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请假条

附件1

明水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教育系统请假条

2、此表一式2份,学校(单位)、教育局各一份。

3、请病假者,须附县级以上病检证明及医院建议单(院长和医政科签字,并盖章)。

4、滨泉中学教师请假均使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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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明水县教育系统教职工事假、公出申请单(存根)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教育系统请假条

明水县教育系统教职工事假、公出申请单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教育系统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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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秦安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条

秦安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条

请(销)假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请(销)假事由:

假期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天)

学校(区)校长审批意见(加注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乡镇领导审批意见(加注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教体局领导审批意见:

请(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秦安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

第三条 病假

1.请病假一周以内,凭乡(镇)级以上医院相关医学证明由学区(学校)审批;需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可先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最长请假一个月,待出院后,凭销假条、加盖医院印章的病历首页和尾页复印件、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医药#5@p清单、医保报销证明等材料,由学校(学区)加注意见后,报教体局审批,住院时间以病历(出院证明)提供的时间为准。假借住院治疗请假者,一周之外的请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上述第2-3款主要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4.全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5.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提前退休。对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证明与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应当退职。此条主要依据《天水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审批严格执行退休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产假

1.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休产假150天;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工资照发。

2.请产假时带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干部职工因流产、上环、节育手术者,可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工资照发。

上述第1-3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计划生育条列》。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者;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5.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者,停课1节按旷工一天计算。

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7.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1.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如数扣回,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用于学校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公务员无故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者,一律予以辞退。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参照此规定执行,由学校、学区核实后报教体局按程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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