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审批通知单

干部探亲假审批通知单

同志,其父母(配偶)现在 (地),根据新政发[1981]184号和新人发字[2001]2号文件第 条第 款

规定,符合享受 年一次探亲假规定,假期 天,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无故超假的,将按旷工处理。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四年以上未探望父母的,所在单位准假时,假期可另外增加十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按劳薪字[1981]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假日期: 年 月 日,超假 天,超假原因: 前次探亲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探亲对象 ,地点: 。

注:1、试用期1年未满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此探亲通知单由探亲职工所在单位人事干事填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探亲职工方可离岗探亲,探亲回来履行销假手续后到财政部门办理路费结算报销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不予核报路费。

2、报送干部探亲审批通知单同时报送个人探亲审批报告

3、此表一式三份,本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县财政局各执一份备案。

 

第二篇:探亲、反探亲假审批单

探亲/反探亲假审批单

探亲反探亲假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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