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稿件——警钟长鸣 安全发展

警钟长鸣 安全发展

今年以来,集团内外接连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员工生命、企业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在今年二季度安委会上,----总经理要求公司上下要注重安全形势分析,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努力做到警钟长鸣,安全发展。

今年是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年”,6月份是全国第12个“安全生产月”。当前公司正处在扩销增量,稳价保效的关键时期,各单位、各部门都将抓销售、保效益、赶进度作为压倒一切的重点工作。面对季节更换,各类事故高发多发这一形势,我们要把安全生产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做好预防工作,为扩销增量,冲刺双过半营造安全发展氛围。

居安思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公司安全发展方针。我们从事的水上危险品经营业务,安全必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重视,全面抓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在当前扩销增量关键时期,基层单位、职能部门都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狠抓落实,营造安全发展环境。

“打非治违”,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公司当前正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必须做到全员参与,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当前抓销售,促生产紧密结合起来。盯紧盯死隐患,坚决整改,绝不手软,绝不“变通”,以达到预防事故,安全生产的目的。

落实责任,推进企业安全发展。安全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落

实好责任制,实施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大,问责原则强。要结合实际,创新管理,变抓结果为抓过程,抓事后为抓预防,抓粗放为抓精细,以管理上的严、细、实,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从我做起”,筑牢安全防线。一个焊花能引爆一艘巨轮,一根烟头可以毁掉一座大厦。残酷的事故让我们警醒,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防线需从细微之处构筑,需要“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首先是思想上重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第二是学习上用功,要学科学知识、学岗位技能;第三是在行动上落实,苦练技术业务,执行安全制度,遵守操作规程,以自身安全保众人安全幸福,以岗位安全保公司安全发展。

 

第二篇:遂昌县交通局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录音带稿件)

遂昌县交通局“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活动期间,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着力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遂昌”、“平安交通”的战略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要在全县交通领域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

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一、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对下列八类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一是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二是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 1

产、经营、建设的;三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四是瞒报事故的;五是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六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七是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对八类行为进行严格治理: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二是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四是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六是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七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落实不到位的;八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继续开展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在九个方面着力开展活动:一是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三是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四是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五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六是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及时公布企业评估结果;七是强化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专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八是加强企 2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九是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建筑施工等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企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基层监管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依法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现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强化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岗位。

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积极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群众是基础。广大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要在维护安全生产效益的同时,正确履行相应义务,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改进服务,积极帮助和支持生产经营企业 3

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严格执法,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每个细节。具体遵照以下规定: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4

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海事管理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

9、《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

10、《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足或渡船不适航的;

(五)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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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 6

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立足之本。我们相信,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强化安全生产宣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们的安全意识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将进一步消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将进一步得到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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