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思想工作情况分析报 告

我是计划生育服务站分管业务的副站长,近两年来在计生委和服务站站长的领导下,在服务站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人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纪律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情况

本人思想纯洁、政治立场坚定,任何时期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本人能自觉和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随时牢记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学习及业务情况

本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全面准确地把握精神实质。一、是认真学习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熟悉掌握本人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二、是虚心向老领导、老同志请教,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 1

技术操作能力。三、是在实际工作中边学边干,不断增强自己各方面的工作能力。我以对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同时,严格要求自己,不骄傲自满,坚持以工作为重,遵守各项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

三、工作情况

1、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工作中将宣传服务和管理服务融为一体,把计生工作落实到实处,遇事多和上级领导汇报商讨,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多听取不同意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本人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突出抓好窗口服务、基础规范、基本技能三个重要环节,着眼群众需求,从群众最不满意、反应最强烈的地方抓起,千方百计把方便留给群众;根据计生服务业务工作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大胆进行服务创新,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填补服务“盲区”,我站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了办事综合窗口,将计生服务的有关规定、程序、流程图、收费标准上墙,提高了服务效率;把服务创优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努力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

2、我主要分管业务方面的工作。在平时工作中关心和掌握各业务科室的工作情况。每天的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诊断、 2

治疗是否顺利、手术过程,有无危险,需转诊的病人立即转诊。按时查岗,确保各业务人员都在班在岗。

3、同各个乡镇、街道建立广泛联系,并配合他们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手术。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使手术能够顺利进行。努力拓展本单位业务,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男女性不育不孕诊治。向育龄群众宣传和推广新技术,上门为街道和乡镇育龄妇女做孕环检及各项身体检查。

4、做好各乡镇计生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并印制教材和试卷。安排培训地点,组织优秀教师授课。教学结束后进行考试、改卷、公布考试成绩。

5、目前,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正在建设当中,此项目是国债重点项目。在计生委和服务站站长的领导下,我积极投身于新站的建设,包括前期的项目立项、选址、综合楼外观设计、建设图纸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具体施工。现7层服务站综合大楼主体完工,装潢已接近尾声,预计今年9月份就能投入使用。

6、我本人也是一名“B”超检查医生,按时上下班,团结同志,不迟到,不早退。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询问病情,仔细做好检查,慎重作出诊断。积极同临床医师沟通,验证自 3

己的检查结果是否正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四、主要缺点和不足

我的工作积极性不够,政治学习不足,业务技术不过硬。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计生业务知识的学习。更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不断更新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树立科学发展观。

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

3、多沟通,多交流,多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4、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总之,在领导的帮助和同志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与其它同志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20xx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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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件运输工作情况分析报告3

**省公路局大件运输管理工作

情况分析报告

(20xx年8月27日)

为做好我省大件运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确保公路桥涵和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局领导的指示,认真分析研究了目前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建议,现特作如下报告:

一、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大件运输车辆的审批现状

目前,大件运输审批的现状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审批工作由省大件办负责;几何尺寸超限但不超重的超限运输车辆由省路政总队负责。自20xx年2月1日起,根据国家三部委财综〔2011〕127号、省交通运输厅云交管养〔2012〕28号文件精神,取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只审批#b@2不收费。

对车货总重100吨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免费#b@2通行,对车货总重100吨以上的大件运输,需勘察路线的由运输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公路设计单位进行路线勘察和桥梁检测,出据可满足通行要求的检测报告后大件办再审批#b@2,若需加固桥梁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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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桥梁加固或道路改造,达到通行要求后在审批发证通行。

对几何尺寸超限的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总队负责审批办理,提供资料齐全,免费办理通行。

(二)大件运输车辆的现场管理现状

大件运输车辆的现场查处、检测、核证等工作是大件运输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工作是否能落到实处的关键。目前,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固定检测管理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具体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72个固定检测站点负责检测;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流动堵漏检测管理工作由省路政总队负责。对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不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只对其实施罚款处理。

二、目前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大件运输审批存在的问题

1.取消收取路面补偿费带来的难题

自20xx年2月1日起,根据国家三部委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运输不可解体设备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需审批核准,但不得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补(赔)偿费。由于不收费,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原本可以解体的设备运输单位都不解体运输,只要车货总重不超过100吨,都申请#b@2,大件办无法核实是否能解体,只要符合标准、资料齐全、在所经道路桥梁设计荷载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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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给以审批。导致大件运输重车越来越多(大件办每天审批#b@2车货总重80至100吨的不可解体大件车辆50 多辆),对道路损害越来越严重。

