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委托书

委 托 书

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 )负责我公司20xx年乐卡地平产品的销售返利事宜,请贵公司将该笔返利款项?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千五佰元正)汇入以下私人账户中,请接洽。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委托单位:河南隆祥药业有限公司

20xx年1月7日

 

第二篇:销售返利形式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5@p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5@p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5@p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5@p。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

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5@p,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5@p,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5@p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5@p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5@p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5@p,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5@p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5@p,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5@p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5@p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5@p。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5@p,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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