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xxx、xxx、xxx诉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年x月x日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行使法官释明:依《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xx市中医医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依据不充分,所提理由部分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即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重新鉴定的要求无依据,而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补充鉴定只能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缺陷,因此原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组织补充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在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仅仅通知原鉴定部门作出一份所谓的“补充说明”是无法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而且之后的那份所谓“补充说明”既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又与原鉴定结论的印章不一致,有人为操作的重大嫌疑。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仅采信所谓的“补充说明”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显然属于证据采纳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依据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有医疗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并经鉴定结论充分证实的情形下,仅象征性地判决原审被告赔偿xxxxx元,这样做既没有依法依据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又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更不能做到规范医患关系和强化医方忧患意识,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也有损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赔偿责任确定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给予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二〇##年  月  日

附:

1、本民事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

2、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第二篇: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

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的约定: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

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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