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成立的公告及范本

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成立的公告及范本

示范文本1:

XX小区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地址位于             ,四至范围                   ,开发建设单位为             ,物业类型为                                                                 小区总建筑面积为         ,小区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为:          , 总户数为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              ,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为    ,首次交付时间为         。                   

按照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为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20%业主)拟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请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组长。

请予批准

                                 申请提交人:           

                           年    月    日

《20%以上业主联名签字申请表》

示范文本2:

XX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公示

XX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规定,本小区即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欢迎本小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前来报名参选筹备组业主代表,具体条件如下: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履行行业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6)本人及其亲属未在本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办公地点:

联系人(社区):

联系电话(社区):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七日)

特此公告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3:

XX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开发建设单位向筹备组移交小区资料交接表

移交方(开发建设单位签章): 

接收方(XX小区筹备组,由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4:

XX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

人员名单(业主)推荐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居委会组织,在本小区业主中推荐产生     单元        (XX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推荐人如下:

示范文本5: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示

XX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代表担任。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                   (街道党工委代表担任)

副组长:              (所在地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

组  员:

筹备组主要职责:

1、拟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方案;2、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4、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5、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6、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7、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8、其他筹备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办公地点: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七日)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6: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名单如下:

         小区业主对上述筹备人员如有异议,请于         日之前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特此公示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7:

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街(乡、镇)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       、      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八)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2、         ,费用        

3、         ,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示范文本8:

 XX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                                      

(十九)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    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      (姓名)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      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     号)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六)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9:

XX小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5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 理 规 约

为了维护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武汉市               街(乡、镇)      

物业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西                                                                                      

第二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避雷设施、消防设施、水箱、绿地、道路、院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                                   等。

第二章  共同约定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业主大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则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加工、宾馆、仓储、       等经营性场所;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十一)晒衣架安装,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

(八)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等宠物,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养犬规范要求: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                                       ;                                                   

(十六)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业主向建设单位主张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使用、管理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一)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续筹和补交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

        项方式筹集:

1、按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原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规约通过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补交到位。

(二)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补建和筹集

按下列第    项方式筹集:

1、按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    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采取   

(一)招投标方式;

(二)协议选聘方式。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业主委员会1/2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每年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   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三)                                          

(四)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                             。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3、                             。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五条  (共有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六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损害赔偿;

(三)                                        ;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规约的修改与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二条  (规约的生效)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十三条  (规约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    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10:

XX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 投票权数

第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

第四条  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X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X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的XX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名单。推荐业主资格由筹备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详见《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候选人总数不少于X人。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人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公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并由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回收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4)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5)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6)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的选票在召开现场大会后规定期限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汇集整理投票结果。

(7)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8)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1/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双2/3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9)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必须做出选择,否则认定为无效票。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候选委员及当选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票数高的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候选人获得“双过半”的人数不足X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双过半”的条件,以征得有效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X年(不超过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示范文本11:

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小区主委员会由  人组成(按照小区代表性进行推荐),任期  年,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1、本届业委会候选人共  人(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差额比例,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取社区“两委”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与业主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每户业主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业主联名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候选人工作能力,所处物业类型及其布局比例。业主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无效。

    业主候选人的报名表的填写务必真实、完整,如有不符合实际者,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  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人员还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  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  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确定名单。被推荐候选人的资格由街道党工委和筹备组临时党组织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党工委协调解决。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6)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职。

    三、候选人的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候选人填写《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相片、住所的楼栋单元门牌号、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证明,愿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为本小区公益事业服务的承诺及本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表》在本小区公示。如有任何疑问,可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12:

XX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的公告

XX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在经    小区筹备组会议讨论并公示后,现将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业主大会现场召开时间:        日下午  

2、业主大会召开地点:                     

3、业主大会召开形式:现场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

4、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全体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列席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5、会议主持:街道办事处(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6、会议程序:

(1)由主持人(      街道党工委筹备组组长             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副组长      )介绍大会参加人员,会议议程,宣布大会开始;

(2)由筹备组组长       介绍大会筹备及候选人基本情况;

(3)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别作竞选感言;

(4)主持人介绍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表决要求;

