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是19xx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20xx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核准公司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截止20xx年底,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注册资本增至24.05亿元,股东16家,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现有营业部77家,在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中位居前列,最新行业分类评级为A类A级。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董事会设“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控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按照专业分工、精简高效、风险隔离的原则,设置了十四个内设部门。公司业务主要立足安徽,辐射全国,营业网点遍布安徽省各地级市以及70%以上县城,并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等主要城市设有19家营业部。先后承销证券50多只,其中担任A股和B股主承销的26次,担任企业财务顾问50多次,其中担任H股财务顾问1次。此外,华安证券还是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控股华安期货公司和安徽华安新兴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近年来,华安证券抢抓市场机遇,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创新,着力业务开拓,坚持规范经营,各项业务均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xx年末,公司总资产105.24亿元,净资产35.39亿元,净资本25.49亿元,资本状况和财务结构进一步改善,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合肥合作化南路营业部成立于20xx年9月,是华安证券在合肥设立的第五家营业部,营业部除代理证券经纪业务外,同时代理开放式基金销售、期货中间介绍等业务。营业部秉承公司“诚信、稳健、专业、和谐”的经营理念,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公司基本情况表

注册地 法定代表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邮编 公司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公司网址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李工 Z23734000 24.05亿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230069

bgs@.cn

0551-5161666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公司经营范围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获取公司财务信息途径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邮政编码:230069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传 真:0551-5161600 电子信箱:bgs@hazq.com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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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租赁实务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法律简析

一、备案制下的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新常态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起步于20世纪xx年代初的中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和长期波折之后再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从20xx年700亿元左右发展到20xx年超过2万亿元。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之一,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及时解决资金及资本的不足。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除了银行融资外,资产证券化、联合租赁、转租赁、互联网金融、境外借款等融资方式是融资租赁行业内最为热门、租赁公司最想探索的融资渠道,而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说,目前外部宏观环境已经趋于成熟,更多租赁行业内容精彩请关注【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微》》》信>>>GONG众》》》号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重要可选方式之一。

在政策层面,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x月x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xx年x月x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文件,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前述已出台新规或征求意见稿,监管层取消了资产证券化的事前行政审批,代之以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并且明确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

务行将进入常态化过程,这使得融资租赁企业在融资时会更多考虑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扩大业务规模。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当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若希望继续开展新的业务,必须通过增加资本金或者盘活现有租赁资产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但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可能无法持续对公司进行无限增资,所以出售现有资产、及时转移风险是融资租赁行业必须探索的道路。而资产证券化将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一种新的可选融资渠道。

2、资产证券化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的直接有效方式。

中国政府持续致力于搭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与融资者在规模大小和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需求方面均是多样化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必然能让融资者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对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若能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实现融资,即可体现公司在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均达到投资者认可的水平,并达到一个优秀企业或是管理团队的标准。与银行贷款、保理、信托产品等其

他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直接融资产品,该产品可向适格投资者发行并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及转让。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提升公司及管理团队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扩大公司及管理团队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三、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若干法律问题资租赁公司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若干法律问题在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租赁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

就租赁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而言,基础资产具备可转让性是构建基础资产池的前提。租赁债权属于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除外。我们理解转让租赁债权并不构成对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转让,其转让应不受法律限制,而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约定条款,则须对拟转让的租赁债权所涉及的租赁合同予以核查,确保租赁合同中不存在任何限制转让的约定条款。

2、租赁债权转让通知的处理

在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租赁合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但债权转让在原始权益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是生效的。

3、附属担保权益的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中,为了保障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如期足额收取租金的权益,往往都要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或者保证担保,这些附属担保权利都属于租赁合同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保证金的处理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出租人往往要求承租人在前期支付一笔租赁保证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此外,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违约,出租人有权用保证金抵扣到期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因此,如果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则保证金相应作为基础资产的组成部分予以转让。

实践中,就上述法律问题,项目参与机构将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市场上的惯例,妥为设计并处理好上述相关法律事宜。

短期来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虽然还受限于诸如可选优质租赁资产有限、以及收益率偏低等限制性因素而未被广泛考虑,但随着无风险利率水平波动回落,融资租赁公司服务价值的进一步挖掘,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结构的合理设计,可以预计的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选择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本文来源: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者:吴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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