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邀请函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

您好!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加入!您的个人简历已通过了我公司人事部的审核,故派发此《UT斯达康有限公司邀请函》,请在报到之前仔细阅读此邀请函。

一、报到流程

1、在1—3个工作日内与叶经理联系,确定报到事宜;

2、在报到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到地点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3、上岗试用,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间前15天不允许请假;

4、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签订1-3

二、福利待遇

<1>应届毕业生和实习生试用期1800—2500元/月,转正后3000元/月以上;

<2>1—3年工作经验的试用期3000—5000元/月,转正后4000元/

<3>3—5年工作经验的试用期5000—8000元/月,转正后元/2、转正后可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生活食宿补助+三、报到事宜

1。

2,公司会统一配备电脑以方便管理。

3,便于公司提前安排接待和住宿等相关事宜。

四、携带证件

12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5

6

联 系 联系电话:131xxxxxxxx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人员应聘报名表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邀请函

(附件)

 

第二篇:UT斯达康行贿案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丑闻屡屡曝光之后,中美司法协作如何进行应受关注 UT斯达康行贿案

本刊记者 李微敖 钱亦楠 胡雯

UT斯达康又一次出名了,不过这回是一系列的丑闻曝光。 当地时间20xx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通信业制造商UT斯达康(NASDAQ:UTSI)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愿意就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行为支付150万美元罚金。

美国司法部文件称,UT斯达康借培训之名,安排中国国有的电信公司职员前往美国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纽约等著名景点旅游。

同日,UT斯达康也接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另外150万美元罚款。SEC则在披露的文件中描述了UT斯达康2002-20xx年之间,于海外的种种贿赂行为,其中大多发生在中国。

UT斯达康的“培训”

很长一段时间,UT斯达康几乎就是“小灵通”的同义词。这家公司发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硅谷,由吴鹰等一群中国人创办。19xx年9月,吴鹰将他的斯达康(Starcom)公司,与来自中国台湾的陆鸿亮的尤尼泰克(Unitech)公司合并,正式成立UT斯达康公司。20xx年3月,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UTSI。

SEC调查的文件称,该机构是在20xx年5月1日,发现UT斯达康公司及其部分行政人员进行了多项会计违规操作,这严重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律(2002-20xx年间)对公司报告、记录留存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不过,SEC负责调查这一案件的加州办公室职员斯蒂文(STEVEN D. BUCHHOLZ)在回答《财经》记者问询时介绍,根据UT斯达康公司提供给SEC的文件,该公司其实在20xx年就已经开始进行了内部调查。

1

SEC对UT斯达康公司的介绍是:在1995至20xx年间,超过75%的UT斯达康的销售额是来自中国的省级和国家级电信公司。在2004至20xx年,该公司多次试图开辟中国以外的市场,然后就20xx年来说,中国依然是其最大的销售地。

UT斯达康在20xx年以前成长十分迅速的主要原因,归功于其在中国大中城市的无线网络设备的销售,也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小灵通”和“小灵通”的基站设备。UT斯达康与中国的电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被称为“系统性合同”。这种合同附带了一个条款:在客户的网络设备搭建起来以后,UT斯达康要为客户的某些雇员支付“赴美培训”的费用。

而所谓培训,就是UT斯达康为客户联系好一家特定的旅行社,选好目的地,提供团队名单。大多数的此类旅行会持续两周左右,每人消费金额大概为5000美元。UT斯达康直接向旅行社支付该笔费用,并且将之列入公司的培训费用,进入损益。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培训。中国的电信公司雇员只是参观了很多著名的旅游胜地——那些地方,UT斯达康没有建立过一间工厂。

SEC调查发现,从2002至20xx年,UT斯达康为客户组织的这种“培训旅行”大概有225次,花费接近七百万美元。

此外,在20xx年至20xx年间,UT斯达康至少十次,为其中国和泰国的政府性质的客户的雇员或者他们的亲属提供全职工作机会,包括薪资和其他福利;并且至少为三个从未为UT斯达康工作过一天的人,发放薪水,就像对自己的真实雇员一样。最后,UT斯达康还谎称这三个人获得了在新泽西公司的全职工作机会,帮他们成功申请了美国的永久居留权,拿到了绿卡。

