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冰峰不同意张素红强加离婚答辩状-递交瀍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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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不同意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裴冰峰,男,19xx年4月15日生,汉族,河南孟津人,现住瀍河区熙春西路4号院旧楼。

被答辩人(原告):张素红,女,19xx年3月17日生,汉族,河南孟津人,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一组,无常住地。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诉称的“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法沟通形同路人“。等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被答辩人于本年2月3日电话联系答辩人,通过每天两三次电话了解,后被答辩人称其母要求其今年结婚,认为答辩人非常合适,让答辩人坐车从福建三明回洛阳与其见面并确定婚姻关系,答辩人在2月16日乘车从福建返回洛阳与被答辩人见面,双方一见如故,一拍即合,彼此是有一定了解的,明确原被告婚姻关系,并去见其母,其母想原被告办理结婚事宜,但因答辩人是请假回的洛阳,时间上来不及,况且还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双方都是第二次结婚,本着谨慎的原则,没有续假办理结婚。后答辩人在2月24日返回福建三明。直到3月20日返回洛阳期间,答辩人平均每天和被答辩人有不少于半小时以上的电话联系,再次明确原被告婚姻关系,随后又去见其母,商讨结婚事宜,确定能够得到双方父母的祝福,最后在本年3月26日在瀍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办了结婚证后,将向亲朋借的贰万元转到张素红开立的邮政银行卡上,后又给被答辩人买了几件衣服,於本年4月12日坐车去天津,12日和13日被答辩人仍与答辩人正常联系,向答辩人说明其在家一切正常。14日上午打电话告知要答辩人妹妹来取钥匙,答辩人以为是存放备用钥匙,与妹妹联系,妹妹很忙且距离答辩人路途远,让被答辩人把钥匙放在答辩人叔叔那里,然后被答辩人发短信告知答辩人,要是不同意协议离婚,就去法院起诉离婚。结婚前答辩人反复十多次向被答辩人讲明,第二次结婚是答辩人最后一次结婚,不会再次离婚,被答辩人每次都承诺无论再苦再难,都不会再离婚了,是在这样的承诺下结的婚。让答辩人很吃惊的是,被答辩人搬来洛阳的时候,说与他人(发音晓平)同居的房子已经退掉,而在看似表面一切正常的情形下突然搬走,并且要挟离婚,显然是有预谋的,答辩人委托父亲在17日向洛阳市瀍河区东关派出所报了骗婚案,派出所民警与被答辩人联系,被答辩人说在离婚后将贰万元交给答辩人。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在18日请假,於4月19日乘车返回洛阳,要求与被答辩人见面,了解情况,被答辩人一会儿说在郑州,一会儿说在洛阳,答辩人找到其母,其母说被答辩人极少回娘家,即使回去也是吃饭时间回去,吃了就走,并说其女结婚离婚的事情她没关心过。后找到被答辩人的二姐,联系被答辩人在其二姐家见面,被答辩人拒不见面。答辩人於4月23日乘车去天津。

毋庸讳言,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结婚前,被答辩人不诚实,没有讲明其曾先后与十数人同居的情况,并在结婚前依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结婚后答辩人才知晓,答辩人已经离婚一次了,根本不会决定再次离婚的情况下,原谅并宽容被答辩人的欺骗和过错。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去天津2天时,又找男人和车从家中运走被答辩人的物品和答辩人的部分物品。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无所适从,惊恐万分,债台高筑,人财两空,名誉扫地,精神受到极度伤害,答辩人的所有努力和付出,换来的是被答辩人的偷跑和一句话,不同意协议离婚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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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赤裸裸的要挟,将法院视为离婚工具,致使答辩人产生极端的想法。

2.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于被答辩人的起诉离婚,答辩人明确表示,只要在答辩人没有死亡的任何情况下,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不认为法院判决离婚是一种强迫答辩人的行为。人不是物品,不要就扔了,被答辩人无权随意抛弃答辩人,进而致使答辩人对婚姻家庭理想的追求的破灭。

