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书

申 请 书

民政部门:

我叫唐志生,男,汉族,闫家镇老街基村人,19xx年8月24日出生,家庭人口4人,因本人患糖尿病,心脏病,不能干重体力劳动,爱人是四级肢体残疾,不能劳动,两个孩子正在读大学,我常年吃药打针,土地少,收入低,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力维持正常的生活、医疗和学习费用,生活困难,现还住在两间破旧的泥草房中,因此特申请民政部门给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指南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指南

一、行政确认事项、编号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

二、行政确认内容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

三、设定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xx年x月x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厦府办[20xx]197号(20xx年x月x日该办法已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同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四、行政确认数量及方式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住房,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

五、申请条件

1、低中收入家庭申请申请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20xx年我市公布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其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即 3人及其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5)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六、申请材料

1、提供《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3、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房产户籍地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证明,属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承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属借住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提供正本或经有关部门确认盖章的有效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应提供汽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属企业股东的应提供企业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户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8、居住地已退管侨房、已退信托代管房住户,应提供法院的判退文书或侨务部门、房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等退管证明。

9、户籍从外地迁入厦门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信息表,属于购买蓝印户口入厦的,需提供城市增容费#5@p。

10、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落户本市及满三年,提供毕业证书。

11、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相关证明。

12、现役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方可做为共同申请人分配房型。

13、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附后)

八、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受理。

九、行政确认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进行资格确认。

十、行政确认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社区居委会(受理、入户调查、对户籍分离户联查、公示)—街道审查—区民政局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公示、确认资格。

十一、行政确认收费

不收费。

十二、法律救济权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监察室:松柏大厦18楼,电话:5108056

厦门市监察局:湖滨北路61号,电话:5106000转5

十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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