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撰写范文

说 明 书(撰写示例)

试 电 笔

*[实用新型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臵。]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试电装置,尤其是能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

[所属技术领域:应指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 1

号、功能等。本例“试电笔”的构造特征包括机械构造及电路的连接关系,因此既要写明主要机械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的关系,又要写明电路的连接关系。技术方案不能仅描述原理、动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称、功能或用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在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的同时,方便地区分安危电压,分流支路中仅采用电阻元件,结构简单。

[有益效果:是实用新型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积极效果,它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产生的必然的技术效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原理图。

图2是试电笔第一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3是图2的I--I剖视图。

图4是试电笔第二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中1.测试触头 ,2.绝缘外壳,3.弹簧 ,4.同心电阻,5.限流电阻,6.分流电阻 ,7.识别电极 ,8.氖管,9.弹簧,10.后盖,11.手触电极,12.绝缘隔离层,13.弹簧。

[附图说明:应写明各附图的图名和图号,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必要时可将附图中标号所示零部件名称列出。]

具体实施方式

在图1中,测试触头(1)、限流电阻(5)、氖管(8)与手触电极(11)串联,测试触头

(1)与分流电阻(6)一端相连,分流电阻(6)另一端与识别电极(7)相连。通常限流电阻阻值为几兆欧,为保证人身安全,分流电阻阻值不小于限流电阻阻值,最好取限流电阻阻值1-2倍。

在图2所示实施例中,测试触头(1)在绝缘外壳(2)一端伸入其中空腔,与弹簧(3)接触,弹簧(3)另一端与同心电阻(4)相接触,同心电阻(4)是纵剖面为E形,其中间圆柱部分限流电阻(5)高于作为分流电阻(6)的圆管部分,使氖管(8)的一端与限流电阻(5)接触时不碰到分流电阻(6),弹簧(9)一端与氖管(8)相接触,另一端与后盖(10)上的手触电极(11)相接触,弹簧压力保证各元件间可靠电连接。如图3所示的环状弹性金属片状识别电极(7)其边缘向中心伸出的接触爪卡住圆管状分流电阻(6)外表面,其外边缘伸出并附于绝缘外壳外表面。

在图4所示的另一个实施例中,测试探头(1)在绝缘外壳(2)一端伸入其中空腔,同时与平行设置的限流电阻(5)和分流电阻(6)的一端相接触,限流电阻另一端通过氖管(8)、弹簧(9)与手触电极(11)电接触,分流电阻通过弹簧(13)与识别电极电接触,两电极之间设置一绝缘隔离层(12)。

[具体实施方式:是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例。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对照附图对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进行说明,实施方式应与技术方案相一致,并且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附图中的标号应写在相应的零部件名称之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必要时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如果有多个实施例,每个实施例都必须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有益效果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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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书 附 图(撰写示例)

[说明书附图: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绘制。每一幅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图号。附图中的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所述标记一致。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零部件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应当含有中文注释,应使用制图工具按照制图规范绘制,图形线条为黑色,图上不得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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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要 求 书(撰写示例)

1.一种试电笔,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电连接,其特征是: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及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是: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是一个一体的同心电阻,同心电阻中间圆柱部分为限流电阻,其外部圆管部分为分流电阻,圆柱部分高于圆管部分;识别电极为环状弹性金属片,其边缘向中心伸出的接触爪卡住圆管状分流电阻外表面,其外边缘伸出并附于绝缘外壳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是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平行设置,其间为绝缘隔离层。

[从属权利要求(此例中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及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应与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一致(此例中主题名称为“试电笔”), 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按规定格式撰写,即“根据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是……。”]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使用与说明书一致或相似语句,从正面简洁、明了地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如:机械产品应描述主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用途来限定实用新型;不得写入方法、用途及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内容;应使用确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的语句,如“等”、“大约”、“左右”……;不应使用“如说明书……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用语;首页正文前不加标题。每一项权利要求应由一句话构成,只允许在该项权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附图中相应的标记,其标记应臵于括号内。]

说 明 书 摘 要(撰写示例)

一种能够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它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顺序电连接,并加有一分流电阻支路,使分流电阻一端与测试触头电连接,另一端与识别电极电连接。人体仅与手触电极接触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人体同时与手触电极、识别电极接触测试被测物是否带有危险电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是写明实用新型主要的形状、构造特征(机械构造和/或电连接关系)。摘要全文不超过300字,不得使用商业性的宣传用语,并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附图作摘要附图。]

*注释:示例中中括号(“[ ]”)里的内容仅为撰写说明,不属于申请文件的内容。申请文件应使用

专利局规定的规格为297mm×210mm(A4)的表格用纸,文字应打字或者印刷,字高应在3.5mm至4.5mm之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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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

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

――――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专利申请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专利授权,进而获得专利保护。从时间轴来看,专利撰写是发生在专利申请之前,专利保护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在专利申请日与专利授权之间的时间内,属于审查员审查的必经周期。

