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照性通告

关于设立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将以分立重组的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改制后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包括本外币存款、贷款、银行卡、结算、证券代理等在内的商业银行主营业务,并承继相应的权利义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商号、商标、互联网域名和咨询服务电话等保持不变,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对外所订立的各项合同,现客户持有的存单、存折和银行卡等均效力不变。分立前后,各项业务照常进行,广大客户无需因分立而额外办理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逐步发展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勤勉尽责、真诚回报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

中国建设银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第二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政发〔20xx〕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政发〔20xx〕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x月x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xx〕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

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八、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费发〔20xx〕39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45%收取。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补部分建材、建工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32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和〈山东省地

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17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一、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1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十二、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xx〕125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十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3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免收“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和“图件复制”两项成果利用费,其他仍按《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xx〕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公证服务收费。证明经济合同类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3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其他类别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十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xx〕58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20xx年x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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