3.答辩人认为,现行婚姻法是有问题的,部分离婚条款是错误指导国民的婚姻家庭生活的,非人性化关怀的。中国婚姻观念不是西方爱情观念,婚姻家庭是需要长期稳定的,国家一词说明国由家构成,家庭的稳定影响国家的稳定,离婚判决的依据是感情是否破裂,显然这是个莫须有的罪名,一方起诉说感情破裂,一方认为感情未破裂,法院依法可以判决离婚,显然只是根据认为感情破裂的一方来判决的,并未根据认为感情未破裂的一方来判决不可以起诉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离婚和不判决离婚对以家庭的幸福稳定而言,二者是有区别的,判决离婚,国家公权之一的法院强加强化痛苦给不同意的一方,而起诉离婚的一方的幸福痛苦还未可知,且人生过程和人的认知过程是反复变化的,所谓柳暗花明又一村;不判决离婚的情况是维持现有的婚姻家庭,在不同意一方的努力培养下,家庭有可能幸福稳定,如果不幸福,家庭至少是稳定的。判决离婚是以某个人的诉求而定的,并不是以家为考量的单位,以家为单位考量的话,判决离婚是一方痛苦,一方幸福;不判决离婚仍然是一方痛苦,一方幸福,家这个单位的幸福与否并未发生变化。

人只是动物的一个别名,社会性才是人性,同样是男女交媾,夫妻关系的自愿叫人伦之乐,非自愿强加的强奸却为兽性。如今社会,拜金成了支配少部分妇女的主流价值观,贪恋吃喝享乐,认人唯钱,拒绝承担做为人和家庭一方的义务和责任,只讲权利和享受,稍不如意,张口就是我有离婚的自由。在人的社会性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时候,即自身修养比较低的情况,婚姻法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起诉离婚达到目的,家庭即被无情粉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修养是靠自身维持的规矩,道德是靠舆论维持的规矩,法律是靠国家机器保证的规矩,法律作为调节人与人关系的最高指导准则。不用说,人是需要被强加一些限制的,慎独,说明了有人监视和自我监视的区别,古人相信神明,始终感觉被神明监视,故而不敢胡来,今人相信科学,到处安装监视器。人的自由只是有限的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答辩人认为,只有不判决离婚、维持一个家庭的社会危害明显远超判决离婚、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时,经过说服教育,事实还要用时间来衡量,经过长达数年的时间,足够证据表明给一方造成了身心极深的痛苦与伤害,才可能需要国家为了达到维持社会稳定,解救家庭一方,惩罚另一方,强制判决离婚。

国家的婚姻法不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社会稳定为目的,而以个人的某段时间的感受、甚至纵容非主流价值观,以莫须有为判决离婚的指针,导致起诉判决离婚太容易,当今社会是离婚横行,北京高达百分之三十多的结婚离婚、家庭破碎,造成巨大的个人的心理被伤害和内心痛苦,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使人对婚姻家庭丧失希望,因离婚而致仇杀常见新闻报道。答辩人一表弟,在北京多年不敢结婚,离婚的可能性如此之高,那么付出的多年金钱积累和感情努力,返回到男性自身的却是无可名状的痛苦和对社会的愤恨。在中国,男女方承担的各不相同,常常一次离婚,导致男方生活状况从富裕到贫困,而女方却可以名正言顺的从贫困到富裕,通过合法手段达到掠夺财富、强加痛苦的目的,致使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离婚,达成图谋,婚姻法虽然做了修正,依然是个非人性关怀的、误导、诱导人图谋不轨和不安心于家庭社会正常生活的婚姻法,这种不同,是因为从过去的结婚极少离婚、国家和大家庭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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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限制离婚,按照这个分配家庭组成的男女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周天子时代起始的聘礼制度还在通行,显然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东西不适合中国国情。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客观上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为了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答辩人尽力去挽救和感化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也要努力适应新的家庭,时间会让被答辩人认识到她的人生价值、婚姻家庭观的错乱,婚姻不是儿戏,更不可随意戏弄答辩人,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被答辩人的离婚偏执,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家庭稳定是个人幸福的基础。

被答辩人说答辩人不会做生意、不会开工厂,不是大老板,养不活她对金钱物质虚荣等等的贪欲,所以她不应该付出,要求离婚。这是赤裸裸的婊子与嫖客的关系,用这个观念去组建家庭,为社会所不能容忍。被答辩人说自己认识律师,没有离不了的婚,一次不行下次,下次之后还有下次,有律师就能打赢离婚官司,就是不好好过生活。没有道德的律师和被答辩人一经组合,这叫狼狈为奸。答辩人认为,国家应当设立故意破坏家庭罪,无正当理由的起诉离婚,应当按诬告反坐,给予适当的惩罚,促使肆意起诉离婚的行为有所收敛,被答辩人就是故意破坏答辩人的家庭,给答辩人造成身心伤害的。

