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公司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各使用部门兼职管理员应做好使用明细账,定期记录使用情况。

第六条    资产领用后,如人为损坏、丢失,视损坏、新旧程度议定赔偿。

第七条    离职(调职)人员应如数退还办公设备和非消耗文具,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认定签字,人力资源部方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领用及购置

第八条    员工领用固定资产,需提前填写“资产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付资产管理员。如果仓库内有所申请物品,仓库管理员直接办理领用手续;如仓库没有,由资产管理员填写“采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进行自行购置或委托购置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    承办人需填写“采购申请单”, 注明申购日期、申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市场部、办公室接到经批准“采购申请单”后,则办理采购程序,依采购程序办理完成核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入库单”,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及时更新台账,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四章固定资产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在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时,应先向供货商询价,并取得厂商之报价单,进行比价,以报价较低且品质佳之核准厂商为采购对象,单批次5万以下(含)寻找至少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单批次5万以上至30万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单批次30万以上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组织招标小组确定出最优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依“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填写订购单并与供货商联络订购事宜,按一般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重要固定资产或单台5万元以上或单批10万以上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由采购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市场部、供货商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由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变更申请单”,在保持固定资产编号不变的前提下,填写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递交调出部门负责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废及清查

第十六条   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使用、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办公室拟定处理意见逐级申报通过后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固定资产的台帐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年末清查制度,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执行。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务、实物核对一致。盘点时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资产申请表

       2.资产采购申请单

       3.入库单

       4.固定资产盘点表

       5.资产变更申请单

       6.资产申请流程

       7.资产领用流程

       8.资产采购申请流程

       9.资产归还流程

       10.资产维修申请流程

       11.资产变更申请流程

       12.资产处置申请流程

附件1:

资产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资产采购申请单

附件3:

入库单详见《仓库管理制度》附件1。

附件4:

固定资产盘点表

附件5:

资产变更申请单详见C6协同办公系统“资产变更申请流程”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第二篇:乡镇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缸顾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乡乡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兴政发[2008]403号)和《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兴政发[2009]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管理权与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 1

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乡财政所是负责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综合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代管集体资产和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

(六)向乡政府报告工作,接受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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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实物和账目的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乡财政;

(五)接受乡财政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附缸顾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申请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必须由配置单位提出申请,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购置。

第九条 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属于工程建设范围的,应当按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 3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4

价、择优”原则,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须事先向乡财政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集体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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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单位向财政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

(二)审核。财政所对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的上报处置申请。

(三)评估。对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组织交易。

(五)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单位处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产,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资 6

产出租出借收益、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乡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所及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所、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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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代管的集体资产、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及其他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缸顾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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