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

申 请 人:白X林

被申请人:府X县中医医院

申请人白X林,男,43岁,系XX省榆X市府X县人,现将申请人受伤入住被申请人府X县中医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高位截肢、终身残废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李某诉昆明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申请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原告方就被告昆明某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及该过错与李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作如下陈述:

20xx年8月29日,原告因“左肩部跌伤后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结节粉碎性骨折”。该院医生给原告进行关节脱位手法复位未成功后予收住骨科,于20xx年9月4日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20xx年10月9日出院。20xx年5月原告出现患肢疼痛,无法活动,到被告处复查X线片示:左肩关节螺钉松动,大结节部骨质吸收后再次收住入院并于20xx年5月22日行左肱骨钢板螺丝钉取出,骨折端纤维组织清除,取左髂骨植骨,进口锁定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原告术口周围出现红肿、溃破,经过长期换药无好转于20xx年4月22日第三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肩关节骨折术后窦道形成,于20xx年6月11日行左肩关节窦道清创缝合+取髂骨植骨术,术后仍然无明显好转,于20xx年12月2日原告第四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于20xx年12月31日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仍然不断治疗,20xx年6月24日到云南省某医院求诊,诊断为左肱骨上段缺损(肱骨头缺血+坏死)。

由于绝大部分病历资料均在被告处保存,原告具有的资料仅为四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及很少的20xx年以后的一些检查单,具体不能进一步分析医院是否存在其他过错,其他还有待于鉴定专家结合病历资料进一步分析。结合原告已有的资料,陈述人认为:

一、昆明某医院手法复位不当导致了原告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发生,违反诊疗规范及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原告受伤后于20xx年8月29日中午12时05分到昆明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当时医院给做的左肩关节正侧位X片(片号为116419)提示:左侧肱骨结节粉碎性骨折大片状撕脱骨折,左股骨头内下脱位。20xx年8月29日下午1时50分该院的急诊科病历也提示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据此医生才给原告进行手法复位治疗。但在手法复位失败之后给患者收住院治疗的入院诊断则多了一个“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诊断,很明显是被告医院医生手法复位不当导致患者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发生。医院手法复位不当具体表现在:

1、没有明确手法复位的适应症时擅自进行手法复位。2、在未给患者进行麻醉的情况下进行手法复位。肱骨近端及肩部肌肉较多,骨折后由于保护性肌肉痉挛,加之骨折临近关节,手法复位时近骨折段难以成为牵引或反牵引的着力点,如果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复位肌肉和关节囊难以完全松弛,手法复位难以成功,如果勉强暴力复位则容易造成骨折、神经、血管损伤等并发症。医院违反这一基本诊疗规范,在没有进行麻醉的情况下给患者进行手法复位是存在过错的。3、手法复位方式的选择及操作不当。患者急诊时无肱骨外科颈骨折的情况,

医院在无麻醉的情况下给患者连续进行3次暴力复位,在复位过程中原告曾感觉疼痛加剧,后被告方给原告停止手法复位,复查x片(该片由医院保存,片号不详)后要求住院治疗。

原告原本只是轻微的左肩关节脱位并结节粉碎性骨折,只需进行门诊处理即可治疗好,但由于被告不恰当的手法复位导致了患者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发生以致于需要住院进一步治疗。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对患者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提供的钢板螺钉质量存在缺陷或被告在给患者进行切开复位时所选用的钢板螺钉使用适应症选择不当,钢板螺钉选择使用不当或被告存在固定操作方法不当导致原告术后螺钉松动脱落以致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

原告在手法复位之后收住院,住院七天之后才给患者进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固定术后为何会出现螺钉松动脱落?原告方认为:1、被告提供的钢板螺钉质量存在缺陷,对此如果鉴定专家认为必要原告方拟申请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以确定;2、被告在给患者进行切开复位时所选用的钢板螺钉使用适应症选择不当,钢板螺钉选择使用不当引起;3、被告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住院七天之后才给患者进行手术),4、被告手术过程中固定操作方法不当引起。具体还有赖于鉴定专家经过鉴定以进一步明确。

三、被告在给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过程中无菌操作不严,出现术后感染后处理不当导致原告骨髓炎、窦道形成的发生,进而导致原告骨折不愈合以致造成残疾的损害后果。

