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检测合同范本(改)

合同登记编号: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甲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浙   江    省   温州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码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五、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第二篇:水利监理合同范本

中小河流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 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现场服务期、责任缺陷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l、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日至              

四、监理报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l、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笫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入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圩区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平湖市新埭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平湖市新埭镇星光圩区工程施工监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湖市新埭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平湖市新埭镇星光圩区工程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平湖市新埭镇星光圩区工程

2、建设地点:平湖市新埭镇 

3、工程等别(级):工程为4等工程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2056.28 万元

5、工期:6个月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平湖市新埭镇星光圩区工程施工监理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1)堤防工程总长11.74km,其中新建堤防9.27 km(土方填筑方量5.184万m3);

(2)堤防口门建筑物10座,其中单闸4座,闸站4座,总装机404kW,其中预留55kW);

(3)新开河6处,总长1496M(新开河土方开挖1.62万m3);河道拓宽4处,总长779M(河道拓宽土方开挖0.51万m3);

(4)新建涵管9处(其中管径1.4M的预应力管,长130M;管径1.2M的预应力管,长48M;管径0.8M的普通砼管,长22M),原涵管改造3处。

3、监理项目投资:   19.9万元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总服务期18个月其中施工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含税。大写)                    元(其中:施工期监理人费           元,保修期监理人员费      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入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笫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入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资质不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

2、监理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

3、总监严重不到位,对工程施工造成重大影响

4、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补充条款:

1、有权依照本合同对监理机构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以及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如果监理人未按监理规划派遣人员和投入设备,应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违约条款给予处理

2、发包人常驻代表的行为不免除监理人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的56天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应付款额,也未向监理人作任何说明

2、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拒绝支付监理费用

3、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补充条款:

1、监理人在处理设计变更及其金额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2、监理人应协调好各标段承包人间的关系,处理好各标段间施工项目的接口问题。当需要有项目接口时,监理人应在28天前将接口项目的计划和方案通知给相关承包人,并落实责任,确保接口项目计划的实施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14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7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机构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由委托人提供,出此之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由监理人自行报价。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基础处理工程;砼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钢筋绑扎的验收及在砼浇筑开始前的再次检查、砼入仓、浇筑和振捣的全过程;.模板的检查;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进场验收;设备安装及调试;.其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其他隐蔽工程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报质监部门核备的所有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 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按监理人员的人员费用为基础计算,及其它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采用总价承包,一次包死,与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造价的调整无关。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非监理人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事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不予补偿。

二. 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1、本工程施工期监理服务费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监理人员进场后30天内,支付施工期监理人员费的10%;第二次支付:工程完成总工作量的50%时,支付施工期监理人员费的40%;第三次支付: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期监理人员费的余款。

2、保修期监理报酬,待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其金额为投标报价中保修期总费用。

其他费用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3、履约保证金:本合同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监理范围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归还履约保证金。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三. 监理服务期统一按18个月考虑,其中施工服务期6个月,保修期12个月。如施工服务期超过6个月,保修期顺延,超过期间的监理费用不予补差,施工服务期费用按投标文件的报价,一次性包干;保修期费用按投标文件的报价,一次性包干。

发包人因资金等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变化时,总的监理费用不作调整。

工程提前完工,监理报酬亦不予变更。

监理人安排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监理人员的到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监理人员的增加,发包人将不另外支付费用;若发包人为了加快(或延缓)工程进度,要求增加(或减少)的监理人员数量由发包人确定,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原则上应按投标书中的同工种、同标准、同口径进行组价和增加费用商定

二、支付方式为:由监理人提出,并报委托人审定后支付

三、支付时间为:审定后,和该季度末的正常服务酬金一并支付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服务费的0.5%/每次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于委托人责任逾期支付监理报酬,则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加付给监理人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服务费的0.5%/每次,且:

所有监理人员须按投标文件中的名单按时到场,原则上不得更换。擅自更换总监的,按不到位处理。

施工期监理工程师的到位

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应及时进驻工地,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3天,且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若驻工地时间每月少于23天,则每人每缺勤一天扣1000元;当总监累计工地缺勤60天时,将对监理人做清退处理。其他监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期的90%天,且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若驻工地时间少于施工期的90%天,则每人每缺勤一天扣500元。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监理人适当的奖励

补充条款:

监理人需参加及自行承担保险的种类: 人身意外伤害险、设备险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l、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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