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罚制度4

 合森林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

            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  励

第6条  本公司奖励分为六种: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特殊贡献奖

    第7条   奖励标准:

口头表扬:一般不给予物质奖励;

通报表扬:视其影响给予20-50元奖励;

嘉    奖:给予50-200元奖励;

记 小 功:给予200-500元奖励;

 记 大 功:给予500-1000元奖励;

    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经公司最高管理层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给予特殊贡献奖。公司总经理对特殊贡献奖金额有最终决定权。

   第8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或业绩的员工,按照其工作表现,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8.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8.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品质、安全等事故;

  8.3. 超额完成公司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8.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8.5.全年无缺勤,无迟到、早退,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8.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8.7.勇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8.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8.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8.10. 因改造工作方法或改善工艺流程等提高了效率,改善了质量,创造了经济效益者;                        

  8.11.对作业方法创新与改进/降低作业成本/成效显著,并维持品质标准者;     

  8.12.预防事件发生或者遇到非常事件,应变措施得宜,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8.13.举报盗窃事件,检举危害工厂权益行为及破坏阴谋,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或制止者;

  8.14. 依公司其他规定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9条   奖励程序如下:

 9.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

 9.2. 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审核,并确定相应奖励等级;

 9.3.  报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公告。其中,记功以上奖励需总经理批准。

   第10条  获得公司奖励的,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保管在档案中,在工资晋级、人事

晋升,绩效考核上给予加分及优先考虑。

第三节  处   罚

   第11条   本公司员工行政处分方法分为五种: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辞退

            (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

       11.1. 书面警告:罚款20-50元;

       11.2. 严重警告: 每次罚款50-200元;

       11.3. 记小过:每次罚款200-500元;

       11.4. 记大过: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5. 辞退: 视情形给予300元罚款。

   第12条 本公司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查明属实者,予以书面警告,视情节处以20-50元处罚。

   12.1.在工作中偷懒、怠工、嬉戏、擅离职守未造成损失者;

   12.2.初次不服从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12.3.无故不参加或迟到公司安排的各类会议及各种培训的;

   12.4.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私自翻阅他人文件,动用他人电脑,情节较

         轻者;

   12.5.在工作时间内闲聊(含QQ聊天、上网看电视、玩游戏)情节轻微者;

   12.6.在工作中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较轻者;

   12.7.破坏共有财产,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12.8.在宿舍无理取闹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

   12.9.非因公夜晚超过24时回厂者;

   12.10.不按公司规定着装及佩戴厂证,衣冠不整者;

   12.11. 下班时不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浪费电资源者;

   12.12. 对管理人员或执法人员的正当纠正恶言相向者;

   12.13. 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12.14. 伪造出勤记录者;

   12.15. 上下班期间或用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者;

   12.16. 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2.17. 在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玩弄手机者;

   12.18. 工作期间在工作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2.19.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擅自闯入公司重要部门者(主管级以上(含)及执法人员除外);

   12.20. 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2.21. 检查/值班人员(例如:保安、前台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2.22. 在工作时间睡觉者(罚50元/次);

   12.23. 依公司其它规定需给予口头警告惩罚者。

 第13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13.1. 一年内累计口头警告达三次以上者;

        13.2. 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者;

        13.3. 旷工或怠工一天者;

        13.4. 因个人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失者;

        13.5. 季度考核绩效在基准分以下者;

        13.6. 口头警告三次以上者;

        13.7. 工作技能低劣,业绩差而不思改善者;

        13.8. 对同事、上级有谩骂、攻击、威胁等言行者;

        13.9. 工作不配合,散播谣言,制造是非或弄虚作假者;

        13.10.利用公司资源作私人用途者(如:打私人电话、复印个人资料等);

        13.11. 因失职导致公司经营资料被他人获取并造成一定损失者;

        13.12. 非工作需要,擅自操作和使用电梯的;

        13.13. 在厂内乱帖标语,涂改、撕毁通知通告的;

        13.14. 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作业,连续多次通知整改,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13.15. 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3.16.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13.17. 饮酒后来公司工作者(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除外);

    13.18. 依公司其它规定需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的。

  第14条  本公司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予以小过处分,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14.1. 一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三次以上者;

    14.2.于工作场所嬉戏、争吵、扰乱秩序或妨碍他人工作,情节较严重者;

    14.3.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给生产、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者;

    14.4.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较严重损失达1000-2000元或造成他人伤害者;

    14.5.个人工作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1000-2000元者;

    14.6.隐瞒/虚报/伪造任何资料/文件证据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14.7.疏于督导部属,使部属有不当行为或失职之事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14.8.对上级指示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并无申报正当理由造成事态较严重者;

    14.9.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两次者;

    14.10.在公司吵架破坏纪律较为严重者,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14.11.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私利的;

    14.12.  在厂内做有伤风化的不正常或不道德行为者;

    14.13.对外沟通事务时,出言不逊、态度恶劣、不尊重对方,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14.14. 因过失导致生产线停产2小时以上者;

    14.15.  依公司其它规定需给予小过惩罚者;

  第15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

 15.1.一年内累计记小过达三次以上者;

 15.2.擅离职守,贻误公务,情节严重者;

 15.3.疏于督导部属,致部属的不当行为、失职的事情,事态严重者;

 15.4.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事态严重者;

 15.5.遗失经营、技术、管理之重要文件、机件、工具及其他物品者;

 15.6.故意隐瞒、虚报、泄密、弄虚作假者;

 15.7.将公司财物损坏、占为已用或擅送他人者;

 15.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或他人蒙受严重损失或伤害者;

 15.9.隐瞒/虚报/伪造任何资料/文件证据之行为,情节严重者;

