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撰写

意见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格式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意见陈述书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

( i ) 起始格式句

意见陈述书一般可用下述语句作为起始格式句: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年×月×日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至第×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一段中列出。

( ii ) 简要说明按照通知书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在起始格式句后,首先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同意接受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哪几条意见,从而在申请文件哪些地方作了修改,以此说明所作修改是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进行的,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然后指出这些修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出处,从而说明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论述所作的修

改如何消除原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以及本专利申请能取得专利权的理由。对于次要的修改,如不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如说明书相应权利要求书所作的适应性修改也可放在意见陈述书的最后加以说明。

( iii ) 重点分析和论述与审查意见不一致之处。

如果不同意或者只是部分接受通知书中的意见,则应当逐条充分论述理由。

前面已在几种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中说明了如何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争辩。此处仅就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为例作出说明。

通常可分三个层次来论述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① 相应于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简单说明其相对于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②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逐篇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区别,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其中的每一篇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③ 将几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说明

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即首先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指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在所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中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这些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内容结合起来得到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根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也具有显著的进步。通过这样的分析,最后得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除了完全同意通知书中的观点和按照通知书的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这一部分应当是意见陈述

书的重点。

( iv ) 对申请文件中暂时未作修改之处说明原因。

一般说来,为早日取得专利权,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及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对说明书作出适应性修改。这样,一旦审查员同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时就可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否则审查员还得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但是,当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对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还没有把握,尤其在说明书很长时,也可以先只修改权利要求书,而等审查员基本同意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后再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此加以说明,并表示在审查员基本接受该权利要求书以电话告知后,会立即提交作出适应性修改的说明书替换页。

当然如有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修改的情况,也可在这一部分加以说明。 ( v ) 结尾句。

最后一部分可简单地说明希望和要求。尤其对于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书中的意见而对陈述意见没有把握时可以提出会晤请求,或者表示出愿意积极配合修改申请文件,请审查员在不同意目前修

改申请文件时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和答复机会。

专利意见陈述书范文

衣钩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和第三个实施例,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3(b)和图4。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4-6。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5。

5、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4、图6。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到3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挂钩,其针对已有的展示衣架在展示架杆上不稳固,容易被来往顾客碰掉的问题,通过在衣架的挂钩内侧上设置凸部和突片,使其在垂至于架杆轴向的方向上配合夹持住架杆。尽管该挂钩的基本结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相似,但是,从附图1所示的侧面图可以看出,凸部和突片的宽度均没有超过挂钩本体的宽度,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涉及凸部和突片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宽度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衣架,衣架包括悬挂部件(相当于本发明中所称的挂钩),其通过U型板簧与夹紧部的配合作用,使得悬挂部件能够稳固地沿垂直于杆轴向的方向夹紧衣杆,通常情况下,该悬挂部件是通过夹臂中部凹进的圆弧形部分与衣杆周围相接触,只有当晾衣杆直径较大时,其夹臂上自然形成的突棱才会对衣杆形成夹持、支撑作用,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而且,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该悬挂部件的突棱与悬挂部件本身是一体的,这些突棱仅仅是由于夹部中部弯曲而突显出的夹臂的一部分,因此,突棱宽度与悬挂部件宽度必然一致,不会比悬挂部件本体宽。

权利要求2-4及新增的权利要求5-7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所述挂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的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在于其上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挂钩本体宽,也就是说,一方面,在两种挂钩本体宽度相同的情况下,本发明所述挂钩的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的突起物宽,因此本发明中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周面的接触长度增加了,这样就可以更好地阻止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的移动,而且较宽的突起物也会进一步阻止挂钩在水平方向上的扭动;另一方面,在两种挂钩

突起物宽度相同的情况下,即两种挂钩在横杆上都具有同样的固定力的情况下,本发明所述挂钩本体的骨架尺寸将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本体的骨架尺寸小,从而可以节省挂钩所占空间,减轻重量,减少制造骨架耗材成本。由上述各方面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二】,提高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并在保证挂钩具有必要固定力的情况下减少挂钩重量、耗材及其所占空间。

