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书

报案书

报案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犯罪嫌疑人:

报案事项:

犯罪嫌疑人********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事实和理由:

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副总经理的职务,代表公司领取了**欠公司在合伙经营期间的*万元货款;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销售经理的职务,私自收回***所欠***公司**万元货款,经我公司调查,**将该**万元货款交给了***已将这笔钱占为己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二人在两公司合作营运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务**万元,性质恶劣,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请求贵局对***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局***分局

                  报案人:******

                                      20##年8月7日

 

第二篇:报案书

报案书 

报案人:xxxx公司;

联系电话:xxx

公司地址:xxx; 

犯罪嫌疑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

原系xxxx公司项目经理,

户口所在地:xxx,

联系电话:xxx。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xxx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xxx系xx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实习员工。经公司授权委托,自20##年5月20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xx(部分)及xx两个项目,但犯罪嫌疑人xxx于20##年9月28日在工作中利用职务特殊性,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并私自开走公司暂借他人的xx汽车(xxxxx,xx,为我公司暂借,车主***,价值***元)以及部分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融合多方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均未回应,至今也没有任何主动联系我公司归还相应财物的行为。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xxx在xxxx公司利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和职权带走价值______元汽车及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xxx仍未将带走财物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车主核实,犯罪嫌疑人xxx所开走的汽车价值________元,其余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价值________元,犯罪嫌疑人xxx自20##年9月28日起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xxx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两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xx省xxx市     区分局第  刑警中队

xxxx公司

             

另附:

1、 证据明细

2、 犯罪嫌疑人员工档案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