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提纲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提纲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 制约原则。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 使宪法发展 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精神及所追求价值的集中体现,具体是指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内容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宪法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一)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

1、价值性 2、原理性 3、指导性 4、多样性

(二)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

1、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 2、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 3、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 4、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 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 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

三、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 (二)宪法典中没有明文。

四、宪法原则具体内容的分析:

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从各国宪法结构和发展过程看,宪法原则主要由民主原则与法制原则组成。

(一)民主原则

1、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价值趋向首先是民主价值,以民主作为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在宪法体系中民主原则发挥重要的功能。

首先,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

其次,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 再次,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起到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

第四,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获得自我矫正的机会与途径,使民主的价值得到健康的发展。

3、各国宪法在其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以民主价值的维护作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民主的意义。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原理,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已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是内涵十分丰富的知识体系,既要反映人类追求的法治理论,同时也

要反映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

2、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以新的内涵。

3、法治国家原理在宪法体系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体现宪政理念的宪法秩序。 4、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 (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 (2)自由价值。 (3)平等价值。

5、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 (1)法的最高性价值。 (2)人权保障价值。 (3)权力分立价值。

五、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

民主与法制原则反映了现代宪法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目标,构成现代宪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则与法制原则时,我们需要从历史、规则与实践三个方面分析两者的一致性、冲突与解决冲突的途径。

(一) 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

(二)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

(三)在宪法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民主与法治冲突的途径。结论民主与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代宪法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目标,构成现代宪法基本精神。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第二篇: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_论文细纲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论文细纲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xx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而且,虽然在人权源起于何时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在法律之后产生的,或者认为人权是随着人类的生产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就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9xx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局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

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内容摘要: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关键词: 价值 理念 民主 法治引言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从各国宪法结构和发展过程看,宪法原则主要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原理,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已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 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一)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1、价值性2、原理性3、指导性4、多样性(二)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1、保加利亚宪法(19xx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内容2、葡萄牙宪法(19xx年)在宪法序言之后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专门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1个条款。三、宪法原则具体内容的分析 (一) 民主原则 1、在宪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从宪法理念角度对民主的概念进行分析始于19xx年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2、在宪法体系中民主原则发挥重要的功能。3、各国宪法在其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以民主价值的维护作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民主的意义。( 二)法治原则 1、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是内涵十分丰富的知识体系,既要反映人类追求的法治理论,同时也要反映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2、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以新的内涵。3、法治国家原理在宪法体系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体现宪政理念的宪法秩序。4、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2)自由价值。(3)平等价值。5、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最高性价值。(2)人权保障价值。(3)权力分立价值。四、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 (一)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二)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三)在宪法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民主与法治冲突的途径。结论民主与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代宪法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目标,构成现代宪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时,我们需要从历史、规则与实践三个方面分析两者的一致性、冲突与解决冲突的途径。 参考文献:[1] [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4页。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xx年版,第623页。 [3]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66页。 [4] [德]克纳德:《德国宪法原论》,博英社20xx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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