既然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法律保护,则专利撰写就至为重要,如上所述,一旦递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则专利撰写就成为了“过去时”,在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下,申请人能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与范围十分有限。因此,如何撰写出符合专利法要求又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取决于专利撰写的质量。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故有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专利其实就是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可见,撰写出合格的权利要求,才可能保证专利撰写的基本质量。

如何才能撰写出合格的权利要求呢?说起来,既难又不难。

所谓难,是说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广泛地重视,如何评价专利撰写的质量,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总体来说,能够经得起专利无效程序及专利诉讼程序考验的权利要求,是可以说有一定的质量水准的,但也时候也不尽然。这还要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的对解释权利要求的态度。中国专利制度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同样经历着由“中心限定”向着“周边限定”的转变过程,可以说,这个转变至今没有完结,尽管我国的主流观点一致标榜为“折中限定”。仅仅举一例证明:在我国法院曾流行经年的“多余指定原则”,就属于“中心限定”。虽然20xx年最高法院在大连仁建的再审案中表示了“本院不赞成轻率地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的观点,但仍有人认为,这只是个案,如果不属于“轻率”,仍可以考虑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因此,有些撰写的不合格的权利要求,仍有可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法院的认可与保护,这反过来,使得专利撰写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了。类似的例子还有深圳某公司关于U盘的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用了20个步骤来限定一种方法,结果在授权的文本中,改为了只有5个步骤的方法,查遍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也没有关于这5个步骤的技术方案披露,从专利法原理上看,其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超范围,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可是在无效程序中,人家的权利要求1还是没有被无效。后来的发展就更有趣了,出现了两个人关于谁是该专利的撰写者的争执,在专利授权文件署名的代理人之外,还有一位仁兄主张他自己才是这份专利申请的真正撰写者。本文无意揣测谁是撰写者,只是用来说明,这两位都以为其专利撰写是经得起无效程序考验的,是成功的。

前面说了专利撰写之难,现在该说说“不难”了。所谓“不难”,是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下的不难。笔者的小孩在小学二年级的时候,老师布置的作文是:根据四幅图来写出一篇短文。姑且叫做看图写作文吧,专利撰写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如此。发明人最善于用附图来表达其技术方案了,但专利的性格要求用文字来描述。小朋友们看到的四幅图,40个人能写出40个不同的版本,专利撰写可不能如此的百花齐放,还是要基本靠谱。这就是“实事求是”的意思。

既然笔者说了专利撰写并不难的道理,就应该给出点有益的东西。对于电学和机械方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概括,叫做“点名+连接”。为了解释这个“点名+连接”,我们不妨用一个生活的例子来当作权利要求的撰写练习。假如我们要写一个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这样写:

“1、一个独生子女家庭,由男人、女人和小孩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男人与女人为夫妻,所述小孩为该夫妻的子女。”

当我们读到这个权利要求后,我们看到,其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家庭”,进一步看,“由男人、女人和小孩组成”就是“点名”,表示该家庭有三人组成,“组成”这两个字很重要,说明其采用专利法理论上的“封闭式”写法,如果多于三人,难以还保持其独生子女家庭的说法;其特征在于的后面,则说明了“连接关系”,即三个人的相互关系。通过“点名+连接”,完整、清楚地界定了这个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后面的连接关系采用其他方式限定,我们可能得不出其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可见,“点名+连接”这个道理是行得通的。我们还可以继续检验“点名+连接”是否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只作为宠物的小狗。”

既然是独生子女家庭,就应该是三口之家,所以权利要求1用的是“封闭式”写法,表明其不能再增加新的成员了。但增加一只小狗,是否就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其仍然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但小狗的出现,仅仅完成了“点名”,其身份是什么?小狗与这家子肯定没有血缘关系,如何“连接”?当然也出现过有的家庭将小狗视为其子女,但这在世界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没有依据,所以“作为宠物”,就是界定了“连接关系”。从权利要求2的属性看,不因为该家庭出现了小狗,就改变了该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性质,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等待遇仍然合法享有。因此,权利要求2的写法,仍满足了“点名+连接”原理。

无论是电学还是机械领域,运用“点名+连接”原理,可以解决基本的权利要求撰写,这样一来,权利要求的撰写就变得可以简单易学了。所以谓之“不难”。但在实务中,能真正体会到“点名+连接”之精髓的人,似乎不多。容下面细细道来。

首先,要理解“点名+连接”的性质或作用,“点名”,是指将构成请求保护之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找出来;这其中分为两层意思,其一是先找出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的“基本技术特征”,其二是从“基本技术特征”中区分出哪些是独立权利要求所必需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谓“连接”,是要说明这些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因此,“点名”要适当,要根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确定技术特征来“点名”。

尽管上面论述了为什么撰写并不难,但在实务中,真正理解“点名+连接”原理,还需要努力的,下面的例子是笔者从授权的专利文件中摘出的权利要求,以此为例,我们运用“点名+连接”原理来分析一番,看看授权后的权利要求如果要不符合“点名+连接”原理,后果有多严重。