SEC同时提到,在2002至20xx年间,UT斯达康还至少7次为中国客户的管理层和其他员工来美国进修工商管理培训课程付费,总计超过400万美元。这些课程只是一般性的管理培训课程,与UT斯达康的产品和业务没有直接的关系。 而这400万美元包括路费,学费,住宿费和周边旅游景点的消费。同时,每 2

个参加培训的人还有八百到三千美元的现金补贴。

在20xx年年底,还曾为UT斯达康在“中国最大的客户”,额外增加了这种所谓培训的预算。

谁是UT斯达康的“受贿者”

不过,斯蒂文和他的同事特蕾西女士(TRACY L. DAVIS)都不愿对《财经》记者透露这些“受贿”于UT斯达康的中国公司的名称。

特蕾西说,SEC的一项政策是,在没有对其进行控告的情况下,不会透露公司或个人的姓名。到目前为止,SEC没有对其中的任何人和公司进行指控,唯一指控的实体就是UT斯达康公司本身。

斯蒂文则提示《财经》记者,UT斯达康公司20xx年、20xx年的年报其实会告诉大家,谁是上文提到的“中国最大的客户”。

然而有趣的是,《财经》记者仔细查阅了UT斯达康公布的历年年报后,发现其始终未直接写明谁是它的最大客户,年报只是用顾客A(Customer A)、顾客B(Customer B)之类的字眼替代。

根据年报, 20xx年,UT斯达康销售净额为19.65亿美元,其中中国区销售额贡献了86%,小灵通等手机电话及其基础设施占总额的87%,最大的客户则占总额的11%,也就是约2.16亿美元。

20xx年,UT斯达康销售净额飙升到了27.04亿美元,中国区占其中的79%,小灵通等手机电话及其基础设施占总额的90%,最大客户占全部净额的的12%,也就是3.24亿美元。

不过数位UT斯达康的前任职员及中层干部都向《财经》记者证实,在20xx年5月中国新的通信业改组之前,将小灵通视为对抗中国移动主打产品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直是UT斯达康最大的客户。即使在20xx年5月,从中国电信拆分出北方十公司(北京、天津、山西、山东、内蒙古、河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与“小网通”、吉通等组成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后,UT斯达康从中 3

国电信获得的订单仍然多于从中国网通得到的。

有据可查的是,20xx年1月13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UT斯达康一次就签订了2亿美元的采购合同。

同时据有“小灵通之父”之誉的浙江余杭电信局原局长徐福新先生透露,中国网通历年来投资在小灵通设备上的钱为292亿元,而中国电信则是600多亿元。中国电信远远多于曾经的中国网通。

对于SEC的调查文件中,数次使用到的“中国政府客户”(Chinese Government Customers)的字眼,似有别于UT斯达康行贿的“中国的省级和国家级电信公司”的问题。

斯蒂文明确向《财经》记者解释,这个“中国政府客户”并不是指中国政府的某个部门,仍然只是指政府性质或政府背景的公司。

“行贿批准人”吴鹰

尽管SEC的文件没有直接公布“受贿者”的公司或个人名称,也没有提及哪位具体涉案人员的名姓,却至少3次提到了UT斯达康一位前负责人的头衔——“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这些文件称:20xx年,在参与泰国一个政府控股的电信公司的销售合同投标中,UT斯达康在泰国的一位经理花费了一万美元购买法国葡萄酒送给政府客户的代理人,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稀有的酒,每瓶超过六百美元。这位经理还为该客户的娱乐项目花费了一万三千美元。“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批准了该项费用。UTSI报销了该笔支出,并将它们计入营销费用。

20xx年,为开拓蒙古的业务,“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同意为一家蒙古的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支付150万美元,并且对董事会谎称该项费用是支付给蒙古政府的审批许可证的支出。UT斯达康将这150万美元全部以许可费用的名目入账,事实上,许可费只需要五万美元。吴鹰也深知这笔钱不是许可费。

