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范本(GF-20xx-0202)迄今最标准的版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 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总额: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监理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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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标准、规程

2.2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3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2.4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划分:

4.1监理范围: 。

4.2监理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

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协助委托人协调部分或全部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不支付任何

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桌椅、文件柜 。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补偿费含入监理费、委托人不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向委托人赔偿部分 -2-

或全部损失。

26.1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26.1.1 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次交纳违约金。

26.1.2 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0.5 %/次交纳违约金。

26.1.3 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 /次交纳违约金。

26.1.4 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1.5 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1.6赔偿损失。

26.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6.3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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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

26.5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相应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6.6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6.7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者指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或者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6.8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严重违约责任。

26.9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需报并经委托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或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26.10 委托人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26.11 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 -4-

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26.12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

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26.13 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

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

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26.14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

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除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外还应补偿发包人损

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的法律责任。

26.15 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

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和委托人报告,被

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26.16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

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

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含本位数)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则按第二十六

条26.17款执行,对于现场签证未经过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

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

责任1次。

26.17 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

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

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

重违约责任1次。

26.18 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关

键工期延误3日,监理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延期5日以上的,应承担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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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1次。

26.19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 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6.20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如监理人审定的工作量与委托人审定结果误差超过10%以上的,则视为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一次。

26.2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监理人应根据工作量在10至30天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监理人不按本合同要求出具审查意见书,则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一次 。.

26.22 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因有监理过错且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6.23 如果监理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委托人将酌情扣减监理费。

26.24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而且,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26.25 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程资料。若发现存在缺失资料的现象则根据缺失资料数量及重要程度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或严重违约责任一次。

26.26 因监理人原因达不到投资控制目标,若增加工程投资超过政府批准投资总概算的10%时,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按原合同监理报酬额的比率双倍扣减监理报酬。

26.27 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0.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6.28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扣减该部分的双倍监理报酬,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6-

26.29 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若导致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 总价5% 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39.1.1本合同监理费暂以万元计算,中标下浮率为 % ; 实际监理费结算:以工程中标价为计算基数,×采购招标执行标准文件计价费率×中标下浮后费率; ; 39.1.2本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委托人按合同金额预付20 %计 元给监理人。

39.1.3监理工期过半且总工作量超过50%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支付请款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支付监理人监理费为合同价的30%;

39.1.4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前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支付请款手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支付监理人监理费为合同价的30%;

39.1.5监理费余款在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毕且施工方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勤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支付请款手续支付给监理人;

39.1.6 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当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39.1.7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末完工,使监理人服务期限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监理人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

39.1.8因工程的持殊性,如在工程实施期限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及人为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应积极配合委托人作好善后工作,按已发生工程数量结清监理报酬,并不要求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补偿。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末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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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大亚湾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保修期限内发生工程维修,委托人通知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必需无条件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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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监理标准合同格式

合同号:

四 川 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Ⅰ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 期: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开始执行时间按甲方进场通知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年 月 日

(签章)

第Ⅱ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与

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

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 理 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Ⅲ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8、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除上述明示的法律、法规外,国家及省、市现行的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适用于本工程。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工作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本工程实施前尽快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天 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补偿金额: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无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无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

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 / 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报酬=额外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 / 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无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 ×报酬比例(20%)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 充 条 款

一、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本工程监理费为国定价6.74万元

1、进场7日内业主支付监理10%。

2、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支付20%,并退还监理学位的履约担保金。

3、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15%;

4、余额5%,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6个月)满后28天内,无息返还监理人。

二、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1、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

2、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机

构》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

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委托人授予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以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签订权。

4、在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利外,委托人还授予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的合同权利职权。

第二条 履约担保

监理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并在签定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在监理人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本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2天内,委托人将向监理人退还全部履约担保。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三条 保留金

根据监理服务的阶段性质,委托人在支付每期监理人报酬时扣除支付中期监理人报酬的5%作为保留金(当扣留达到监理合同总额的5%时,即不再扣留)。保留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满后28天内无息返还监理人。

第四条 监理机构的人员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主要人员名单相一致,其总监理工程师要压证上岗。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进场的总监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人将按200元/人·天扣缴违约金,同时总监和主要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

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且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措施进行处罚:

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罚款5万元;

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罚款2千元/次;

3、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罚款2千元/名/次。

4、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罚款1千元/名/次。

监理人员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建设管理单位签字确认。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的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将监理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尽管监理人已管按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满足施工监理施工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该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监理人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会议,因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同意,否则迟到或早退按人民币500元/次对监理人处违约金,缺度按人民币1000元/次对监理人处违约金。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若违反管理程序,造成后果,一经委托人发现,则按不低于2000元/次扣缴监理人的违约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在本工程管理期间,总监或主要负责人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迅畅通,短暂中断除外(短暂中断指20分钟及以内)。如无正当理由,总监或主要负责人在一天之内联系不上,发包人有权按每次扣违约金100元人民

币处理。

第五条 监理人的违约

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未按附加协议条款第六条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3、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批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每位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建设管理单位的指令予以纠正。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建设管理单位可视监理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 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300元/人·天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 200元/人·天

监理员 100元/人·天

缺岗次数再次发生的,将按上述标准加倍处以违约金。

(b) 主要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2

个月以上(含2个月)者处以1000元/人的违约金。

(c) 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人服务费的5%金额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质量保修期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d) 监理机构有违约行为时,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内监理人未采取积极整改措施,则经协商委托人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六条 监理人应提供的设施与物品及保险

监理人为履行服务,需提供适合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这些设施、设备的产权属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监理费报价之中。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拟配置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投标文件“拟配置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委托人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代监理人购买并交由监理人使用(产权属监理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直接在支付监理人的当月报酬中扣除。

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用中。

第七条 建设资金及变更

建设资金的管理应属业主,业主拥有对本项目各项资金的审批和支付权。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严格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并需要报经有关单位确定。

第八条 监理期限延长

该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其他情况造成监理服务期的延长,监理单位服务费只按照监理单位实际派驻现场的监理人数个人费用计算补偿。

第九条 审计

经监理人审查后的决算书送审计部门审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其审减金额在3%以上时,委托人可按审减金额在3%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向监理单位承担收取50%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

为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美化生态环境,为全线工程的施工提供可靠经验,要求监理积极参与该项工程的实施、完成和技术总结工作,并纳入监理工作职责中。

监理承包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主要提供的人员相同。如有变更,其替代人员的资历和经验应该相等或更高,业主将在合同授予时着重考虑。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若确非监理方(乙方,下同)的原因,致使工程紧肤推迟或延缓而超过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延长合同工程。

推迟及增加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环境发生变化,因而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实施合同内的服务,乙方的监理期限推迟一个小时,且应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合理期限用于继续服务的准备。全部顺延后这个期限内的管理费由乙反负责。

2、因工程变迁、修改而推迟,所发生的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乙方无法控制的,且有理由可能遇见的情况变化或由甲方特别要求所造成的经双方同意的任何增加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延长工期监理费用收取标准

工期延长非乙方负责,乙方收取延长工期增加费。

延长工期增加费标准=监理服务费总额/监理工作日期×延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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