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生于19xx年1月7日,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高中文化,在校学生,住于******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xx年8月16号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5号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涉嫌抢劫罪,于20xx年*年*月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月*日下午*时,甲伙同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乙丙,在*学校校门拐角处对被害人小杨实施了抢劫,遭反抗后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左膝盖粉碎性骨折 。20xx年*月*日下午*时,三人于同样地点对另一受害人小张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甲应该对该事故负责任。另经鉴定,被害人小杨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愈合后影响步态。小张的损伤属皮外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伙同他人先后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致使一伤一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院:** 20xx年*月*日

 

第二篇: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检刑诉(2012)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系XX市XX公司勤杂工,捕前暂住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xx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5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多次受到被害人及公司领导的批评教育,被告人刘XX对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杀人。20xx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楼三楼的333号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

晚8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

2、法医鉴定结论;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物证作案工具;

5、被告人刘XX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