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证明

证明

民权县国税局:

兹证明 个人(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蔬菜:

白菜12000斤,每斤0.5元,合计6000元。 花菜40000斤,每斤1.2元,合计48000元。 红萝卜20000斤,每斤1元,合计20000元。 白萝卜40000斤,每斤0.8元,合计32000元。

以上水果总计金额106000元(壹拾万陆仟元整),业务属实,请贵局给予开具#5@p。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3日

 

第二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5@p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5@p的行为:(一)应开具而未开具#5@p;(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三)填写项(四)涂改#5@p;目不齐全;(五)转借、转让、代开#5@p;(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5@p;(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5@p;(八)开具票物不符#5@p;(九)开具作废#5@p;(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5@p;(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5@p开具;(十二)扩大专业#5@p或增值税专用#5@p开具范围;(十三)未按规定报告#5@p使用情况;(十四)未按规定设置#5@p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5@p的行为。”

级别 档

次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A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5@p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A 税款的#5@p,税款数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导致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1000

元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5@p在5份以下的。 未经批准拆本开具#5@p份数在10份以下的。

轻微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5@p份数在5份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以下的。 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扩大专业#5@p或增值税专用#5@p开具范围开具份数在5份以下的。 开具作废#5@p份数在10份以下的。 应开具而未开具#5@p份数在10份以下的。 转借、转让、代开#5@p份数在5份以下的。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5@p开具份数在25份以下的。

未按规定开具#5@p的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开具#5@p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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