4

SEC还说,UT斯达康之所以同意和这家蒙古公司合作,并支付高达150万美元的许可费是因为该公司和当地政府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这家蒙古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钱用于贿赂至少一位蒙古政府的官员,以帮助该公司在投标的纠纷中取得更有利的裁决。

20xx年初,“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又批准为一个中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支付二十万美元。虽然这项费用计入咨询费用,但没有任何记录显示这项服务到底是什么内容。事实上,调查发现,这只是一家虚构的咨询公司,这笔费用在了行贿政府客户上,目的是为了获得合同订单。

根据UT斯达康的历年年报及公告材料,这位“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就是UT斯达康曾经的灵魂人物,现任和利创投(CTC Capital)的高级合伙人吴鹰。

吴鹰,北京人,19xx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无线电通信专业,19xx年进入美国新泽西州理工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进入贝尔实验室,19xx年创办Starcom公司。19xx年Starcom公司与,陆鸿亮创办的Unitech公司合并成立UT斯达康公司。直至20xx年6月1日离职,吴鹰一直担任UT斯达康的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被誉为UT斯达康真正的“灵魂人物”。

20xx年1月11日,吴鹰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的回答“似有所指”,“当时(UT斯达康获得的)订单内容本身就包括了考察项目”。不过吴并未就此展开解释。

一位通信行业的资深人士则对《财经》记者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对(通信)行业来说,UT斯达康的做法没什么新鲜。这种事情几乎是行业通行的‘潜规则’,不这样做,很难拿不到订单。而且UT斯达康并不是‘始作俑者’,‘始作俑者’是一家名气很大、但一直未上市的公司。”

吴鹰也对《财经》记者称,如果仅就“参观考察”而言,其他一些公司做得更为过分,“他们是把客户请到迪拜,住在六星级酒店里”。

对于吴鹰的个人调查或指控,斯蒂文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不能说是否会 5

对吴鹰进行指控,不过SEC在“原执行副总裁兼中国区首席执行官”这个点上的调查已经结束了。

特蕾西则表示,截至目前,SEC没有对“受贿”的任何人或公司进行指控,唯一指控的实体就是UT斯达康公司。

美国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的劳拉女士(Laura E. Sweeney),在回应《财经》记者的问询时,同样表示,美国司法部“在协议和法律文件中不会公布未受到起诉的第三方名称。而在CCI(美国控件公司)的行贿事件中,是因为有它的部分员工个人受到了刑事起诉,所以披露了‘受贿者’的公司名字。”

20xx年7-8月份,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对美国控件公司在中国行贿事件的调查情况,中石油、中海油、大唐电力、东方电气等9家“受贿”中国企业的名字被曝光,受贿的手段包括收取回扣、旅游、支付子女学费等等。

劳拉同时称,鉴于UT斯达康同意支付150万美元的罚款,并采取后续补救措施,建立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体制,还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自发调查披露一些事实,因此司法部同意撤回对它的诉讼,“当然前提是UT斯达康能够继续按照该协议的要求运作。”

不过吴鹰给《财经》记者的解释是,UT斯达康之所以选择支付150万美元的罚款,是“不愿意再与它们纠缠下去了,SEC的文件里,也只是说UT斯达康是在‘既无承认也无否认的情况,承诺将不再违反相关条例’。”

这位以满脸大胡子形象频频露脸于公众之前的UT斯达康“前任灵魂”,还颇有些不屑地将美国司法部的从业人员称为,“一群四、五流的律师”。

至于UT斯达康总部及其辩护律师,Wi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律师事务所的坎宁安(Leo P. Cunningham),尽管《财经》记者均与其取得了联系,但都未对这起案件做任何置评。