二是对车货总重100吨以上超过桥梁设计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要求承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察路线桥梁,提供验算依据,而100吨以下在桥梁设计荷载范围内的只需直接申请#b@2就可以通行,同时,同样的车型运输零散货物却不能超载,客观上造成运输市场的混乱和不公平,社会反响强烈。

三是大件运输车辆客观上造成路桥不同程度的损害,公路管理部门又得采取措施保障安全,无经费开支又不得收费,不符合《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造成损害的路桥得不到及时发现和修复。

四是我省运输企业强烈反映不收取路面补偿费对本省运输企业经营不利。本土企业的发展是本省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的运输企业从设备配置、企业管理模式和运输实力上相对落后,与外省同行有很大差距。原来收取路面补偿费,外省的运输企业到**经营成本相对较高,现我省取消,而周边省份未取消,客观上让外省运输企业在**经营有了更大的优势,造成**运输企业经营很困难的尴尬局面,一些小型运输企业面对市场竞争甚至出现数月未能有业务的现象。

2.目前的审批工作不便民也不规范

当前超限运输的审批超重的由大件办审批,超尺寸的由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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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下设的路政大队审批,同一行政审批行为在不同的单位审批,标准和要求不一致,政策不统一,有的外地驾驶员为了办一个证,因不熟悉情况,不知道究竟该在那个单位申请#b@2,反复往返花几天时间才能办到通行证,客观上造成不便民、不规范的事实。

3.大件审批与现场管理脱节存在安全风险

大件运输的审批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就必须给予审批,而审批#b@2后现场的通行情况大件办无法跟踪,若运输单位瞒报重量或不按实际路线行驶,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大件运输车辆所运输的路线上没有固定治超点和路政部门的流动检测点,申请人申请#b@2车货总重100吨而实际运输是车货总重200吨,即使路政部门流动查到也无法进行实际称重核实,一般都是见证放行,如此重量的大件车辆运输若造成桥梁垮塌,审批部门必须负法律责任,审批和现场管理脱节,存在安全风险很大。

(二)大件运输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1.高速公路查处超限车辆困难

当前,我省高速公路骨架网络基本形成,但高速公路上不能设置固定检测站点,收费站入口处也未设置路政查处点,而高速公路桥梁设计荷载较高,线形更好,大多数超限运输车辆都选择走高速公路,大件车辆一旦上了高速公路,检测认定难度大,即使查到了也要到下一个出口才能下高速进行检测认定,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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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较大的难道和安全隐患。

2.固定治超站点布局已不能满足需要

目前,国省干线公路还仍然依托省政府批准的72个固定治超检测点开展治超工作,而近几年新修59条二级公路后,路网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一方面新建成的二级公路未完全设置固定治超点,另一方面原来72个固定治超点所在的路线部分已不在是主干线,车流量减少,客观上存在固定治超点布局不合理,设置不到位的情况,已不能满足全面查处管理超限运输车辆的需要,偷运现象突出,安全隐患较大。

3.公路管理部门责权不统一带来管理难度加大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由省公投司和其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由省公路局管养、农村公路由地方政府管养,而路政管理职能属路政总队、固定检测点的治超又由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管养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客观上存在管理责权不统一,路政管理与公路经营管理不统一。高速公路治超全由路政部门开展流动治超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未能卸载,到固定检测点又再继续处罚。比如,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车辆上高速前已经检测到超限超载情况,而高速公路作为经营者却没有行政管理权限,超限超载车辆还是继续上路行驶,客观上允许了超限车辆上路行驶,但上了高速路政查到就得处罚又不卸载,下了高速若通过固定检测点,经检测又要求卸载,客观上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源头治理也没有落到实处,社会形象不好,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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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消收取路面补偿费后大件运输车辆现场管理更加困难 取消收取路面赔(补)偿费后,所有的大件运输车辆都会主动申请#b@2,若承运人谎报瞒报情况,申请办理了《通行证》,在高速公路和没有固定治超点的干线公路上上无法检测核实,只能凭证放行,客观上给违法大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存在钻政策空挡的机会。

三、目前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针对当前大件运输审批和现场管理存在的以上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目前大件运输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解析

《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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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以上两部公路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了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公路部门采取措施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部门采取措施包含了路桥的勘察、加固改造以及道路的修复等措施。财政部取消了收取道路损害补偿费但未明确取消收取其他措施费,而道路勘察、桥梁检查、验算、改造和道路修复等措施费是实际发生的,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对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这部分费用。

(二)我省的经济发展与政策的矛盾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涉及到取消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和“大件运输公路损失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财政部下发此文是为了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刺激经济发展,把企业应承担的费用转为由政府承担和履行为企业服务。但对于**省的财政状况和公路发展情况来说,财政预算正常保障公路建管养的费用都很困难,取消大件运输公路补偿费是不符合**实际的,没有修复费用又必须允许大件车辆损害道路,必将造成道路损害更加严重,修复成本和难度更大,困难越积越多的恶性循环。

