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请家庭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申请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供反映本人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等方面情况的申请报告(需用A4纸);

2.按要求如实填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表》(一份)和《申请表》(一式贰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无房申请家庭应出具市房屋产权交监所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及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未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以上证明含所有申请家庭成员);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住房情况证明;

8.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9.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0.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二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2.低保、特困、城镇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如皋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如皋市特困职工证》或《如皋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13.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市车管所出具的无机动车辆证明;

14.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提供社区出具的证明;

1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除申请表存原件一式贰份外,其余留存复印件一份,采用A4纸复印,可正反面复印;如相关材料社区已核对,请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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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10区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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