课程的教学方式,努力落实教学的“三维目标”,促进学生主动地、有个性地、可持续地发展。

6、加强校本教研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及教师专业发展支持系统,鼓励教师针对新课程实验中的问题开展教学研究,重视不同学科教师间的交流与研讨,促进教师在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下的专业成长,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3

学校应认真总结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建设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校际交流,凸显学校的办学特色。

7、开发校本课程

学校应认真贯彻《浙江省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建设指导意见》,高度重视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要制订专门的工作计划,建立专门的人员队伍,落实专项经费,形成广泛参与、统一管理、滚动开发、不断完善的校本课程发展机制。

学校应克服开发课程就是编写教材的错误观念,充分挖掘校史、校友以及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教育素材,尤其要注重开发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学生喜闻乐见的生成性、活动型课程,体现校本课程生动灵活、不拘一格的特点。要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对校本课程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校际之间课程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共享机制。

学校应严格遵守教学用书征订、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征订或动员学生购买未列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用书。

8、实施学分认定与管理

用学分来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是新课程实验的又一个亮点。学分是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生毕业、升学、就业的基本条件。学校应充分认识学分认定工作的重 24

要性和严肃性,按照《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学分认定工作,并加强对学分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9、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

学校应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发挥评价对学生素质发展的激励功能,实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学校要按要求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与全省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提供较为真实可信的证据,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评价信息的管理,发挥其在学生毕业、升学和就业中的作用。

学校应改变以终结性评价为主要形式的评价方式,建立起客观、全面、公平、公正反映教师业绩的评价体系。要发挥评价对促进教师反思、改进教学的功能。学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教师或班级排名次。

10、加强学生和班级管理

新课程实施后,学校班级应实行教学班与行政班并存、行政班管理为主、教学班管理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学生走班选修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指导、心理辅导和安全教育,同时要重视发挥学生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的作用。

11、提供实验工作保障

25

学校要建立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建立有效的课程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形成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合力。

学校要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新课程培训、项目研究、课程实施等各项工作,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学校场馆、设施、装备、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为新课程实施创造足够的物质条件。

学校应及时召开家长会议,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意义,消除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新课程的疑虑和误解,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营造有利于新课程实验的良好氛围。

12、提高实验工作水平

学校应重视教育教学研究,针对对新课程实验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专题研究,为课程改革实验提供正确的决策支持;要重视与高等院校、教研部门的合作,寻求专家的指导,共同解决在推进新课程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课改实验成果展示、评比活动,做好自我评估;要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先进,不断提高 26

实验工作水平,为做好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二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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