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1)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滨河路。身份证号码:513*********808*518。联系电话:15**88888***。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审第三人):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5社

法定代表人:冷祥荣 总经理

申 诉 请 求

申请人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依法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并予以改判。

事 实 和 理 由

务工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xx年5月10日到由被申请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总包承建的“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工程工地务工,任工长。20xx年7月7日广信公司与被申请人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广信公司将上述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茂源公司。申请人在上述工程工地务工至20xx年12月19日止,其间无论广信公司还是茂源公司,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情况:20xx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20xx年4月8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以成华劳仲裁字(2008)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9858元,广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次一、二审诉讼情况: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20xx年1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09)成华民初字第1645、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诉讼请

求,被判令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广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9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成民终字第2776、27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二审诉讼情况:本案发回重审之后,因茂源公司未到庭,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11)成华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同时,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11)成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将广信公司列为原告,将茂源公司列为第三人,判决由第三人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40696元。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情况:20xx年2月18日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时至今日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二审未判决广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

1、广信公司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

20xx年7月7日广信公司与茂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广信公司将其总包承建的“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茂源公司,但是,直到本案终审判决,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都没有提供已经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证据,本案一、二审法院也没有就工程款是否已经结清的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

2、广信公司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广信公司作为总包企业,茂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应当通过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款转款凭证、工程款转款账户予以证明。但是,本案一、二审法院没有要求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提供上述关键证据,更没有对上述关键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质证。

3、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广信公司没有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20xx年 月,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局调取了 茂源公司银行账户,但该公司账户未显示收取工程款的记录。同时,申请人于20xx年 月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广信公司没有向茂源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4、本案一、二审未判决广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20xx年9月6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该《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20xx年9月30日《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3)建设部20xx年8月5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第4条第1项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而总部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则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应当判决广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茂源公司已不复存在,二审判决已经无法执行。

本案在一审判决之后,茂源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年检,于20xx年10月被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不复存在,但二审法院仍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一、二审未判决广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且茂源公司已不复存在,二审判决已经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

到保障。因此,申请人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抗诉,请依法决定。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11日

 

第二篇:刑事抗诉申请书1

刑事抗诉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田约益,女,19xx年10月25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妻申请人:龙光科,男,19xx年10月3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子。

申请事项: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罪一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我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12月26日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州检抗答字第11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没有全面审查案件和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书。请求贵院复议抗诉申请书和抗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被告人龙人果无期徒刑有悖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被告人到被害人家后,盛饭后假借取筷子之机,趁人不备,手拿杀猪刀对低头吃饭的被告人的脖子猛砍,被害人手里的碗、筷当即落地,颈部以下身体顿时失去感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还继续对被害人的脖子,左肩关键部位猛砍,致使被害人颈部颈

椎骨折、脊髓断裂、左肩骨断裂,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告人动机卑鄙,手段凶恶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不言而喻。既然法院已认定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却只判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有悖与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难以使被害人安息、被害人家属得到安慰。

2、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

法院认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旨在使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这种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儿是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婚姻也无家庭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是指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无婚姻,二无家庭邻临关系;被害人也无过错或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残忍杀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

3、被告人的“自首”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的“自首”应重新界定。

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为了逃离现场,打电话报警,而不是送被害人就医;其次,手机号为134xxxxxxxx的这个号码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使用或者报警时所使用,因为当时被害人家属也报案了;再次,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到庭后

一直坚称自己只砍了一刀,而事实上是被害人有两个伤口,且被告人的陈述都是避重就轻,即没有如实供述。鉴于被告人手段如此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如此严重,本案无论如何也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故申请人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4、 被告人杀人动机非常卑劣。被告人是为了逃避偿还被害人为其扶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而杀害被害人,这点被告人的供词已证实,但法院在量刑上没有考虑这个因素。故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5、 被告人龙人果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首先,法院误把丧葬费和医疗费包含在经济赔偿的基数里面。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就产生了医疗费10701.88元,交通费1800元,丧葬费15729元,合计28230.88元,这个总数还不包括误工费和对亲属的抚养费,而被告人只拿出28000元,很显然这个数还不够被害人亲属所支出的费用,怎么能说成是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了呢?!

其次,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现场亲眼看见被告人的暴行,几次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苦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被害人亲属不谅解被告人,不应该成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甚至错误,申请人不服。

6、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甚至视而不见。

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既然经过质证,怎么能够在量刑时视而不见呢。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判无期徒刑实则减轻处罚,严重地重罪轻判,判决畸轻。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的性质极其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不再复述。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般自首,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龙人果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可以从轻处罚,但绝对不能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复议。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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