“1、一种撒状物料摊铺装置,包括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其特征在于机架的尾部有一连接装置,机架前部设有支撑轮,机架中部为无底开口状,机架中间下部两侧呈无底开口状,机架后部的前方装有摊铺板,摊铺板与机架后部间有一用来调节摊铺板上下移动的液压调节装置;摊铺板为V型摊铺板,其与机架前部之间设一连接杠杆,此杠杆与V型摊铺板连成一整体,杠杆前端与机架间为活动连接,杠杆连同V型摊铺板一起可绕杠杆前端与机架间的活动连接转动并依靠该活动连接的调节装置调节杠杆前端高度。”

该权利要求界定的是一种修建公路所用的铺路机械,可将沥青之类的散状物料摊铺在路面,然后用压路机平整地压平。从撰写的角度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定要用标准的技术术语。其中的“撒状物料”应为“散状物料”,该权利要求采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的JEPSON写法,用“其特征在于”划界,通常的做法是:将“点名”与 “连接”严格分开,先“点名”,然后再介绍“连接”,其好处是撰写的思路清晰,便于识别。上述例子中,从“点名”上来看,其中的技术特征包括“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 “其特征在于”之后,是“区别特征”,采取了一边通过继续“点名”一边介绍“连接”的方式,这种写法也是常见的。但接下来的问题就出现了:

其一,既然包括“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那么“其特征在于”之后,又出现了“机架的尾部有一连接装置”,前面说“机架带有连接装置”,后面说“有一连接装置”,这样就出现了两个“连接装置”,由于此权利要求是由专业的代理人撰写的,如果后面的“连接装置”就是前面所说的“机架带有的连接装置”,则专业的代理人会采用“所述的连接装置”来表达,否则就是继续“点名”,即该机械的确带有两个连接装置,并且,后一个连接装置出现在“其特征在于”之后,表明是发明人的改进之处;这也符合发明创造的一般规律。不由得我们不相信。

其二,“其特征在于”之后又出现了“支撑轮”、“ 摊铺板”。如果说,这是指前面出现的“支撑轮”、“ 摊铺板”,那么,其所界定的就是连接关系,因此,第二次出现的“技术特征”之前要用“所述”来限定,就可以避免误会,这也是专利撰写的基本要求。

以上两点问题,导致权利要求出现了“重复点名”。进一步往下看,又出现了“机架前部、机架中部、机架中间下部、机架后部的前方”等涉及具体位置的描述,但却不给出“机架”的具体形状或结构,没有基本的结构或形状,何来“前部、中部、中间下部、后部的前方”等方位呢?如果是圆形的机架,哪一个方面为“前”?又说“机架中部为无底开口状,机架中间下部两侧呈无底开口状”,那么“机架中部”与“ 机架中间下部两侧”又是什么关系?没有说清楚。

可见,在知道“点名+连接”原理的情况下,面临实际的案子,其难度又回到了小学生看图写作文的老套路上来了。从该案的说明书附图看,只有一组“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却重复地点名,读者不禁要问,其后果又能怎样呢?

由于本案是授权专利,可见权利要求的这样撰写方式,并没有被审查员所拒绝,姑且看成是一个个案的问题。但如果遇到专利诉讼呢?法院首先要解释权利要求,那么,是按照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解释呢?还是根据说明书、附图的内容来“纠正”权利要求的内容呢?显然,应依法办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对于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出发,就可以看出权利要求的撰写不当的情况下,是坚持“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还是灵活地对待,不同的法院对此的看法不尽相同,这还要看专利权人的运气是否好。不过,最高法院的观点倒是很鲜明的:“写入到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都不能忽略”。如此一来,如果坚持“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由于重复点名,使得被控侵权物根本不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名存实亡”;如果变通地以说明书、附图的内容为准,则又回到了“中心限定”上,权利要求的作用被边缘化。专利代理人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仅仅是一种简单地“代书”,这样的“代书”还需要专利代理这样的专门行业吗?笔者对此一贯的观点是:专利保护的核心问题是权利要求,由于是通过授权程序,公众有理由信赖专利审查机关发布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如果由于撰写的问题造成无法保护,只能是“文责自负”,权利要求书的“诞生”是专利局与申请人“讨价还价”的结果,根据“契约论”,属于专利局代表公众与申请人之间的契约,但对于公众来说,这份契约是一份“格式合同”,公众对此合同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故如果权利要求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以有利于公众的解释为准。如果法院一味地迁就专利权人,有谁还会认真地研究专利撰写呢?从行业的发展眼光看,这样的行业还有前途吗?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笔者的观点目前不被大多数法院认同,所以,有些法院会自动地用说明书的内容纠正权利要求。但这样做是不符合专利法原理的。说明书的内容只能理解为实施例,或者是最佳实施例,不能说明书的内容读入到权利要求中。

从上述的案例分析看,如果具备了一定技术背景,掌握了“点名+连接”原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专利撰写并不难,甚至说,属于小学生看图写作文的范畴。但关键在于,如果就是写不好,小学的老师不会给高分,但我们的法院有时候会给出高分,这样一来,小学生就没有必要设置课程要求了,这也是我们目前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地贯彻专利法的原理,这类问题就会越来越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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