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盗窃罪解释对相关图书内容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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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必将列入20xx年司法考试大纲范围。万国学校将已经出版发行图书的相关部分根据该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正。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 刑法卷》

P106

该页左侧“一点通”中1(1)点中的“1年”改为“2年”。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xx年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解读》

P323重点法条84盗窃罪的易混淆点的内容删去

P321重点法条84盗窃罪的相关法条及意思分解 的内容替换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准认定。

第二条 定:

(一)(二)(三)

(四)

(五)

(六)

()

(第三条 。

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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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

??

第八条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

第十条 (一)(二)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

第十一条

(一)

(二)数罪并罚;

(三)

(

(二)

(三)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电。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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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5@p的,成立盗窃罪。

近亲属相盗免罪,但需获得受害方谅解: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首先,近亲属相盗满足盗窃罪的行为构成;

第二,获得受害方谅解的近亲属相盗,应属于责任阻却事由,非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其他共犯人仍然可罚。

2.盗窃手段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盗窃的行为实际上有两种:第一种是秘密窃取;第二种是公开盗窃。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1)盗窃: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以上、入户、携凶,满足任一条件成立盗窃罪。

(2)

数额较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1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数额较大”的标(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

(5)(6)(7)

8

3.盗窃目的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

(1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仍然属于

1、一般物品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销赃数额超过物品实际价值的,不再按照销赃数额来认定。

2、权利凭证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例如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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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9 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 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 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天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虽然陈某取得了对摩托车的占有权,但是并不必然对车上已上锁的后备箱内的物品产生合法的占有权。被封缄的物,其仍然归原所有者或占有者占有,保管者对封缄物并没有占有的权利。陈某将丁某的3 000元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4)陈某从上锁的摩托车后盖箱里拿走存折的行为,属于对封缄物的盗窃行为(封缄物:被财物主人锁起来或者封起来,他人需要破坏外包装才能获得的物,归主人占有)诈骗)的数额作为盗窃罪的数额。则陈某成立盗窃罪,数额为2万元。

(三)盗窃罪的着手和既未遂

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应以行为人的手或者作

犯罪人已经控制。

(1)

(2)(3)

,一级加重构成(数额巨大)

10万元!保姆主观上意欲盗窃数客观上却满足了盗窃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13万元,则保姆应为不超过3万元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剩余

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万国授课精华 刑法》P260-261的【应知必会法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替换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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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按照盗窃时境内银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查实的,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

(四)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

(五)

第五条

(一)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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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P261

标题“2近亲属相盗免罪,但需获得受害方谅解: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首先,近亲属相盗满足盗窃罪的行为构成;

第二,获得受害方谅解的近亲属相盗,应属于责任阻却事由,非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其他共犯人仍然可罚。

P262

例3上面的(2)点的内容修正为:

(2)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数额较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最低不得低于1千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千至三千的幅度内决定本地的盗窃罪起刑点。如果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最低可以使五百元: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P263

(二)盗窃物品数额的计算 之下第1点、第2点的内容替换为:

1.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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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权利凭证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P264

例8答案中的第(4)点的内容修正为:

(4)陈某从上锁的摩托车后盖箱里拿走存折的行为,属于对封缄物的盗窃行为(封缄物:被财物主人锁起来或者封起来,他人需要破坏外包装才能获得的物,归主人占有)。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将陈某获取存折的行为和在银行兑现现金的行为作为两个独立的犯罪来评价(盗窃和诈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盗窃后的兑现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评价范围,不再单独评价,并将兑现的数额作为盗窃罪的数额。则陈某成立盗窃罪,数额为2万元。

P264

标题“(四)盗窃罪的着手和既遂标准”修正为:

P265

在例10之下增加以下内容:

(1)

(2)(3),一级加重构成(数额巨大)

10万元!

即意欲满足盗窃罪基本犯罪构成,客观上却满足了盗窃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在基本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保姆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应该是该地1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则保姆应为不超过3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P286-2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替换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xx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数额起点〕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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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起刑标准降低情形〕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根据盗窃罪解释对相关图书内容的修正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凭证〕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

第六条 〔加重情节认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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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从宽处理情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亲属财物〕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根据盗窃罪解释对相关图书内容的修正

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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