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宜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2009)宜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

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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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34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陈升友,男。

被告程美芳,女。

委托代理人黄玉东,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xx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1月20日在宜章县迎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xx年3月17日生育男孩陈圳,20xx年8月20日生育女孩陈梦婷。婚后,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产生矛盾。原告陈升友于20xx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程美芳离婚;婚生男孩陈圳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陈梦婷由被告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的婚生男孩陈圳随被告程美芳生活,原告陈升友自愿每月负担陈圳抚养费200元,直至陈圳成年时止。上述扶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一月份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七月份付清。

三、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的婚生女孩陈梦婷随原告陈升友生活,原告陈升友自愿承担陈梦婷的抚养费至陈梦婷成年时止。

四、原告陈升友所有的位于宜章县迎春镇桐木坑村3组的约8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住房由被告程美芳居住,居住时间由被告程美芳决定。

五、原告陈升友自愿于20xx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程美芳50000元。

六、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升友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元军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枫

 

第二篇:(20xx)宜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2009)宜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离婚纠

纷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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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5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伟玲,女。

委托代理人张剑兵,男,19xx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xx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忠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伟玲诉称:20xx年4月,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相识恋爱,同年8月19日在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xx年12月7日生育男孩梅建宏。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xx年,原告王伟玲回娘家居住,与被告梅光水分居生活至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梅光水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成年止。本案简要事实: 20xx年8月19日,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在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xx年5月23日生育男孩梅建宏,现随被告梅光水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xx年2月,原告王伟玲外出与被告梅光水分居生活至今。20xx年12月26日,原告王伟玲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自愿离婚;

二、被告梅光水自愿抚养婚生男孩梅建宏至成年,原告王伟玲自愿于20xx年1月20

日一次性支付婚生男孩梅建宏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保健费)8000元给被告梅光水;

三、原告王伟玲与被告梅光水现各自身边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伟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忠光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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