【说明:三步法第三步】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存在应用比挂钩本体宽的突起物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事实上,从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意的细窄挂钩可以看出,该技术方案解决的仅仅是提高挂钩在垂直于横杆轴向上的夹持力。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相反地,它教导人们应用U型板簧和在挂钩内侧表面形成多个凹槽来解决挂钩在横杆上的稳固定位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增强了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XXXXXXXX)

 

第二篇:意见陈述书——参考文本

意见陈述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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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原权利要求7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

3、将原权利要求9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8。

4、将原权利要求10和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9。

5、将原权利要求2至6适应性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2至5。

6、将原权利要求8适应性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7。

上述修改均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新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所述盖板(1)与所述导槽(6a)相对应位置处开有导膛(1b);

区别特征4:所述导槽(6a)和导膛(1b)构成容置空间;

区别特征5:所述的活动保护片(2)和复位弹簧(3)安装在所述容置空间内;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和2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审查员认为面板嵌入式插座属于插座的常见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插座设置成面板嵌入式插座,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缺乏依据。插座虽然有多种类型,但不同类型的插座由于其使用场所不同,导致其结构也相应发生很大的变化,将其中一种类型的插座A中的结构结合到另外一种类型的插座B上,使得结合后的插座B也具有插座A的功能,这本身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

(2)对于区别特征2,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凸台与插头形状相适配,从而便于插入插头,对此审查意见申请人也不能认同。现有的插座外表面均采用方形或圆形的平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插头不容易准确对准插座的插孔进行插接,特别是在光线不足时,更是不方便,往往要尝试多次才能成功。而本申请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可以让使用者在光线不足时可轻松将插头插入,使用方便,审查员关于该区别特征的审查意见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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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特征3—5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在插座内部增设有保护插孔的插孔保护机构,该插孔保护机构既不影响插头的插入,也不影响插座的功能,并且可以有效防止细小物件有意或无意对插座插入的可能性,克服传统插座的设计盲点,有效提高插座在使用时的安全系数。而作为插座中的重要组成插孔保护机构的定位安装极为重要。本申请通过在插座的底座、盖板上分别设置导膛和导槽,导膛和导槽相连通,构成容置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容置空间,该容置空间既满足安放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又起到定位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结构简单且构思巧妙。而上述结构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非如审查意见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基基座厚度,儿保片的大小等情况的不同,在基座和插孔座上同时开设有空间,用于容纳儿保片,从而使儿保片更好的固定在空间中,同时再插孔座与基座上开设的导槽相对应的位置上开设有导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申请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至5均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特征与其他特征组合的共同作用,使得该插座的结构既满足安放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又起到定位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的作用,并且可以使得活动保护片和复位弹簧能够自动复位,不会因为使用时间过长和频率过繁而产生磨缺损蚀,导致活动活动片出现歪斜而无法准确归位或不能归位的现象发生。新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所得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新的权利要求2至5的创造性

新的权利要求2至5均直接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在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新的权利要求2至5也具备创造性。

四、新的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6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6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所述活动保护片(102)具有环形套(102b)、位于环形套上方的一对接触片(102a、102a/)和位于环形套下方的一对支撑扇片(102c);

区别特征4:所述一对接触片(102a、102a/)均为内缩型的弧面结构,两片接触片对称设置,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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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构成内缩型双弧面结构;

区别特征5:所述盖板(101)的内壁设有圆柱形凸台(101a),所述底座(106)的内部与所述盖板凸台相对应位置处设置有阶梯状的圆柱形凸台(106a),所述活动保护片的套孔(102d)套装在所述底座(106)的凸台(106a)上;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至5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的分析和前述分析相同,不再重复叙述。

(2)对于区别特征3—5,由于该项权利要求中的插孔保护机构由活动保护片(102)和复位弹簧(103)组成,采用X型结构的活动保护片,需要设计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该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盖板和底座,其作为整体结构均与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插座的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别,区别特征3—5正是基于这种设计要求,经申请人创造性的劳动设计出来的特殊结构,采用该特殊结构的插孔保护机构使用过程中,当活动保护片102安装在插座内时,其上方的一对接触片102a、102a/堵住其中一个插孔,下方的一对支撑扇片102c堵住另外两个插孔,防止插座不用时细小物件的插入;当插头插入时,位于插头上方的一片插片首先与接触片102a、102a/接触,向接触片102a、102a/施力,由于接触片102a、102a/为内缩型的双弧面结构,其受力后使得活动保护片102通过环形套102b绕底座106的凸台106a整体旋转,使其下方的一对支撑扇片102c离开另外两个插孔,方便插头下方的另外两片插片的插入。该结构设计十分巧妙,既不影响插头的插入,并且可以有效防止细小物件有意或无意对插座插入的可能性。

