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 - 1 -

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对口接待单位依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形成报告单,与公函一并发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单组织落实。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 - 2 -

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场所住宿。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按当地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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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由定点车队或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二条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三条 根据接待任务级别合理配备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保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等,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 - 4 -

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市、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务接待情况按年度报上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接待标准执行、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接待信息公开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 - 5 -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公务接待定点服务制度。

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 6 -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4月19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委办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20xx年4月1日 - 7 -

 

第二篇: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xx年3月24日,《四川日报》第5版公布中共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xx年3月15日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川委办?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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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州)及省直部门承担涉及省部级干部来川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接待办。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2—

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 —3—

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4—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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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六项新制度环环相扣 严堵公务接待管理漏洞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公务接待新规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本报制图/卢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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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新制度、12条“严禁”、18处“不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接待进行严格规范,并明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何构建起“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公务接待新风,本报记者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从源头规范接待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多年来,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中尚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也出现过大吃大喝、豪华接待等现象,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避虚就实,对食宿、经费、场所、问责等环节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设计。这对于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决心。 记者:在贯彻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时,《办法》如何更贴合我省实际?

省管局负责人:作为文件起草单位,我们收集了重庆、湖北、云南等省(市)相关制度,还广泛征求了21个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力求制定出的举措符合四川实际、科学管用。

对暂时办不到的事情,我们进行了规范,不搞“一刀切”。比如,国家要求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但针对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省情,我们对不具备条件的允许以小额现金方式支付,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再如,由于四川自然灾害频发,可能出现接待省外专家团队等临时任务,对于这些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接待经费的,《办法》允许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双向约束随意性

记者:与国家规定相比,我省《办法》在接待管理上有哪些亮点? 省管局负责人:我省《办法》进一步提出了六项制度。即实行公务外 —9—

出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务接待结算一事一结制度。六项制度环环相扣,构成了层层堵漏的制度框架。

记者:《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刚才提到的部分制度,涉及到了“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函约束的是派出单位,清单约束的是接待单位。按照“无公函不接待、无清单不结算”的制度设计,没有公函和清单,公务接待活动就没有依据,便无法进行“链接”和组织实施,即便实施了也无法结算,这就从源头上堵住了公务接待管理中的漏洞,解决了过去那种“打个招呼就接待”、“一个电话就接待”的随意性问题。通过“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从源头上形成了双向约束,这应该是《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

此外,我省还明确了报销需同时具备“三单”,即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既控制总额也控制标准

记者:吃什么、住哪里,这些是接待中面临最多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接待标准执行好、不走样?

省管局负责人:在公务接待标准方面,《办法》实行“双控制度”,不仅控制接待经费总额,还要控制接待标准,包括住宿、用车、用餐、场所、礼仪等方面的标准。

食宿是接待中发生最多、也是大家最关注的领域。根据《办法》精神,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执行接待对象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在接待用餐方面,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与接待对象伙食规定标准相适的自助餐、简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餐费由接待单位支付,按照当地会议用餐相关标准执行。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记者:有哪些监督机制保障新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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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局负责人:《办法》规定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涉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问责。尤其是公务接待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后,不仅能对有意违规者形成约束,还能让那些担心怠慢上级的下级、难却地方好意的上级,都可以抹开面子按章办事。

记者:如何让“问责”更有操作性?

省管局负责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时,为了让问责和处置“有法可依”,《办法》提出将依据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当前,各市(州)要尽快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按《办法》规定,全省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照执行。

(载20xx年3月24日《四川日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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