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书(格式)

答 辩 书

答辩人:

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答辩人:

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联系 电话:

申请人 诉我(单位)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正文附后) 民族: 联系电话: 民族: 联系电话: 争议一案,

答辩内容:

附件:1、答辩书副本

2、有关证据 份;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第二篇:答 辩 书

答 辩 书

我叫唐锦武,男,生于19xx年2月,汉族,现住阳原县三马坊乡二马坊村。

我于20xx年3月2日接到东城法院传票,我看后认为原告歪曲了事实。对孩子没有一点关心,更是歪曲事实、恶意诽谤,现就具体事宜我答辩如下:

一、19xx年10月,经我村赵世科(原告的姐夫)介绍,我与原告闫秀芳双方同意结婚。女方同我要彩礼2700元,衣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共折款2600元。当时在阳原县原告和我要的钱最高,婚后,我对原告百般疼爱,极尽关怀,不仅不让她干活,家务由我承担,她不吃粗粮,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们总是两样饭。

我与原告发生冲突是在19xx年后,原告到我村的砖厂干活,同一有妇之夫鬼混,我知道后并没有责怪,而是好意相劝,让她好好过日子,她不仅没有改悔之意,反而变本加历,于99年春天领长子跟他人到保定长期同居。在走时将家中的3000元现金拿走。20xx年初,原告春节回来,春节后还是要走,我劝她不要走,但她不听,仍长期同他人保持鬼混。

二、关于分割财产一事

土房四间是我父母的财产。现在父亲去世,母亲健在,仍属于我母亲的财产。因为我生活上拮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赡养老人,老人一直由我大哥、三弟、四弟赡养,所以我根本没有那四间房的房产权。砖瓦房五间是我父母当时给我四弟批的宅基地,盖房用的檩条是我父亲的,盖房时我父母亲还给出了2000元现金。所以,所盖的房屋由我居住,我并没有房产权。

三、关于债务问题

1、盖房欠款5500元(欠韩贵富)

2、原告走时我找她花了5100元(欠南志功)

3、给两个孩子念书共花费了6.8万元,均属于向别人借的。 (欠明永杰3.8万元,唐锦巍3万元)

4、我闹病期间花费医疗费8300元(欠苏贵)

5、长子在谈恋爱期间,买东西用了1.6万元(欠唐永军)

6、结婚时欠南永兴1300元

去年冬天,二儿子又搞对象,原告趁儿子结婚需要安家费时又向我提出离婚,原告没有尽到一点做母亲的责任。我二儿子在3月31日向我要了4.12万元的安家费,我面对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但又不忍心看着儿子打光棍,只好向亲朋好友借。这四万元分别为:沈贺东10000元,按1分的月利;借唐锦巍10000万,按1.5分月利;借唐锦斌10000万;借南志功4000元,按存款利率;借唐锦军6000元。

总之,加上20xx年前所欠的债务,加上现在二儿子安家用的共欠外债146200元整。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共同存在其间,有共同承担债权和债务的权利和义务。肯请法庭调查,秉公判决。

答辩人:

20xx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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