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案 材 料1

报 案 材 料

呼市公安局回民分局,经济侦查大队

报案人:许金贵,男,现年53岁,汉族,猪玉泉区三里营西路,坤泰小区11号楼四单元三楼西户。

20xx年至20xx年8月24日我在内蒙古瀚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回民区文化宫街128号。 请求事项

1、 瀚森公司宣称我侵占公司款项125万。

2、 私刻公章与施工单位签订非法合同25家,收受施工单

位合同保证金300万元。

3、 抽逃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

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xx年12月份我认识了布塔拉,他说他北京财政部有关系,只要有项目就能拨款,于是我和他去了北京见了财政部于主任,于主任说你们有项目有批文,钱我给弄,就这样我们组建了瀚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当时一切费用都是我个人支出,在组建公司期间就花了我卡上8万元多,注册资金300万是我和朋友借的高利。

20xx年至20xx年6月份公司招待,人员工资、办公费用都是我个人支出,有几个施工单位直接交给了我以补充前期的支出。

20xx年12月湖南建工集团,20万3000元,我给退出布塔拉表示,以后用施工队的钱,把你的支出补上。

20xx年6月份,山东天幕,5万元由我退出,布塔拉表示,以后你自己补上就行了。

20xx年6月份我发现公司账上没钱,布塔拉说我给小鲁还了贷款,并买了房子,后来我发现布塔接触好多吸毒的,并经常带枪,所以离开了公司并在工商局将股份转给了布塔拉,在我离开公司的时候,布塔拉表示给我买辆车做为在公司工作的补偿。

20xx年10月26日布塔拉委托公司副总,张成旺带几个人在气象局西巷把我车抢走,我车上放有布塔拉给我写的手续,多次和他们索要他们不给并说你等的坐牢吧。

报案人:许金贵

20xx年11月1日

 

第二篇:报 案 材 料

报 案 材 料

拉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我叫王振亭,现年27岁,籍贯河南省长垣县凡相镇王新店村,我于20xx年9月上旬从家来到拉萨经商至今。

在拉萨期间我在互联网看到(三川.智能电子鞋柜)的广告,感觉有市场,便于20xx年7月26日赶到位于北京大兴区金苑路26号的金日领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待我的是李雪小姐,当我提出要看生产车间的时候她告诉我“生产厂地在山东淄博,于是我又于28日赶到山东淄博市幸福镇找到名为(三川股份)生产厂家,负责人叫李永潮我便予当天和李永潮签订了区域经销合同,期限1年。

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金日领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王振亭

我作为三级经销商,经营区域拉萨,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叁万元现金,其中2万元为保证金,1万元为货款,在(合同期内)甲方要求乙方月进货金额不低于贰万元。我当时下的订货单如下:

903型 10台 2580元

906型 5台 2900元

912型 2台 2700元

924型 1台 1880元

以上共计货款1万元,甲方口头诚诺15天内把货发到,结果直到20xx年9月28日整2个月甲方给我发的货如下:

903型 1台

912型 3台

916型 2台

甲方没有照单按时发货,在此期间我多次打电话与甲方交流,甲方便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

我还从他们厂职工口中得知这几台货不是他们厂生产的,是从浙江运过来的又运到拉萨,共收取我运费1490元,如果从山东到拉萨只要800元运费。

根据甲方所承诺的,以及签订合同中的条款,有欺炸行为,所以我特向相关部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呈报我的报案材料。

2个月30000元,2个月来女友天天和我闹分手,叁万元是向别人借的还有利息,为了这叁万元我是吃不好,睡不好,生意没心做。

本人做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保证以上所陈述的真实有效,我特向公安部门寻求法律帮助,以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

所以恳请拉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予以立案,甚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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