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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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管理标准

XX XX G 015-2012

安全环保信息通报制度

2011-08-30发布 2012-09-10实施

XX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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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信息通报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工作信息通报程序、内容、相关部门(人员)职责,明确信息通报时限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外部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3 内部安全环保信息通报

3.1集团公司、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文件、安全环保生产工作简报、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当在收文5个工作日内由安环部转发(或通报)至各相关单位(部门)。

3.2公司开展的综合性、日常性、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情况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检查牵头部门将检查整改情况下发至相关单位(部门)。

3.3 公司每月上班的第一天召开安全环保管理网络会议,协调解决各单位(部门)安全环保有关问题。

3.4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安全环保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安环部。

3.5各单位(部门)应在安全环保隐患整改期限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安环部。

3.6 发生安全环保、工伤事故(事件)后,相关单位(部门)应在一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安环部,简要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7 根据职工反映的安全环保隐患、管理缺陷、基础设施缺陷、防护用品等安全环保问题,由安环部、生产部、工会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 外部安全环保信息通报

4.1公司开展的综合性安全环保检查情况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安环部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HSE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全环保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集团公司HSE部。

4.2 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整改情况应在整改期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安环部将整改结果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4.3发生工伤事故后,安环部应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并简要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4.4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并请求救援时,安环部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并简要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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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由总经办进行事故通报工作,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善后工作等。

5 环保异常情况信息通报及相关处置程序

5.1 质监中心发现废水超标排放后,应立即通知安环部、公服中心,并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废水外排指标情况,直至水样合格为止,需要留存书面检测记录。

5.2 安环部和生产部配合公服中心及时处理废水超标排放问题, 相关处置措施、过程记录由公服中心留存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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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项目职工安全环保意识和安全环保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临时工、民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

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六条 从业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级、班组(工段、区、队)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公司级安全环保教育包括相关法律、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记录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不是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生产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机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

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生产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跟踪卡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完毕后,跟踪卡返回人事部及安全环保部保存。

第八条 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跟踪卡。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级安全生产教育由不是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机台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机长(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

第九条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工段、区、队)级安全环保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条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

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环保教育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本项目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档案与台账。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内容

1、本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2、本项目(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7、公司环境保护有关程序文件。8、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9、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10、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1、本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易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及对策;12、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13、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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