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处罚有依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及工作目标等。 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果必须公开。 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 处罚项目设置

一、 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 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 累计处罚: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酌情予以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 处罚细则

一、 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 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3. 随地吐痰、践踏草坪、乱丢垃圾或杂物者,每次罚款50元/人;

4.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工作无关事情者,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上网、玩游

戏等每次罚款50元/人,睡觉、打牌等每次罚款200元/人,其他情况视情节而定;

5. 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电脑、灯棍、空调、饮水机或其它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部门内公共用品未关闭者,每次罚款100元/部门);

6. 在厂区内骑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者,每次罚款50元/人;

7.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等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

8. 私自翻看他人文件或使用他人电脑,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9. 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0. 出入厂不配合门卫检查,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2.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3. 在本人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4. 初次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或生产区域,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5.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车间现场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6. 在禁烟场所吸烟、扔烟头者,每次罚款200元/人;凡在生产区发现烟头,按每个100元由班组缴纳罚款;

17. 休班或公务外出,因交接不慎影响工作,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18. 无故拖延或不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上级领导规定按时上交的文件资料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5分/人;

19. 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20.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给予100元以上罚款; 21. 其他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记过,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对直接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2. 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者,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每次罚款200元/人;

3. 未经生产部经理许可擅带外人进入生产厂区参观或私自带外人滞留办公室,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4.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5. 在工作场所内无论任何原因怂恿吵架或吵架者,当事人每次罚款200元/人;

6.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7. 不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顶撞领导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8. 在本人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醉酒上班者(因业务除外),每次罚款300元/人,并按旷工处理;

9. 在本人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延误工作事宜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每次罚款300元/人;

10.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车间现场安全、卫生等规定,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每次罚款300元/人;

11.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等,以致发生危害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每次罚款300元/人;

12.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每次罚款500元/人;

13.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携带危险物品入场,不听制止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2. 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3. 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4.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5. 泄露技术、经营秘密或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者,每次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罚款;

6. 擅离职守,致生产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除按市价赔偿外,每次罚款500元/人;

7. 在工作场所内无论任何原因怂恿打架或打架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基本工资;

8.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四、 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降级,薪酬自动调整为相应标准:

1.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者;

2. 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3. 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4. 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者;

5. 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 其他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者。

五、 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 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3.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七日,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累计十五日者;

4. 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

5.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或部门印章、信件者;

6. 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7. 代人考勤或伪造出勤记录者或涂改、伪造、虚开#5@p虚报冒领者;

8.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失者;

9. 在工作时间无端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0.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兼职、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12. 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13. 非法怠工、罢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14. 聚众结伙妨害工作、生活、生产秩序者;

15.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或图片,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16. 捏造、散播公司谣言者;

17. 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18. 故意破坏产品质量或公司财务,情节重大者,应按市价双倍赔偿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9. 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失者,按相关法律规定论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 涂改、损坏公司重要文件,造成重大损失者;

21. 擅用公司名义,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领导笔迹牟取不正当利益者;

22. 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嫖娼及有伤风俗者;

23. 有过偷盗等恶劣行为或进入本公司后依法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4. 顶撞领导、不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一年内累计两次者;

25. 在工作场所吵架、打架或怂恿吵架、打架情节轻微,但一年内累计两次者,除扣当月基本工资、担负全部责任外,终止当事人劳动合同;

26. 参加非法社会组织者;

27. 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情节重大者;

28. 凡受过公司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视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责任追加

当事人直接领导负有监督责任,一人违规连带受罚,视情况扣其绩效考核1-20分;

第六条 处罚执行及申诉

一、 处罚执行

1、 申请处罚由提案人或相关部门填写《处罚申报单》,现场处罚开具《处罚通知书》。

2、 《处罚申报单》由企管部根据上报资料审核,按相关责权审批后执行,其中处罚结果由企管部在本月工资中予以执行;《处罚通知书》由本人及相应领导签字确认后,于48小时内将现金交至结算中心,把结算中心开具的缴款凭证交至企管部,否则给予双倍处罚。

3、 如当事人拒签,执行时强制由工资中双倍扣除。

4、 个人处罚记录收入个人档案,作为本人考核依据。

二、 处罚申诉

1、 在处罚过程中,员工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对处罚结果感到不满意可向实施处罚的直接上级或总经理进行申诉。

2、 申诉流程:被处罚员工填写《申诉表》→将《申诉表》交予实施处罚部门的直接上级或总经理→被处罚员工在一周内将《申诉表》交至实施处罚部门(一周之后视为无效)。

3、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受理复议部门要求暂停执行的除外),如申诉结果改变或撤销了处罚决定,按执行回转方式办理。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公司以及隶属于XX公司或利用本公司办公条件办公的所有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XXXXXXXXXX公司

 

第二篇:小公司员工处罚制度

厦门市纳美佳贸易商行 20xx年第01版制度手册

《处罚制度》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受到处罚

小公司员工处罚制度

,一事同人,按律执行,制度在先 处罚在后,条款如下:

第一条: 迟到早退

[迟到] 周一至周五8:30上班,( 允许10分钟误差, 超8:40分没到公司也没电话报道者视为迟到,超8:50分没到公司不管有无提前电话报道都视为迟到) 周六9之前没到公司或没电话报道者视为迟到,超9:10分没到公司,不管有无电话报道都视为迟到

[早退] 周一至周五下午及周六中午下班时可电话报道,因工作超时可晚点报道,如果在以上时间下班时没有报道的视为早退,按20元/次罚款。

第二条:销售不记录

只要产生费用的交易或有产品送出,不管负责人能否当时签字,都必须填写送货单, 如果产品售去而没有填写送货单超过24小时的,无论什么原因(包括忘记、现金己付等),发现一次最低罚款30元/次,对情节严重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罚款50至200元,如果客人不在或拒绝签收可先写送货单,事后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三条:公罚不上交

销售的货款或收取的公款要于当日或次日交公司财务并记录,超2个工作日(从收款当日算起)没上交的或上交没记录的,发现一次按20元-100元/次罚款。(包括忘记上交在内)

第四条:偷窃财物

如发现有偷窃公司或客户财物的形为,经查证核实后将严罚,轻者按5倍于偷窃财物价值金额罚款,重者除罚款外、另取消相关补贴(如午餐、奖金等)或开除。

第五条:破坏公司形像

1、 与客户发生争吵、打闹等形为。

2、 上班时间不可理解的举动、不文明的形为等,如:上班时间私自聚众闲聊等

以上任何一条轻者取消当月所有奖金和补贴(如午餐),重者降薪或开除。

第六条:欺骗形为

[大过] 恶意隐瞒事实、言行不一、故意欺骗等形为 属大过,纳美佳人绝不允许出现此情况,一旦发现有欺骗公司或他人的形为,轻者取消午餐补贴至少一个月,重者开除!

第七条:私下销售或经营

纳美佳技术在职期间不允私下销售或经营本行业[办公设备耗材及相关],特别是在上班时间的私自销售和经营,一旦发现,轻者降薪200元 并记大过一次,重者开除! 有特殊情况事先要向公司说明,事后解释无效。

第八条: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厦门市纳美佳贸易商行 20xx年第01版制度手册

公司客户信息、公司技术资料、公司经营模式等都属于公司保密的重要信息,没经公司同意不得向非公司人员、特别是同行业人员泄露,一旦发现,轻者降薪200元/次、重者开除!

第九条:背后造谣、指责、辱骂他人

纳美佳人不得在上班时间和他人说他人的坏话或辱骂他人(不管什么原因、不管什么人),特别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造谣、指责、辱骂等形为,一旦发现,除公开批评外另记大过一次,并取消当月所有奖金和补贴(如:午餐补贴等)

第十条: 私自和公司客户交易

例如: 私自出售产品给公司客户或私下收购公司客户的产品等,此类行为都属于私自交易,发现一次轻者扣除当月奖金并处100-200元/次罚款, 严重者降薪或辞退。

第十一条: 小过处罚规定

小过是指小的过错(非指定部份),当月累积记小过1次扣当月奖金50%,当月累积记小过2次扣当月奖金100%,当月累积记小过3次除扣当月100%奖金外再消午餐补贴1个月。,当月累积记小过超过3次的按降薪50元/次处理。

第十二条: 大过处罚规定

大过指大的过错或失误(多为不可理解的错误或失误:如偷窃、私下经营、外泄公司客户资、背后造谣、打架、和客户争吵、违法或犯法等)每记大过1次轻者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取消午餐补贴1个月,重者除以上处罚外再降薪100元/次或开除。大过每年累积数不得超过3次,对超过3次的员工,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第十三条: 因个人不小心而造成的重大损失

在维修过程中或工作过程中,因个人不小细心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安装定影辊因个人安装不当而造成定影组件烧坏、如拆装电路板因个人失误造成的短路等),损失在100元以内,每次罚款50元,损失超过100元的,按损失的60%处罚。(非个人问题或个人所无法避免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四条:因个人不慎造成的货物丢失

因为个人过错或失误,造成公司钱款、货物、器具等丢失,个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按丢失钱款、货物、器具的金额或市值赔尝公司(包括被偷窃)。

第十五条: 物品带回家中没有及时返还公司

公司钱款、物品、器具因为当日无法带回公司,可于第二日上班时带到公司,如果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返还(包括忘记),按30-50元/次罚款。

第十六条: 忘事处理办法

如果公司规定的事情或公司己分配的事情,因个人原因而忘记的, 轻者记小过一次(没有造成任可影响的), 重者(有造成一定的影响的)罚款50-100元

小公司员工处罚制度

厦门市纳美佳贸易商行 20xx年第01版制度手册

第十七条: 矿工

以下情况都属于矿工:

(1) 超上班时间1小时未到公司的,按矿工处理 (2)在上班时间善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没有报道,善自早退超过1小时的 (4)没有请假,善自没来上班的等

矿工处罚协规定:

轻者(可以理解的)按100元/次处罚,重者:(超过1天的或不可理解的)扣除当月上班工资的40%作为处罚,一年内矿工数量超过2次,公司有权将其开除。

小公司员工处罚制度

小公司员工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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