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案例:20xx年4月28日,××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未经王× (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良责任田小麦生长。王×多次劝告阻,但杜×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王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王×良处以50元罚款。王×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在王×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王×说:“要求杜×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良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王×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县××乡××村村民,男,36岁,汉族。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男,36岁,汉族。

××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县公安局于20xx年6月5日对他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8日,杜×的承包队开始在×地建厂房,但在施工中,未经原告同意,便在原告的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严重影响了原告责任田的小麦生长。原告多次劝阻杜×无效,并对原告说“没有在你的地方,你管不着”。为了防止破坏进一步加剧,双方发生了口角并起来。

同年6月5日,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原告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处以50元罚款。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1. 被告认定原告对杜×施工进行干扰是与事实不符的。杜×在原告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原告说:“要求杜×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被告认为原告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2. 其次,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打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被告却轻信杜×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审判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被告于20xx年6月5日对原告开出的处罚决定书

3. 被石灰粉污染后的受侵害小麦田照片

4. 证人李×江,×地村民

5. 证人赵×景,×地村民

6. 证人胡×生,×地村民

此致

××市××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xx年6月28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物1件

 

第二篇:民事案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案例:20xx年5月22日,原告郭×到北京市XX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 20xx年5月26日,祝×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 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xx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井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9xx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区。

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

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X,女,19xx年出生,汉族,无业,

地址:北京市xx区 电话:60254865

法定代理人:郑薇 职务:北京市袁向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薛× 职务:总经理

电话:010-64782189

诉讼请求:

1、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

2、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

3、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

4、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22日,原告到北京市XX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

20xx年5月26日,祝×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也是假冒产品。

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 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因此,原告郭*以兴隆公司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

兴隆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属于欺诈行为,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被告所作的行为在法律上又无不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承诺的“假一罚十”也不予兑现。

被告兴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法院判处撤销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机款2525元。因被告承诺消费者“假一罚十”,因此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手机价款的十倍赔偿。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法院

具状人:郭*

20xx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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