反商业贿赂中美合作

美国司法部和SEC此次调查UT斯达康是依据其《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6

Corrupt Practices Act)进行。

据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信息,《海外反腐败法》颁布于19xx年,此后在1988、1994和19xx年3次修订,禁止美国企业以获得某项业务或维持商业经营为目的向他国官员行贿。美国司法部是该法案执法机构,SEC协助监管,美国商务部法律办公室负责回答美国出口商们对《海外反腐败法》的基础问题并解释该法案的基本条件和制约条例。其中,司法部负责所有外国公司、本国公司和自然人的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SEC负责发行人(在美国注册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报告的法人)违法行为的民事执法。

这部法律真正进入中国公众的视野,大致源自20xx年曝光的“朗讯案”(参见《财经》20xx年第8期封面文章“朗讯中国‘贿赂门’”)。此后,20xx年美国诊断产品公司DPC在中国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生物制品公司被控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案(参见《财经》20xx年第15期“天津德普行贿国有医院医生”);20xx年西门子行贿案(参见《财经》20xx年第11期“西门子‘贿赂门’”)等;20xx年美国控件公司(CCI)行贿案(参见《财经》20xx年第18期“CCI‘行贿门’”)次第曝光,更加深了公众的印象。

而在中国,反商业贿赂话题最受关注的是在20xx年。这一年,中国政府成立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办公室。同年7月3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从20xx年8月到20xx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

立法层面上,20xx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杨亚达、侯自新等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分别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一时颇受舆论瞩目。

徐景龙、杨亚达此后连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20xx年1月12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两位代表均回答称,四年以来,反商业贿赂法一直没有进入立法规划中,有关机构当时的答复是“暂不制定”。

杨亚达代表对《财经》记者说,类似UT斯达康、美国控件公司、朗讯这种 7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曝光后,中国司法部门没有选择介入,部分原因可能就在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类似行业“潜规则”的做法,并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而《反商业贿赂法》则属于刑法的范畴”。

徐景龙代表认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反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较分散、笼统,一些部门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因此时至今日,仍有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必要。他对《财经》记者表示,自己有计划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以建议或发言的方式,“旧案重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副研究员,则告诉《财经》记者,与其制定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不如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制定中国《反腐败法》的诉求不迟于20xx年就开始出现。

任建明说,中国在20xx年10月27日起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即是腐败的一种。

这位学者同时认为中国司法部门及国有企业监管部门没有主动跟进这类已曝光的案件是,并不存在法律适不适用的问题,而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造成的实质是在纵容腐败。”

此外,如何有效运用《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下称《中美协定》),打击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问题,也被上述代表和专家所提及。

《中美协定》签署于20xx年 ,并于20xx年3月8日生效。迄今为止,其最成功、也最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开平案”。

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的两位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在窃取银行近5亿美元资金后逃往美国。20xx年,两人在美国被捕;20xx年5月7日,两人在美国分别被判入狱25年和22年。在美国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中美协议》,第一次从中国监狱保释犯人作为美方的证人出庭。而保释人的证词,也成

8

为了美国对洗钱案调查的重要证据。

据《财经》记者所知,《中美协议》签署以来,所运用到的案件并不止“开平案”一桩,《中美协议》作为一个总体文件,可以涵盖包括打击商业贿赂案在内的各种案件的中美司法合作。而交流的途径是,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司法部。

至于是中国政府主动提取案件的信息,还是美国主动提供?两个情况都会存在。如果中国司法部门提出要求,美国司法部会决定这一请求将送达美国的哪个部门,通常的情况是联办调查局(FBI)在案件侦办地的当地办公室,由后者去搜集证据。但如果美国发现了一个案件情况,而中国没有提出获取信息的请求,一般就会通过FBI在中国的办公室来主动传达。

SEC的斯蒂文也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美国企业向海外行贿案时,美方通常会和那个国家主动沟通,使其了解到这一情况,“比如我们会说:‘嗨,我们正在调查一个案情,跟你们国家有关’。但具体到UT斯达康这个案子,我不能说具体和中国政府有哪些沟通。这个案件包括了对中国公司腐败问题的调查,我们自然也会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沟通。”

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