(三)利益矛盾造成现场治超管理队伍力量分散

目前,我省治超队伍有省路政总队下设的高支队、各地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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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大队、还有地方交通局的路政队伍、省公路局的72个固定治超站点,队伍庞大,但不统一,力量分散,经常为了处罚权限内部发生纠纷,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力量。

四、下步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一)建议收取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措施费 根据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分析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好大件运输车辆安全,确保我省道路桥梁安全畅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道路运输条件,为我省建立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运输环境,应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收取“大件运输通行路桥措施费”。建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研究收取“大件运输通行公路桥梁措施费”的收费标准。对车货总重55吨至12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分梯级标准收取“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措施费”。

1.收取措施费的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实施办法和步骤。对于大件运输工作必需将审批和现场管理统一结合起来,将道路的维护安全和审批结合起来,既要充分体现公路服务社会,服务大件运输的需要,又要充分让损害道路得到有效修复的费用,公路管养单位、经营单位、路政管理部门的责权必需进一步明确。

(1)明确大件办的职能。省大件办履行全省服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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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职能,省大件办作为我省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行政审批机构,为了便民,大件办在每个地州设置#b@2点,由大件办负责管理。

(2)明确各自的职责。省公路投资公司、其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省公路局将所管养路桥的数据库报省大件办,并按季度进行桥梁检查、更新数据库,以便省大件办真实掌握路桥的实际技术状况。路政部门和固定治超点严格履行大件运输的现场查处管理职能,并随时向省大件办上报现场查处的情况。

(3)明确收费方式和用途。审批#b@2收取的费用统一缴纳到一个公共帐号,大件办并按季度将收费统计情况通报各单位,并拟将按季度收费总数的20%用于路政部门、固定治超站点的现场管理经费,80%按大件运输车辆实际经过的路线划拨给公路经营单位用于桥梁的检测、损害道路的修复。

(4)建立和完善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的审批机制。对车货总重超过120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需对道路、桥梁进行勘察、验算和实施改造加固才能满足运输要求的,按审批程序由承运人向大件办申请,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检测、荷载试验等工作由承运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省大件办负责组织公路产权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和审批。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等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产权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协议实施。省大件办组织做好协调、配合、服务指导和项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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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和完善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的监督机制。对审批工作和现场管理以及收费情况的监督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定期组织对履行职责、执法情况、廉政等方面进行检查、审计,对不严格履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

3.报批程序。经省公路局、省公投司和其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政总队沟通研究形成统一实施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研究核准,收费许可经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后还需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二)进一步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依法依规做好大件运输管理工作

针对当前的大件运输审批工作现状和路政管理体制,为进一步明确大件运输管理职责,整合大件运输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工作。按照“一盘棋”的原则,提出如下建议:

1.整合审批管理资源。现在超限运输的审批超重的由省大件办审批、超尺寸的由路政部门审批,不便民,也不规范,应整合为省大件办统一负责,下设各个#b@2分点,由省大件办统一负责管理指导,统一服务标准,即提升便民服务质量,又要提升规范服务职能的窗口形象。

2.整合现场管理的资源。针对高速公路无固定检测站点、部分新建二级公路未设固定检测点的造成不能满足治超需要的情况。由路政部门在每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派驻路政执法队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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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的配合下经收费站计重收费过磅后的车辆,路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对没有办理通行证或实际参数与通行证核准参数不符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责令停驶处罚,并责成承运人到最近的大件运输审批#b@2点办理相关手续。

3.重新规划布局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的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在没有完成全省固定治超站点骨架网建设之前,由路政部门开展流动稽查,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并引导到最近的固定治超站点依法检测,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责令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对零散货物运输按规定卸载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大件运输管理措施

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办理程序,增强承运人按规定#b@2的意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环境。同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并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2.加快公路桥梁数据库建设。尽快建立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数据库,在确保桥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大件运输审批桥梁验算时间,降低承运人运输成本。

3.加强与从业单位的协调沟通。做好与大件运输企业及大件物品生产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大件运输企业及大件物品生产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件运输需求,及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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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决大件运输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和完善大件运输联系协调制度。成立大件运输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省大件运输协调工作;建立大件运输车辆滞留信息报告制度。

5.逐步建立监控系统网络。为确保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执法,提高服务形象和管理效率,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大件运输审批点和现场治超站点的录像监控网络,进一步提高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6.加大执法稽查和明查暗访力度。加大大件运输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做出许可决定或不正确履行通行监管职责,或故意对申请人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要严厉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加大非法大件超限运输的打击力度,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按照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大件运输许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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