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病假和探亲假请假审批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病假和探亲假请假审批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规范病假和探亲假的审批标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特下发此通知。

一、病假

1、因劳动能力鉴定由国家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各级医院不再具有鉴定资格,为此自20##年7月1日起,公司对各级医院(含长安、江陵医院)出具的鉴定休息证明不再认可,员工病休必须开具病休证明。

2、员工诊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须由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病休证明(病休证明要求有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专用章,缺一不可),并附病历和医药费缴费发票等,履行公司相关请假流程,交单位人事劳资员审核备案,按病休证明开具的时间休息。

3、1天以内(含1天)病休证明由具备医保资格的社区医院开具即可,1天以上病休证明需一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开具,对连续病休十天以上或当月累计病休达十五个工作日仍需休假的,公司可指定江陵医院、长安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检查确定。对开具虚假病休的人员按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处理。

二、探亲假

各单位探亲假审批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探亲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规定如下:

1、《探亲规定》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3、《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大重庆范围的不予审批,重庆以外地区距离在400公里内(含400公里)或车程在5小时内(含5小时)的不予审批(距离确定以百度地图输入工作地点为起点,终点为员工探亲地址所在市(县),所测算出距离为依据)。

4、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6、夫妻双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在一年以内,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7、已婚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两种待遇条件的,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一般应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

8、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不能分期使用。

本通知与公司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附加2:《江北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人力资源部

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篇:探亲假审批通知单

干部探亲假审批通知单

同志,其父母(配偶)现在 (地),根据新政发[1981]184号和新人发字[2001]2号文件第 条第 款

规定,符合享受 年一次探亲假规定,假期 天,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无故超假的,将按旷工处理。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四年以上未探望父母的,所在单位准假时,假期可另外增加十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按劳薪字[1981]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假日期: 年 月 日,超假 天,超假原因: 前次探亲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探亲对象 ,地点: 。

注:1、试用期1年未满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此探亲通知单由探亲职工所在单位人事干事填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探亲职工方可离岗探亲,探亲回来履行销假手续后到财政部门办理路费结算报销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不予核报路费。

2、报送干部探亲审批通知单同时报送个人探亲审批报告

3、此表一式三份,本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县财政局各执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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