4.答辩人不承认现行婚姻法的正确指导性,分析问题要看到本质,被答辩人主观上故意离婚,客观上根据婚姻法的错误指导,离家出走以求分居,此分居据信是已与他人同居,民力有限,无力取证,在无相当矛盾的情况下,婚姻法本身造成了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的生活混乱,故答辩人无视并且不接受法院的判决离婚。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推定逻辑,被答辩人本年4月14日背着答辩人偷跑分居,如果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是与他人通奸同居,起诉离婚以达到与他人长期同居的目的,而不惜破坏答辩人的家庭,则答辩人请求的被答辩人与他人通奸的主张成立。

西方性自由结婚儿戏的糟粕文化严重影响了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稳定,我们中华民族特别崇尚忠贞不渝的爱情, 只有祛除西方的糟粕文化,大力宣传弘扬我中华优秀的、善良的、忠贞的、纯洁的文化,中华传统优良的爱情观、择偶观、家庭观一定会深入人心,社会会更加和谐。

是什么导致了离婚, 自私;是什么导致了肆意起诉和高离婚率,法律。

答辩人认为能正确指导婚姻家庭的部分离婚条款应该是如下这样的。

首先 婚姻法应当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以示婚姻与家庭并重。

其次 离婚不应当提供分居时间的证据,而应当提供累计非分居共同生活不低于一定年限的证据,来证明经过长时间的磨合,还是不能相互习惯和适应,比如10年的证据,法律才准许提起离婚诉讼,以显示双方为了婚姻家庭幸福稳定而做出的个人努力。

针对被答辩人所说的我过了半个月,不合适,我要离婚,这是扯淡的事,试问天下谁和谁性格合适,根本没有谁和谁性格合适、性格不合适,而婚姻法规定的是分居时间,所以偷跑,以求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款,而不是努力去适应,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方面,调动的是人的消极性,而不是人的积极性,人和人的熟悉到习惯适应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的。

第三 感情破裂做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是错误的。法律依据的是事实和证据,什么是事实和证据,当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不但可以定性,还可以定量衡量的。婚姻法必须明确规定,在可以衡量的事实和证据的面前,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判决离婚,给予准确的可操作性。好比考试从人工判卷到机器判卷一样,杜绝随意判决。幸福痛苦是极端状态,人的情绪不能总是长时间处于极端的强烈状态里,平淡的状态居于多数,在可过不可过的情形下,积极主动努力的话就会可过,消极被动逃避的话就会不可过,被答辩人和答辩人没多少矛盾,被婚姻法一经指导,趋势变成必定可以判离。无良律师依据法律又有了可乘之机,助纣为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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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他人家庭为己任,唯恐天下不乱。

被答辩人头一天嘴一张,我们合适,感情好,还是结婚吧,第二天嘴一张,我们性格

不合适,夫妻感情未建立起来,离婚吧,不同意协议就去法院起诉,反正法律规定了有离婚

的自由,找了律师就没有离不了的婚。两片嘴,随意说,结了婚不积极去建立夫妻感情,反

倒成了离婚理由。

第四 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起诉离婚者,首先要向社会缴纳5-10年的社会平均收入,

人的行为选择是利益选择,法律要明确限制和打击故意起诉离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起诉离

婚者,给利益相关人造成伤害和损失是必然的,被答辩人有什么损失呢,基本没有,甚至还

要求诉讼费由答辩人承担,显然答辩人已经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心理伤害和经济损失。按破

坏家庭罪给予惩罚,明确离婚自由是有限的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随意起诉离婚,造成家

庭生活的混乱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等等,给被告不需要的紧恐怖,给国家公

权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浪费国家人力财力物力。

倘若被判决离婚,答辩人认为,国家公权被被答辩人滥用达到了谋求私利的邪恶目的,

致使答辩人无故受到国家公权的惩罚。

因被答辩人的起诉离婚,将感触到的说明如上四点。

5. 答辩人第一次不慎协议离婚之后,心灰意懒,颓废消极,身心俱损,无法正常信

任妇女,经过近十年的回顾与反思,休养与调整,身心才逐渐恢复,消除对妇女的只见片叶

不见森林的偏见,重新振作,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做为一个人的最美好的十年已然消逝,不