结合患者的情况,患者第二次手术为螺钉松动脱落才需要进行的,该手术为无菌手术,该手术切口应为无菌切口,清洁伤口,在无菌手术后出现感染多由于医院无菌操作不严、手术时机选择、术中操作不当、剥离范围过大、钝性分离过多或术后处理不当等有关。尤其医生是对内固定术后的伤口感染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清创不彻底,导致感染进一步加重继发骨髓炎。

原告在20xx年5月22日第二次手术后不久术口周围皮肤即出现红肿、疼痛、溃破,手术切口线缝处一直往外流黄红色液体,住院期间医院一直给患者进行局部换药处理,没有给患者进行细菌培养+药物敏感试验以进一步明确诊治。仍然不见好转后医院没有给原告行其他检查进一步诊断和治疗,而是于20xx年7月12日叫患者出院每日到医院换药治疗,直到患者出现高热局部换药治疗无效才要求患者于20xx年4月22日第三次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左肩关节骨折术后窦道形成,之后医院才给患者进行细菌培养+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细菌培养无细菌生长,试想经过近十一个月的抗生素治疗及局部换药治疗怎么还可能培养出细菌?20xx年2月2日原告曾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找云南知名骨科专家明确诊断为左肱骨骨髓炎。

原告方认为,原告出现术后感染导致骨髓炎,骨折不愈合,主要是因为被告方对内固定术后感染这一灾难性并发症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术后感染的伤口处理不彻底,未及时进行细菌培养、药物敏感试验,未合理使用抗生素,使早期感染未能获得有效控制,贻误早期彻底清创时机等。术后未常规放置引流装置,在出现伤口红肿、溃破,表示已并发感染时,被告未给原告及时切开引流、彻底清创,未及时行分泌物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仅使用普通抗生素消炎治疗及叫患者出院后进行门诊简单换药治疗以致患者继发骨髓炎。由于被告的一系列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治疗导致了患者骨髓炎、窦道形成的发生,医院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给原告进行诊疗过程中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病情告知及说明义务,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

由于绝大部分病历资料由被告保存,结合20xx年6月30日昆明市医学会医鉴字【2009】8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以看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的情况。

综上所述,陈述人认为,被告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进行手法复位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了原告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发生;在进行第一次手术切开复位过程中由于提供的钢板螺钉质量存在缺陷或被告在给患者进行切开复位时所选用的钢板螺钉使用适应症选择不当,钢板螺钉选择使用不当或被告存在固定操作方法不当导致原告术后螺钉松动脱落以致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且被告在给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过程中无菌操作不严,出现术后感染后处理不当导致原告骨髓炎、窦道形成的发生,进而导致原告骨折不愈合,以致不得不进行第三、第四次手术取出钢板螺钉并最终造成原告七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被告的诊疗行为跟原告的伤残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应当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篇:王留玉病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材料(王留玉)

王留玉病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材料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

患者王留玉与玉溪市中医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患方已向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局申请行政处理,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希望能引起于会专家的重视。

一、 医疗经过简述

患者王留玉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于20xx年8月2日到玉溪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住院治疗,住院号为109681。入院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头皮血肿”。入院后,于20xx年8月6日行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在住院期间给予消肿、止痛、预防感染、改善微循环、促进骨折愈合治疗,准备于20xx年8月18日出院。

20xx年8月18日患者王留玉准备出院的当天早上,玉溪市中医医院的王医生(姓名不详)来查病房时,让王留玉抬抬手看看,王留玉抬手给王医生看,王医生认为王留玉手的活动不够,要求王留玉多活动手,试着慢慢加大手活动的幅度。说着就来拉着王留玉的左手往上抬。在王医生拉抬王留玉的手的时候,王留玉感到钻心的疼痛,但是以为治疗中疼痛是难免的,就强忍着。可是,王医生拉抬王留玉的手后,王留玉的左肩部一直疼痛难忍,睡都睡不下去,因此当天没有出院,并由其家人找医生反映。但是当天找不到主治医师,其他医生、护士都说认不得而不予理会。第二天,患者王留玉的丈夫来到医院知道情况后,怀疑妻子王留玉的左肩部是又被王医生拉抬了再次骨折了,就态度严肃的找医生反映。第二天,也就是20xx年8月19日,玉溪市中医医院为患者王留玉做了DR摄影检查后作出影像号为111263的《DR摄影检查报告单》,诊断结论为:左锁骨中远端骨折。做了上述检查后, - 1 -

