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X,男,XXXX生,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答辩人:XXX,女,XXX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王雅娟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因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由他人介绍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哥嫂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一切也是由于被其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被大辨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朋友都

曾多次联系。去被答辩人家,希望能回到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答辩人只好走为下策。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未成人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臵夫妻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X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于XXXX日生育一子X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从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直到现在孩子上幼儿园,都是由答辩人在承担。而被答辩人却对孩子漠不关心,不仅平时对小孩缺乏关注照顾,甚至孩子生日、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未与孩子一起度过,,可见被答辩人对亲生孩子的感情冷淡到何地步!

第二,答辩人父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答辩人却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被答辩人有伤经常上网的习惯。影响孩子生活与学习。

第四,答辩人和睦温馨,从无矛盾,是远近闻名的模范家庭,将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弥补孩子因为家庭缺失而产生更大消极影响。

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承担孩子的营养、教育、医药、日常生活费用的一半作为小孩每月基本营养、教育、医药等费用的标准。

1)营养费用:150元/月,共计21600元。【12年】

2)教育费用:340元/月,。

3)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元/天*30=750元/月,。

共同财产情况:

1)婚后购买一辆车一部,现市值约为20000元,一直由原告使用;

2)婚前购买摩托车一部,现市值约为600元,目前由答辩人使用。3房子一套,价zhi20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一半。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被告现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被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

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28日

 

第二篇:离婚诉讼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汉族,女 ,19xx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答辩人:XX,汉族,男 ,19xx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既是同学,又属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多年的同学,五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十分深入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的。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根本不存在破裂一说。 答辩人20xx年2月22日产下一子,后回家坐月,在此期间,在做家务等小事上和婆婆有分歧,偶有吵架,一边是母亲而另一边是妻子,为了不让被答辩人尴尬,答辩人3月22日暂时回娘家居住,在10月份之前,被答辩人还频繁过来看望答辩人及儿子,一直都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的事件发生,答辩人也从未做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相反,答辩人始终珍惜与被答辩人的这份感情,珍惜这段婚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与答辩人父母亲发生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这些很正常的,完全可以通过

各种渠道解决,并没有像被答辩人说的那样“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只能说明被答辩人的感情可能发生了某种变化。

三、被答辩人实在不愿让儿子从小在一个破碎家庭生活成长。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感情,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真正承担起一个做孩子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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