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下行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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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文件

×发〔2004〕58号

 


××××××××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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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2. ××××××××××××

 

二○##年四月十二日    

(××××××××)

主题词:×× ××× ×× 会议纪要

 抄送:×××××,×××××××,×××××××,×

××××××。

 ×××××××××××           2004年×月×日印发 

 

第二篇:行政公文的行文制度知识

行政公文的行文制度知识

一、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就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文关系,公文向不同层次的机关单位运行的去向。

按行文方向分,公文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四种。

1.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行文。如请示、报告等。

2.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平行性通知、议案等。

3.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属下的机关行文。如命令(令)、决定、通报、批复等。

4.泛行文是既向发文机关的上级单位、下级单位、平行单位行文,也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行文面广泛,方向不定,如公告等。

二、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由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所决定的行文方法和形式。其种类比较复杂,可从三个方面分类。

(一)按受文机关或行文对象的范围分类

1.逐级行文。发文机关向自己的直接上级上行公文或向直接下级下行公文。

2.越级行文。发文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直接下级,向非直接上级或非直接下级行文。

3.多级行文。发文机关向直接上级并向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向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普发行文。发文机关向所属所有的机关一次性行文。

5.通行行文。发文机关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群众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按发文机关的个数分类

1.单独行文。只有一个机关署名发出的公文。

2.联合行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级机关联合署名发出的公文。

三)按行文对象的主次分类

1.主送。发文机关直接针对与行文内容关系最密切、需主要负责受理公文的机关单位行文。

2.抄送。发文机关在主送的同时,向需执行或知晓行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单位行文。

三、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行文中应遵循的规矩、要求和原则。它实际上是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原则在公文运行过程中的体现。公文的“行文规则”内容,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机关行文必须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二)行文根据的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文件的往来关系。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关系,有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隶属关系和非隶属关系四种。所谓职权,是指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而定,是指公文的运行,既必须考虑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是什么样的关系,又必须注意公文的内容必须是本机关职责权力范围内的事,否则,就是违规或越权。

(三)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的××厅、××局。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具体的行文规则包括: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2、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可以互相行文。

3、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互相行文,因为它们之间既存在对口职能业务工作上的紧密联系,又存在这方面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4、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如省农业厅或省林业厅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在自己分工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对下级政府行文。在行文时,还必须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5、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6、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而且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不仅要经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平级的。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

(五)协商一致的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抄送规则

1、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七)请示规则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4.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而应该送交办公厅(室)。

(八)报告规则

1.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越级报告时,应同时将报告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九)报刊发表应视作正式公文的规则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不必再等“红头文件”。

(十)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正确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处理,若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可能延误公务,或助长不正之风,产生误会或制造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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