 15.10.个人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达20##-5000元者;

 15.11.拒不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与主管人员发生冲突,情节较严重者;   

 15.12. 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导致自身受伤或伤及他人,

        情节较严重者;

15.13.依公司其它规定给予大过惩罚者;

   第16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发生原因及动机后,公司有权决定予以辞退处理,

            可视情形给予3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6.1.一年内累计记大过达三次以上者;

   16.2.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

   16.3.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致以换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严重损害者(公司有权进行诉讼);

   16.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或他人蒙受重大损失或伤害者;

   16.5.严重违反各种管理制度/拉帮结派/煽动他人闹事者或寻衅滋事影响极坏者;

   16.6.侵占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或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16.7.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

   16.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6.9.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10.拒不执行会议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16.11.一年内累计满三次大过者;

   16.12.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制造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6.13. 聚众赌博、吸毒等行为者;

   16.14. 在公司散布谣言(无事实根据发表言论,破坏公司声誉),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

   16.15. 未经批准在厂内发起不良募捐或发布传单者;

   16.16. 员工故意违规操作,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

   16.17. 因携带火种进入仓库等危险区域,或因吸烟导致发生火灾的(承担法律责任);

   16.18. 假冒公司管理人员签名,签发文件、资料或放行物品的;

   16.19.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本人又拒绝再调动工作岗位的;

   16.20. 因管理失误导致产品交货期延误或因质量问题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6.21. 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6.22.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6.23.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6.24. 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累计旷工七日(含)以上者;

   16.25. 违反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情节恶劣者;

   16.2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17条  员工有上述(含第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中所有条款)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

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7.1.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
       17.2.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  

金额。

第四节: 奖惩说明

第18条     警告(口头或书面)3次视同小过1次,小过3次视同大过1次,记满3次大过将予以

辞退。

  第19条  所有奖励或处罚都将予以公告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备案留查。

  第20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都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21条  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执法人员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22条  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和处罚,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23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分开裁决,合并执行。

第24条  部门或集体违反本制度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管理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

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25条  员工有过,但日后努力立功,可以将功抵过,但前功不抵后过。(通报表扬与书面警告相抵;嘉奖与严重警告相抵;小功与小过相抵;大功与大过相抵)。受小过以上处罚者,一年内不得晋升和调薪(功过抵消后除外)。

  第26条  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第27条  所有奖惩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28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自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人力资源部          审核:                批准:

 

第二篇:餐厅员工奖罚制度1

为引导员工积极向上,严明劳动纪律,维护餐厅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奖优罚劣,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第三条 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晋升工资;

第四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扬并发给50元以上100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当月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 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效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和好评的;

(3) 拾金不昧,及时设法将物品归还失主,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4)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时制止各种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影响突出的;

(5) 维护公司及餐厅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公司避免经济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6) 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7) 模范执行公司及餐厅各项规章制度,6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记录;

(8) 带病(病情经医生证明应该休息的)坚持工作,1个月内累计在2次(含2次)以上的;

(9) 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水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 拾金不昧,及时奖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 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 一心为酒店及餐饮部着想,为酒店及餐饮部排忧解难或使宾客避免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受到宾客表扬的;

(5) 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6) 及时检查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或消防隐患,避免酒店遭受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7) 在扩大酒店影响、宣传酒店形象、创造社会效益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酒店及餐饮部赢得荣誉的;

(8) 自觉维护酒店及餐饮部利益,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得到领导和员工一致好评的;

(9) 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4)见义勇为,积极同损害酒店利益和宾客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 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章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 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 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 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 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 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 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 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 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 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 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 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 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 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 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 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8) 发现危害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在营业场所吵闹,扰乱酒店秩序的;

(2) 涂改、伪造单据和证明的;

(3) 工作粗心,出现工作或服务质量的事故的;

(4) 对检举违章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 拾遗不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6) 工作中与宾客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 劳动纪律松散,当月被口头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10) 不按规定收发,登记保密文件的;

(11) 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完不成工作任务2次(含2次)以上的;

(12)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13) 遇到坏人坏事或他人求助时,有意躲避的;

(14) 发现损害酒店及餐饮部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15) 违反消防规定,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16) 丢失工作制服或员工饭卡或更衣柜钥匙,隐瞒不报的;

(17) 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列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

(18) 造谣生事,写匿名信,诬蔑陷害他人的;

(19) 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同事的;

(20) 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1) 工作严重失误,给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带来损失的;

(2) 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3) 工作中违反治安规定和工作失职,导致酒店及餐饮部财产或客人财物被盗,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4) 工作中违反消防规定或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或排除消防患,使酒店发生火警,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5) 参与或变相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6) 在酒店打架、斗殴的;

(7) 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的;

(8) 酗酒、吸毒的;

(9) 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恶语伤人、侮辱谩骂或殴打客人与同事的;

(1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

(17)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酒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

(2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21)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予辞退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餐厅的奖励和处罚工作由部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经理应本着高度

负责的精神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并及时收集员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和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 各区域可以根据餐厅奖罚条例确定的奖罚标准和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奖罚条例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员工给予通令嘉奖以上奖励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需由人事部调查核实,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奖励或罚款的,由员工所在区域报部门经理,经核查,再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下发奖罚单;

第十九条 各区域根据所在部门奖罚条例对员工进行奖罚,奖励或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由区域自行决定,报行政办公室备案;50元以上报由行政办公室核准,下发奖罚单。

备注:以上罚款统一公司财务室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部门活动经费,留作为奖励员工的奖金和员工活动用;

第四章 申诉和申诉的受理

第二十条 奖励或处罚,如果与事实不符,员工可以向行政部申诉,申诉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具体事项请按照《金果湾餐厅员工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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