(5)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等文件。

          7、请广大业主相互转告,积极参与,如有疑问请与业主大会筹备组联系。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13:

《XX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自荐)表》

示范文本14:

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示范文本15:

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考察预告

XX小区全体业主:

经过社区“两委”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业主个人自荐的方式,小区已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现公示如下: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同街道党工委、筹备组临时党组织和社区“两委”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党员、业主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以上候选人进行考察。如有意见请及时与业主大会筹备组联系,电话XXXXXXXX。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16:

 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表

 

          业主大会筹备组(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17:

XX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4)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等文件;

(5)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6)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的票选在召开现场大会后7天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汇集整理投票结果,并将结果在小区公布七天,投票结果成立。如有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7)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8)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1/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双2/3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9)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示范文本18:

XX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主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业主代表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下午)好。

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    小区小区业主代表会议。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        街道办事处、

        区房管部门、        派出所、       社区居委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领导、        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今天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等文件。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大量工作,召开多次会议,广泛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充分酝酿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各项议程基本就序,可以正式开会。

本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有七项:

(1)由大会筹备组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4)通过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

   (5)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书面);通过管理规约(书面);通过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书面);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6)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7)开箱唱票、计票;

   (8)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      街道办事处    同志(筹备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现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请有意向的业主自行参与监督。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以上四个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已于前段时间公布在各楼梯间的公示栏内,大家现在进行表决,填写业主委员会选票。

现在进行第七项议程:请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开箱清点选票(请大家原地休息)。

1、请工作人员报告选票情况

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    张,收回选票   张,其中有效票     张,无效票   张。超过发出选票的半数以上,符合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2、请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开始唱票、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

 经过现场唱票、计票结果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管理规约》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

(采取现场投票与书面征求相结合方式的,现场投票在筹备组及街道办事处监督下进行封存,待书面征求完毕后,再进行汇总公布结果。)

3、各位业主现在我宣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    小区业主大会正式成立,XXX等   位同志当选为首届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新当选的委员们表示祝贺!

现在进行第八项议程: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       社区      同志讲话。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区房屋主管部门领导讲话。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街道办事处领导作指导讲话。

各位领导、业主们、经过大家共同努力,      街道小区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已完成各项议程,取得圆满成功,希望在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带领下,将      小区建设成和谐、文明的示范小区。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热心于小区建设的全体业主,感谢各位领导的莅临指导。谢谢大家。

    ……

示范文本19:

XX小区业主委员会选票

示范文本20:

XX小区业主委员会投票表决情况统计表

1、本小区总投票权数:共     户;专有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2、本小区发送表决票总数          户(份);

3、本小区收回表决票总数          户(份);

4、本小区回收有效表决票数        户(份);回收无效表决票数        户(份);

5、本小区未送达表决票数     户(份);专有建筑面积合计:    平方米;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管理规约》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同志,同意   票,面积   ;反对   票,面积   ;弃权   票,面积  

……

以上四项规则都已过双1/2投票权数,以及  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都已过双1/2投票权数。

总监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唱票人签名: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21:

XX小区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结果公示

XX小区全体业主: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于XX年X月X日开箱验票。在部分业主代表和社区的见证下,XX小区业主大会议定事项经投票表决顺利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XX小区管理规约》、《XX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业主投票表决,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投票赞成,即时生效。

二、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X位候选人经投票表决,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投票赞成后当选。名单如下:

姓名:    ,同意  票,面积  

姓名:    ,同意  票,面积  

姓名:    ,同意  票,面积  

……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七日)

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22:

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公示

XX小区全体业主:

经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商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体分工如下:

主  任 : 

副主任 : 

委  员(分工) : 

候补委员:  (如不设置就无需填写)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七日)

XX小区业主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代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23:

XX小区业主大会备案资料目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各项现场资料及照片);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会议表决及其他相关资料。

示范文本25:

XX小区业主大会刻章证明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存根联

             等同志前往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办理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

                                     年    月    日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联系单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我区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于         日依法成立,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已于         日在我局备案,兹介绍                    等同志到贵处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刻制手续,请接洽。

(区房屋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26:

XX小区业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印章由        保管;

(二)在业委会任期内使用;

(三)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委会半数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委员如需借用应按规定时间向保管人退还印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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