上述区别特征3—5,并非如审查意见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腿部32和34之间设置环形套,使得接触片位于环形套上方,支撑扇片位于环形套下方,环形套中间开有套孔,从而使得两个腿部之间的相对运动更加方便”;“为了便于将具有环形套的保护装置安装在盖板与底座之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盖板的内壁设有圆柱形凸台,底座的内部与盖板凸台相对位置处设置有阶梯状的圆柱形凸台,将腿部之间的套孔套装在底座的凸台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倒角部设置为斜面的形式或内缩型弧面结构,是的两片接触片构成双斜面结构或是内缩型双弧面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申请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6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存在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能够创造出上述区别特征3—5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同时,申请人认为,上述多个区别特征3—5的组合绝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能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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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想到将这些区别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本身也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这也说明新的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固定,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新的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插座的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别,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至5均没有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6提出了一种新的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该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盖板和底座,新的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与对比文件6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新的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活动保护片(202、202/)内侧的中间凸设有凸点(202a、202/a),所述的复位弹簧(203)的两端分别套装所述的两个凸点(202a、202/a);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至3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的分析和前述分析相同,不再重复叙述。

(2)对于区别特征3,提供的是采用具体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与复位弹簧的具体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是特定的H型结构插孔保护机构所要求的,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至3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8提出了一种新的具体的活动保护片与复位弹簧的连接结构,新的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与对比文件1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六、新的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7相比具有创造性

1、新的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7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面板嵌入式插座;

区别特征2:基部上具有外凸的与插头形状相适配的凸台;

区别特征3:所述插孔保护机构为Y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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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特征4:所述的活动保护片(302)为U形结构,其两端为对称设置的弧形接触面(302a、302a/);

区别特征5:所述底座(306)的内部具有定位挡板(306a),所述活动保护片(302)抵住所述的定位挡板(306a);

2、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区别特征1至5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1)对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的分析和前述分析相同,不再重复叙述。

(2)对于区别特征3—5,由于该项权利要求中的插孔保护机构为Y型结构,其由活动保护片(302)和复位弹簧(303)组成,这种特殊结构的Y型插孔保护机构需要采用与之配合的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底座结构来实现,其作为整体结构均与对比文件区别特征3—5正是基于这种设计要求,经申请人创造性的劳动设计出来的特殊结构,采用该特殊结构的插孔保护机构使用过程中,当活动保护片302安装在插座内时,其两个弧形接触面302a、302a/堵住插座的两个火线插孔,防止插座不用时细小物件的插入,当插头插入时,插头的插片与弧形接触面302a、302a/相接触,挤压弧形接触面302a、302a/,活动保护片302受到挤压力后向下移动,弧形接触面302a、302a/离开插座的两个火线插孔,同时活动保护片302在向下移动过程中压缩复位弹簧303;当插头从插孔抽出,活动保护片302在复位弹簧303回复力下还原,堵住两个火线插孔。

上述区别特征3—5,并非如审查意见所述的“其只是提供了保护机构和保护片的形状,将插孔保护机构为Y型结构,活动保护片为U形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于保护结构通过移动板移动压缩弹簧从而打开插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底座内部设置有定位挡板,将移动板抵住定位挡板,从而进行弹簧的压缩”。申请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7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存在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能够创造出上述区别特征3—5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3—5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同时,申请人认为,上述多个区别特征3—5的组合绝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能够想到将这些区别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本身也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这也说明新的权利要求9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固定,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新的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对比文件7中公开的插座的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别,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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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至5均没有被对比文件7所公开,新的权利要求9提出了一种新的Y型结构的插孔保护机构、与之配合的特殊结构的活动保护片以及与活动保护片相适配的底座结构,新的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与对比文件7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因此,恳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并尽快授权为盼。如果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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