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探亲假管理办法

关于探亲休假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探亲假休假的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享受休探亲假待遇:

一、 与配偶分居两地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 与父亲、母亲分居两地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分居两地”是指按照国家一级行政区划界定,且两地距离无法使用火车、汽车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于12小时之内往返的。

第三条 员工休探亲假的假期:

一、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自分居两地的第二年开始休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应一次性休完。

二、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休假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第四条 员工申请休探亲假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经理提交书面《请假审批表》,同时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由当地派出所、民政局、驻军办或配偶公司开具带有有效印鉴的异地居住证明。

休完假后一个月之内,还需提供乘坐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和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以办理销假和报销手续。

第五条 部门主管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延期或改期批核,但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最多不得延期或改期至符合探亲休假条件年度周期的前一个月。

第六条 如员工在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年度周期内未完成休假,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同时公司不再予以补休假;如员工在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年度周期内,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条件消失,则不再享受探亲休假,同时公司不再予以补休假。

第七条 如出现以下之情形,公司将按《公司奖惩制度》和《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 未经书面批准擅自休假的。

二、 以探亲休假为名行与探亲无关之事的。

三、 提供虚假凭证或提供凭证与事实不符的。

四、 未依照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办理销假手续,或提供票据的往返日期明显与休假期间不符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五、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探亲休假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九条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发放。

第十条 探亲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应于休完假后一个月内交由主管经理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金额参照当期铁路运输往返票价予以估算、审核,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探亲途中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凭据报销,但最多不超过100元(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员工自理)。

提交的报销票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与休假期间的时间相一致。

本条所指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火车、汽车、飞机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员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确定员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员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 员工的父母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五条 员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最多不超过4天;

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员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

六、员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员工探望配偶或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

七、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员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

第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申请探亲假待遇时应填写探亲待遇审批表,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以下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申请探望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现役部队开具的服役证明);

二、未婚员工申请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员工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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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员工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安排。经审批享有探亲假待遇的员工,按照员工管理办法中事假的审批权限,在填写假条后,依次经所在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乘火车的,除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坐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硬卧费外,其他一律报硬座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仓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市内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因故乘飞机的或实际往返路程超出探亲地的,按公司到探亲地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项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的由公司负责报销;

三、员工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四、分期使用探亲假的,探亲往返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五、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如实填写报销单,注明探亲地点和时间,附上相关票据,经人力资源部初审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其它按公司或所在部门的规定及考核办法等发放。

第十条 员工已婚但其仍以未婚员工名义申请探望父母,或者不再具备探亲条件隐瞒不报且继续申请探亲假待遇,或者伪造资料骗取探亲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公司除追回所报路费外,将按员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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