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大胜,男,汉族,19xx年9月16日出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本庄镇龙屯小区(即原沙沟村坪坝村民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告:王兴成,男,58岁,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本庄镇沙沟村坪坝村民组。联系电话:152xxxxxxxx。 案由:排除妨碍、侵权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王兴成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建房的行为。

2、判令被告王兴成赔偿原告因被妨碍停止建房所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残废军人与被告同住沙沟村坪坝村民组,双方于一九八五年时(即二十八年前)由双方本村民组参加协调落实,达成了被告将农中对面的一块荒旱地(作为宅地)转让给了原告谭大胜所有管理及使用。经过本村民组协调同意:批准了该宅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按协议四至边界(即上抵黄德安老师山林,下抵公路界,左抵王庆恩土界,右抵斗兴平土界,四线为准)的转让宅地即具法律依据效率。原告依法支付了相关土地转让补偿费,由本村委会、本庄镇政府、区政府及县政府等部门批准了该地的土地管理使用权由原告合法拥有。县土管局复核审批按四至界线办理了相关手续给原告持有。原告因当时 1

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在自己合法拥有的该宅地上修建了一栋临时性的房屋居住管理使用至今无争议。

然而,当今年3月8日原告拆除临时房准备另行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在自己的合法原宅地管理使用所有权益范围内施工挖基础时,被告却借口以我侵犯其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为由,故意干扰阻止,无理阻拦原告施工。造成原告雇请的挖机被迫停止一个多星期,产生了该挖掘机的停工损失费用1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是在自己的合法宅地管理使用所有权范围内合法建房,被告王兴成无理阻拦和妨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1万元经济损失。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之诉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三年 月 日

2

 

第二篇:民事起诉状(范本)

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

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事实和理由:

1、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

2、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关的证据。

四、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起诉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起诉书一式二份。

2、如诉讼用纸不够,可另附与诉讼用纸大小相当的信纸,在状纸左边须留出(约三厘米)装订线。

2.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3.民事起诉状 1

原告:周勇,男,汉族,19xx年11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顺达花园5栋604号

被告:郭春宏,男,汉族,19xx年2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1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1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原告与被告及旷越三人合伙出资经营衡阳市宏远商务宾馆,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出资57万元,旷越出资25万元,原告实际出资164132元,宾馆由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旷越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期间旷越退出合伙,被告购买其所有股权。20xx年11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将自己所持的衡阳 - 1 -

宏远宾馆股份以164132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份转让金由被告于20xx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在20xx年2月30日支付两万元,余款在20xx年 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一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8月5日

4.民事起诉状2

原告韩瑞兰,女,19xx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xx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 2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