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申请个案信息表

四川省农村部分五保户目标人群对象

见面调查表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四川省农村部分五保户知情群众调查表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四川省农村部分五保户对象村级评议表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村级公示情况报告单

被公示人姓名:              住址:     乡(镇、街道)          

填报人                             填报时间               

 

第二篇:五保户申请

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一:本人姓名:王xx 性别:男 名族:汉 现实际年龄65岁(但户口年龄为63岁),户口所在地:内蒙古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xxx村,现居在达旗树林召镇xxx租房住。

二:户口一人,单身未结婚,无儿女,独自生活,无固定职业。

三:本人独自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无房、无牲畜、无财产,体弱多病,经常服药,生活很拮据,没有生活依靠,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

特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准予我“农村五保户” 以帮我度过风烛残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3月25日

关于鄂尔多斯市农村五保户条件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申请,因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为会员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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