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但是男方疑心较重,老师怀疑妻子不忠,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无奈外出打工,分居两年,后找到本律师代理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性格差异大、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无和好可能,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 附:代理意见

原告从某某一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令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我们就前述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在双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当薄弱。

2、在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始终未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

3、在夫妻关系现状方面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现已长期分居,在分居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不仅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反而加剧恶化,争吵已成为家常便饭,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2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抚养权请法院结合双方情况依法处理。

三、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如调解女方愿意附条件放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理考虑并采纳。

 

第二篇: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

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甲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乙与被告甲原系北京时代文具公司职工,是同事关系,双方对彼此都比较了解,19xx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被告甲有单位分配的一个宿舍,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乙就搬到被告甲的宿舍与甲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 ---年 ---月,双方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原、被告自 ---年恋爱,至今已有19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 ---年,原告乙曾经在 ------嫖娼进公安局十三处半年,工作丢失,被告甲念及夫妻感情,原谅了乙。因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是有很深厚的夫妻感情的。

4、双方结婚后 ---年之久的时间,双方没有孩子或者说都未积极要孩子,原因是当时被告甲要求双方去检查身体,原告乙在北医三院检查为精子成活率低于30%,而被告甲一切正常。因此,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被告一直逃避做妻子的责任至今不愿为原告生育”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这也恰恰说明了被告甲念及夫妻感情而表现出来的大度胸怀。

5、因被告甲单位分给甲的宿舍被拆迁,拆迁单位给了15万元的补偿款。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用补偿款交了首付,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百嘉城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出租后每月以租赁费还贷款即以房养房。这也说明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

6、根据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居住生活,被告仍然为原告做饭、洗衣服等,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也就说假如、即使双方因为一点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这些分歧要么表现在事实认定方面,要么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说,分歧的存在就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依此逻辑:岂不是凡是夫妻双方有一方希望离婚法院均应判决离婚吗?应该说虽然现在原、被告对簿公堂,但是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只要原告能够充分认

清到自己在处理这次事情中的不妥之处,并勇于改正。双方肯定能够和睦地生活在一起。 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二、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

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

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

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 付斌 电话:136xxxxxxxx 20xx年3月18日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白XX,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现住丘北县XX乡XX村民委XX村小组。

答辩人因高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由于被答辩人没有男孩,缺少劳力,所以答辩于19xx年就到被答辩人家当上门女婿,后双方于19xx年12月12日结婚登记并补办了结婚证。可以说双方是自小青梅竹马,双方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后双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且现在子女都已经成年成家,两人都已是当爷爷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

妻感情。

三、答辩人自到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赡养辅助父母,且直到20xx年农历12月1日母亲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辩人一手操劳后事。而现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辩人承担。原告诉状所称答辩人追杀、欧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而说的胡言乱语,这种话让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会感到难过伤心。

四、答辩人自上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为了将改变家庭贫困的状况,一直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经过几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变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惨生活,使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辩人一直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没有做过纪法乱的事情,更没有像原告所说在外面到处吃、喝、玩、乐、赌、嫖,把家产都花光,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辩人的人格,这已经涉嫌侵犯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主要法院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现实,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视性用语,这样做对自己、对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种伤害。

五、答辩人自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尊重呵护原告,没有打骂过也没有做出对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没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盖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也原告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且经过近三十年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答辩人自到被答辩人当上门女婿后,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说说句句属实,都乡父老和家里老小为证。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代理人:张仕龙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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