王医生告诉患方:确实再次骨折了。

玉溪市中医医院检查确诊王留玉再次骨折后,继续收留王留玉住院治疗,并于20xx年8月23日第二次做手术,行左锁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自体骼骨植骨术。

经过治疗,患者王留玉最终于20xx年9月16日从玉溪市中医医院出院。

为了区分王留玉交通事故损伤的治疗与医方过失致王留玉再次骨折的治疗,玉溪市中医医院以20xx年8月18日王医生拉抬致王留玉再次骨折这个时间为界线,以同一个住院号(109681)分别出具了两份《诊断证明书》和两份《出院记录》给患方。前一份《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中记载:住院时间为20xx年8月2日至20xx年8月18日,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头皮血肿”。后一份《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中记载:住院时间为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9月16日,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锁骨中段骨折,左侧头面血肿”。并且,就20xx年8月18日前的住院费出具了《住院医疗收费收据》给患方,收据上载明:住院日期为20xx年8月2日至20xx年8月18日。在20xx年8月18日后继续住院的费用没有让患方预交和结算。

至今,患者王留玉的左手还一直疼痛,并且靠肩部的手臂还有肿胀,也无法抬举活动。找玉溪市中医医院的王医生检查治疗时,王医生说可能形成肩周炎了。

20xx年1月16日,患者王留玉到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X摄片检查,检查报告单上记载——检查所见:左锁骨骨折内固定后,断端对位可,未见明显成角、移位,内固定器未见松脱、断裂;左肩肱骨大结节盂边缘有硬化,肱骨骨质局限性骨疏松。关节间隙正常;可见左肩胛骨骨折后畸形愈合。意见:1、左锁骨、左肩 - 2 -

胛骨陈旧性骨折;2、左肩关节周围炎。在市人民医院做摄片检查时,检查医生说:原骨折做切开内固定复位时,内固定的钢板位置不当,造成钢板一头抵着肩关节部位的骨头,致使肩部根本不能活动,强行活动就会损坏骨头。现在该钢板如果不拆除,肩部仍然不能活动,将造成肩关节僵硬坏死。

二、 对医疗行为的看法

玉溪市中医医院对患者王留玉的治疗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

一、对骨折患者行切开复位内固定物固定骨折端时,内固定物钢板的安置位置应当合理,不会给骨头及邻近组织造成损害。但是,玉溪市中医医院对王留玉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骨折时,内固定物钢板安置位置不当,抵着肩关节部位骨头,致使肩关节不能活动,强行活动进行功能锻炼就会把骨头别断。

二、20xx年8月18日玉溪市中医医院王医生拉抬王留玉患肢致王留玉再次骨折时,距患者王留玉交通事故所致骨折两个多点星期的时间,距原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不满两个星期。在这一时期,患肢常肿胀、疼痛,骨折端纤维未连接,内固定物尚未拆除,这时突然进行大幅度的运动骨折容易再移位,也容易损坏患骨及邻近组织。特别是患者王留玉骨折的锁骨很短,钢板安置位置又不当抵着肩关节部位骨头,在内固定物未拆除的情况下,进行大幅度运动容易造成内固定物折别而损坏骨质或其他组织。此时应当注意,进行功能锻炼应试着试着的进行、动作要缓慢轻柔,逐渐增加活动次数、运动幅度和力量。不能不顾上述情况突然进行大幅度运动。玉溪市中医医院王医生20xx年8月18日的行为,显然忽视了上述患者的情况和这一时期进行骨折功能锻炼应当注意的上述事项,动作是鲁莽的。

玉溪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此医疗过失行为与患 - 3 -

者再次骨折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患方认为: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

现在,患者王留玉左肩关节周围炎形成,左肩胛骨骨折后畸形愈合,不能活动,需要长期进行治疗,存在医疗依赖,患方认为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这一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构成了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各位专家,我们深知每当这个时候,对你们来说,内心深处也是一种挣扎。是一言以避之,对同行的失误加以掩饰,还是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大义凛然地对待同行的失误。我们认为只有毫不遮掩指出本案医疗上的缺点和问题,才是追求医者之大义。这样不仅能平抚患者的痛苦,也能警示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钻研医术、提高技能和责任心,使医术真正成为仁爱之术。

谢谢各位专家和各位领导!

患方陈述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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