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窗广告场地租赁合同

纱窗广告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承租人(乙方):沈阳阁莱蒂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商品展示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沈阳佳兆业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指定场地,面积4平方米,用途业主房屋内纱窗的宣传展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0##-315日起至2017314日止,共计  12  个月;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年度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1000元,合计12个月,合同总金额:12000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租金的支付时间为315日之前。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乙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就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指导。
5、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乙方经营需保证施工安全,如乙方经营及施工期间给甲方及业主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施工完毕需清理现场并自行清运装修垃圾。

7、使用有购买保险的工人及对工程及对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8、根据工期和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核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可能出现的施工困难做出解决方案,及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合同履约声明

1、不得已物业之名义对外宣传及经营;

2、不得经营与封阳台无关之业务;

3、施工需保证安全,不得与业主发生人身肢体冲突,不得损坏本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乙方租用甲方场地仅作为宣传封阳台广告之用途,不得经营其他与封阳台无关之业务,不得以物业名义对外经营,不得违规操作,如有违约之处,立即终止合同,相关租金将不予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一定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 1 份,乙方                1 份。
第十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第二篇:社区广告灯箱场地租赁合同

社区广告灯箱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经营理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天长市安康小区、同心南苑、同心北苑、荷香苑、千秋世家绿化带上设置广告灯箱,并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地点:

第二条

广告灯箱数量:

第三条

租赁期限:计租日期以灯箱施工完毕之日起,租赁期限为5年。

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产生的相关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经营广告所产生的电费,乙方按实际产生的用电量于每个季度底前结算。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向有关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安装和使用等的配合工作。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用电量。

4、甲方不得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竖立同类广告牌。

5、甲方需协助乙方看管社区灯箱不遭人为损坏。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相关电费。

2、乙方所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3、负责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租金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所有的商业损失。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若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有权拆除所有广告灯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费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每式共二页。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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