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诉状

民事(经济)诉状

民事(经济)诉状:民事(经济)诉状是指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请求法院裁判的书状。

格式:

1.首部:标题:“民事诉状”;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诉讼请求(案由);事实和理由。

3.尾部:呈送的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章);起诉日期。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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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经济纠纷诉状

案由:债务纠纷

原告:××家用电器服务部

地址:××市××××大道××号

电话:××××××× 职务:经理

法定代表人:×××男××岁

被告:××股份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经理

第三人:××市××区××街道办事处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债款2596931.92元和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判令第三人依法督促被告履行偿还原告的款项及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清还被告因乏力履行经济责任所欠的款项。

事实及理由:

1990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委托原告代款377万元以购买华海处于0英寸电视机2000台,银行利息由被告承担,并每台付给原告技术检验费5元(证据一)。同年同月13日,被告因购买电视机没有成交,又向原告提出:我有经营汽车的执照。要求用购电视机款改购买汽车,每台车由被告付给原告手续费1000元。并规定“货你们先提回,我款到你们再付货给我”作为条件(证据二)。当时原告检查了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据

三),知道被告确有经营汽车的项目,就相信被告1周内返还借款的口

头保证,故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同年1月16日,被告又提出,在广州又搞到30辆汽车,因缺乏资金200万元,再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则不变。计上述两项合计,被向原告借人民币577万元(证据四、五),全部交由被告使用(证据六)。被告将购得的日产汽车,依据借款的原则存放于原告处,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于1990年8月17日要求提取存放原告处的20台大发牌汽车运进××市,并保证随即将车款汇给原告。原告重信用,遂同意了被告这一要求。但被告提走20台车后,不履行其诺言将车款汇还。以后,原告一再去函(证据七、八),四次派人去××市向被告追款,都得到被告口头保证随即汇款归还的许诺,但始终没有履行诺言。

1990年11月6日被告方面单位第三次特派×××为全权代表协商被告如何归还原告借款之事(证据九),并于同年11月25日由双方全权代表签订还款《协议书》(证据

十),双方商议协定:1.对提走的20台大发汽车10天内把已卖出去的车款汇给原告;2.第三人担负责后,保证于1990年12月底将全部借款和利息归还给原告。但第三人不履行协议,故原告在1991年5月21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年6月24日,××省××市嘴人民法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为由

不予受理(证据十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在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据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清偿债务,又由于第三人承担了责任,保证偿还借款,因此第三人已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险偿还部分和××市工商检查站依法处理将款退还原告外(证据十二),仍欠原告人民币2596931.93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求得法律保护,特向人民法院对被告及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法院秉公办案,从速予以审理,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提走的大发汽车和银行存款总共价值2596931.93元,予以诉讼保全。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家用电器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章) ×年×月×日

 

第二篇:民事附带刑事诉状

民事附带刑事诉状

原告:吴才香,女,62岁,现住陶塘乡邱坊村。

被告:阙白明,男,年龄不详,陶塘兽医站工作人员,现住陶塘邱坊村。

被告:吴六娇,女(阙白明妻)年龄不详,陶塘乡邱坊村人。 案由:1、人身损害赔偿;

2、故意伤害人身罪。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营养费等50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0元,合计70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3、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今年5月30日下午,被告强行霸占原告家粮田田梗用作建房,且未经审批就落了石。原告发现后立即去制止,说:“你们经过谁的同意,谁的批准就开墙脚落石?这田埂属于我家的,你为何强行侵占?”说完,便把落在墙脚内(属原告田埂)的石头,捡起搬开。被告阙白明恼羞成怒,上前抱住原告,并推至石灰坑内,想溺死原告,原告挣扎爬起,被告吴六娇随即拿起木桩,向原告头面部致命猛击。原告当场倒下,血流满地,昏过去了,不省人事,当即送医院抢救。(伤情详见《司法鉴定书》) 本案由陶塘乡派出所受理,因被告吴六娇在逃,案件得不到解决,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永丰县藤田人民法庭

具状人:吴才香

邱于后

邱有华

20xx年06月19日

附:1、法医学鉴定书一份

2、本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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