可再来。是可忍孰不可忍,倘若被答辩人强行通过法院强加离婚痛苦给答辩人,答辩人表示,

法院无故强加强化了答辩人的痛苦,“小不忍则乱大谋”是谋取进攻中的原则,“小不惩则成

大患”乃防守之策,坚定铁定复仇原则,对被答辩人强加给答辩人的痛苦和折磨,不一定是

对等复仇,但一定要让被答辩人付出一些代价,(事实上,被答辩人结婚离婚,与相当多数

量的异性同居,已然导致宫外孕,人工流产,输卵管切除等等,自己将自己的生命感情切成

碎片。)做到有话在先,先礼后兵,宽容但不纵容,但对方不仁就要不惜代价绝对予以惩罚,

确立铁的“夫妻关系准则”,让被答辩人知道,不是什么事都能做,如此家庭方能获得长治久

安,才是真正的护家爱家之道。

被答辩人起诉前夫离婚经由洛阳中院判决,这次会到哪里呢?被答辩人的离婚行为,

已经成为一种类似习惯性流产的习惯了。答辩人恳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依法进行调解

工作,尽量化解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危机,从而避免悲剧发生。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

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合法婚姻关

系和家庭稳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6.一、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答辩人拒绝承担。被答

辩人被法律误导,答辩人除了表明自己的见解,也不能将此见解递交国家立法机关及相关人

员,无可奈何。

答辩人:

20xx年

 

第二篇: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

被答辩人:刘勇,男 19xx年生,民族:汉,职业:

答辩人:AIN燕,女 19xx年生,民族:汉,职业: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秦燕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主自愿结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良好的感情基础,应当受法律保护。

在被答辩人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谈婚,遂与秦燕(被答辩人)相识恋爱,在经历了近半年的自由恋爱后,我们步入了神圣的婚姻殿堂。对于这桩婚姻,双方的亲朋和我们婚姻当事人都十分满意。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幸福美满的,秦燕对我工作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让我对生活都充满了信心。虽然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矛盾,夫妻之间会打打闹闹,但是双方很好的处理了这些矛盾,并加深了彼此的了解。我和秦燕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秦燕诉称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不了解,生活习惯不同,多年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是情绪的放大,系不实之言。

二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收入丰厚,却不尽责任,生活奢靡,并故意与被答辩人分居,是被答辩人误会后的一己之词,是片面化的。

年月日儿子刘浩的出生,给我们的家庭增添了无比的幸福和乐趣,全家都把孩子视为珍宝。做了父亲的我在兴奋的同时也感觉到了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我在心里告诉自己,一定要更加的努力让家人过上更幸福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我不断的努力之下,生意却连续的亏损,为此我绞尽脑汁,用尽了办法,仍旧回天乏力,而秦燕此时却听信了我在外沾花惹草的谣言,其实那只是生意场上很一般的应酬,但是任我百般解释,她仍旧充耳不闻,家庭和事业的双重打击之下我开始借酒消愁。前些日子,由于我的酒后冲动,给她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这段时间里,我常常生活在后悔之中,每次想起,我都羞愧难当,深深自责。

至于分居就更不是我的本意,只是在在当时的环境之下我想让自己安静下来,集中精力度过工作上的危机,为此我深深感觉到对不起秦燕,只能在百忙之中用手机表达我的歉疚和关心,只要有时间我更是在第一时间回到家中弥补我的过失,秦燕在离婚诉讼中提到要求抚养儿子,我十分理解她的心情。我们都是爱孩子的,如果离婚,孩子将是离婚最大的受害者。对于离婚的男女而言,伤痛只是一时的,但确毁了孩子一生的幸福,离婚已经不是男女双方的事情,

答辩状范文

离婚伤得

答辩状范文

不只是一家三口,还有为之操劳、担心、痛苦的双方父母,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如今我的事业已经出新了转机,我只希望秦燕能看在六年的夫妻情分上,给我一次机会,给我一次的抓住幸福的机会,给我一次尽职尽责做丈夫、做父亲和做子女的机会,让我们一起挽救我们的家庭。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勇

20xx年 10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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