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因本案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袁某3诉附民事诉讼被告人谢X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XXXX大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的委托代理,我受本所指派依法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了相关知情证人,依法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成立,为依法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本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支持:

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一家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从19xx年以来至今一直在XXXX镇街道租房居住生活,原告人XXX在达县石桥镇街道长期从事木工业,本案死者力某生前在XXXX镇街道长期从事漆工业,一家人的生计全凭原告人冉某夫妇在XXXX镇街道从事木工、漆工挣钱维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之相关规定,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如下:

1、力某死亡赔偿金:30922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00元×20年。

2、丧葬费:13476.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952.00元÷12个月×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依照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

4、被扶养人生活费:<1>袁某(力某之母亲)19483.5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896.70元计算,被扶养人袁某现年85周岁,应按5年计算,即3896.70元×5年。

<2>冉某2<力家玉之子>2421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05.00元计算,被抚养人冉某2现年16周岁,应按2年计算,即12105.00元×2年。

5、误工损失费:12000.00元;计算标准:按每人每天50.00元计算,8天×30人次。

6、停尸费:500.00元

7、拉运尸体和安葬力家玉的各项经济损失费40870.00元;各项证明和票据共9张。(均系原件)

8、交通费:1500.00元;车票64张。(均系原件) 以上1-8项共计451259.50元。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支持为盼。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X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__长沙辩护律师网

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__长沙辩护律师网 20xx年6月17日 星期四 16:24:39 星期四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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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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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珍华律师 来源: 阅读: 3633

作者注:该案湖南农场户口的被害人其家属获赔30多万元?..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冯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许某应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面就这个观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诚请法庭采信。

一、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予以严惩

代理人不认同起诉书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起诉,而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特征。理由为:

1、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区别二罪的关键,就是两种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的故意只是要损害他人的身体,行为人对造成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2、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结果的。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去设法阻止,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完全放任。

3、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自己供述,只是想打被害人出出气,但代理人认为,他是出于故意,并且想致被害人死亡。为什么呢?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要求,要准确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能单凭其口供,而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从行为人的表现、所使用的工具、行为发展的过程、打击的部位和强度以及事后的态度、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本案中,岳塘公安分局法医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记载的被害人的受损伤为:重型颅脑损伤;肝挫裂伤、腹腔积血;肠挫伤、腹壁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淤血;右耳廓、耳根部、双锁骨内侧挫伤。鉴定结论是死者系钝性外力多次形成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判断:被告人使用了拳头甚至其它凶器殴打了被害人的头部这一可以致命的部位;被告人殴打的次

数多部位广,殴打过程中并没有间断,导致了被害人身体多个部位受伤;被告人殴打的力度大出手狠,导致被害人内脏受损且淤血。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能够轻描淡写的说是不小心,只是伤害吗?很显然,被告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中,明知自己殴打被害人头部这一致命部位会导致其死亡,但仍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被告人的心理态度,是一种临时起意,不顾后果发生的情形。

4、对于该案的量刑,由于被告人心胸狭隘,仅仅因货物包装损害就不顾法律的威严将人打死,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被害人的家属陷入极度的痛苦和贫穷,因此恳求法庭从严判处,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二、被告人冯某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许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直接非法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正是在被告人冯某和被告许某的打斗中失去了生命,冯某是杀害受害人的直接行凶者,被告许某直接、积极的参与了殴打,正是在两被告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下,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对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具体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一)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上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430823元,具体为:

1、三个医院的医疗费37365元

2、三个人的误工费共12500元

3、处理治疗及丧葬所开支的交通费2000元

4、丧葬费:按照湖南省20xx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449.65x6=8697.9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张银芳无任何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20年,应为:

3013.05x20=60261元

6、死亡赔偿金:按湖南省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以二十年计算,10504.67元/年×20年=210093.4元;

7、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二)代理人认为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为: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20xx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需要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所以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不是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到性加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以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的补偿经济损失,从而显失公平,全面地理解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报酬获取地、生活消费地以及其经济收入进

行确定。最高法院公报20xx年第9期已有司法判例作此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3、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他从19xx年便到柏祥镇居住并经商,年收入达32万元,年缴个人所得税10万多元。其收入已经不是来自农村而是城镇,居住在城镇,以城镇获得的收入支撑整个家庭,供养一个没有任何劳动能力的人,供两个小孩上了大学,其死亡后该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极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代理人认为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才合情合理合法。

(三)代理人认为应当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为:

受害人李某是他们家的顶梁柱,含辛茹苦抚养大两个小孩上了大学,供养没有劳动能力的妻子,但就在此时,被告人却残忍的将其杀害,会给原告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多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痛苦、伤害岂是凭金钱就能抚平?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千金万银换不回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但逝者已去,唯一能藉以慰藉和安抚的却只有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原告人依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代理人着重要指出的是,虽然最高院在20xx年12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规定因已与上述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而失去效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20xx年发布的,而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是20xx年发布的,该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性解释,应予适用。全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普遍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也给他的家人留下无尽的人生悲剧。被害人留下了他患难以共无比心爱的妻子,使其痛不欲生;被害人留下了他刚走上社会的儿女,从此失去父爱的阴影将伴随他们一生。风霜雪雨严逼寒,从此天各一方,春节的临近让原告人更撕心裂肺,一切的一切,都不会因为被告人得到严惩所能够挽回,但也只有严惩凶手才能告慰逝去的灵魂,安抚原告人一颗颗遭受蹂躏的心!

代理律师:朱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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