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探亲假制度参考

探亲假制度

为了适当地解决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人员范围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2. 年休假小于(含)30天的。

3. 与配偶长期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4.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注: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周期及待遇规定

1.员工探亲假周期为日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当年假期须当年休完,不得结转次年。

2.如因工作原因当年未休假的,休假期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当年休假天数计算:可享受探亲假人员,按照探亲假标准核定年度可休假天数。

4.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享受固定工资待遇。

三、探亲假规定及路费报销标准

1.探亲假种类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凡年休假大于等于30天的,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给探亲假。

(5)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同时发生时,假期不做累加,按取长原则。

(6)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注: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及路程假

2.探亲假审批

(1)申请探亲假需至少提前7天申请。

(2)申请探亲假需填写《请假单》,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经理/副经理以 上员工需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3.探亲假路费报销原则

(1)路费报销根据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开始,每年按照规定标准报销路费。

(2)报销原则:员工路费报销限未婚员工父母所在地,已婚员工限配偶居住地或父母所在地发生的费用。如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在家庭所在地以外地区团聚,应报销标准和实际发生费用取低原则报销。

(3)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探亲假的,路费不予折现。

(4)交通工具选择:参照“路费报销标准”,根据路程远近及标准进行选择,本制度规定之外的交通方式不予报销。

(5)在探亲假期间因工作需要紧急召回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公司要求的交通方式全额报销。

(6)报销票据种类: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及飞机票按照制度规定可以报销,其他票据不在报销范围内。

(7)节约原则:员工休假时请尽量避开工作繁忙期和交通高峰期,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高价票均按票面实值报销。

4.补充规定

(1)探亲假周期无特殊原因不可延长,各部门负责人应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做好员工探亲假计划,尽可能保证员工探亲,如果员工在有条件探亲而不愿探亲的,视为自动放弃。

(2)女职工当年休产假及员工当年因病(工伤除外)享受医疗假期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者,取消其当年探亲假。

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篇:企业探亲假的规定

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探亲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根据国家探亲假有关规定和公司考勤制度、出差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探亲假的含义。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享有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并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带薪假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

第四条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主体条件,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周年(外聘技术人员工作满半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公婆)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新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 1

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五条 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1、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以及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周年的员工。

2、脱产学习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员工。

3、当年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机会已经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时间达探亲规定天数的员工(包括配偶或父母来到本公司)。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三章 探亲待遇

第六条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在途时间在内,但春节假日除外。

1、探望配偶,每年2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15天。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两年一次,假期3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15天。

4、探亲假期原则上当年一次性用完,不得间断使用,逾期作废。

5、外聘技术人员探望配偶每季度一次,但年累计假期不得超过30天。

6、如若生产性或政策性停产10天以上。职工应安排停产期间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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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员工的父母亲与其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亲时,其配偶或父母亲到员工工作地探亲,可按规定报销一人往返路费一次。员工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九条 员工探亲往返交通费(指从公司到父母或配偶常住地,不含绕道费用)按公司《出差管理规定》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乘飞机,不报销住宿费、出租车费和就餐费用。除总经理审批外,任何员工不得使用公司车辆接送。

第十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正常上班标准发放。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员工探亲假期,不能因探亲妨碍正常生产和工作,不得因探亲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一般员工探亲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分管副总审批;车间副主任、部门副部长(副经理)以上员工探亲由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员工探亲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探亲审批表统一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员工探亲结束后,应到总经理办公室报到,及时销假。 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与财务部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附:员工探亲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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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探 亲 审 批 表

企业探亲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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