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 1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 2
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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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 4
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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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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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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