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修区1111教案

20xx年坑修区21+1培训教案

一月份21+1培训教案:矿文件精神及规章制度 奋斗目标

(一)实现20xx年度安全生产;

(二)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杜绝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杜绝同类性质的零打碎敲事故;

(三)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消突管理措施得到严格落实;

(四)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全面做好矿井防治水超前防控工作;

(五)各单位点、线、硐室、场所、头面等全面达标,巩固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水平。

主要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明晰安全责任,落实各层级安全职责

(二)强化业务保安,治理消除重大隐患

1. 严格“一通三防”管控。

2.严格防治水措施落实。

3. 加强采掘、机电、运输综合安全管理。

4.注重技术设计源头管理,以科技保安全。

5. 合理生产布局,以正规循环保安全。

6. 做好外埠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三基”建设,全面筑牢安全根基

1.加强基层班组建设,提升班组自主管理水平。

2.夯实质量基础,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达标。

3.搞好基础培训,以素质提升保安全。

(四)强化安全检查,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五)强化安全监督,铁腕执纪,刚性问责

(六)加强基础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常态机制

1.细化“一三六”安全管理模式,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细化过程管理,实现现场管理规范化。

3.规范各项许可管理,严格证照、措施审批程序。

4.强化安全诚信教育,提高履职践诺执行力。

5. 严格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七)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保障全员职业安全健康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九)强化地面业务保安管理,防控各类事故发生

(十)构建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全方位安全监督体系严格事故分析,严肃责任追究

凡是触及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等规定的行为,一律按我矿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分析,严肃追责。

因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领导引咎辞职;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习重点:

(一)实现20xx年度安全生产;

(二)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杜绝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杜绝同类性质的零打碎敲事故;

(三)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消突管理措施得到严格落实;

(四)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全面做好矿井防治水超前防控工作;

(五)各单位点、线、硐室、场所、头面等全面达标,巩固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水平。

二月份21+1培训教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自救、互

救与创伤急救知识

瓦斯的概念、性质和危害

1.瓦斯的概念

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瓦斯是伴随着煤的生成而生成的,在生成1t煤的同时,大约生成1000m3以上的瓦斯。经过很长的地质年代,大部分瓦斯已逸散到大气中去了,只有少部分至今仍保存在煤体和围岩中,煤层的倾角大,埋藏浅,顶板透气性好,煤层中保留下来的瓦斯量就少;反之,煤层中保留下来的瓦斯量就多。

2.瓦斯的性质

瓦斯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相对密度0.554,能燃烧和爆炸,微溶于水,有较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瓦斯的化学性质很不活泼。不助燃也不供给呼吸。

3.瓦斯的危害

(1)瓦斯燃烧。在瓦斯燃烧地点,空气中的氧气被大量消耗掉,可能引起火灾或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2)瓦斯爆炸。瓦斯爆炸后产生高温、高压冲击波;引起煤尘爆炸;反向冲击造成更严重破坏;摧毁巷道与设备;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伤害井下人员。

(3)瓦斯窒息。瓦斯虽无毒性,但不能供人呼吸。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较高时,就会相应地降低空气中氧气含量,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二、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内,一般认为是5%~16%。

2.有高于最低点燃能量的热源及其存在的时间大于瓦斯的引火感应期。

3.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的氧气浓度大于12%。

三、瓦斯事故常发生地点

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煤矿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瓦斯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是工作面的上隅角和采煤机工作时切割机附近;掘进工作面如果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较远、风筒漏风太大或局部通风机供风能力不够时也容易发生瓦斯事故。

四、瓦斯爆炸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

1.减轻瓦斯爆炸时遭受伤害的措施

据亲身经历过瓦斯爆炸的人员回忆,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 井下人员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若巷道破坏严重,不知撤退是否安全时,可以到棚子较完整的地点躲避等待救护。 学习重点: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绝大多数的煤与瓦斯突出,在突出前都伴有预兆,没有预兆的突出是极少数。

1.有声预兆。

由于各矿区、各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采掘方法、瓦斯大小及煤质特征等的不同,所以预兆声音的大小、间隔时间、煤体深处发出的响声种类也不同。有的象炒豆似的劈劈叭叭声。有的象鞭炮声,有的象机枪连射声,有的似跑车样的闷雷声、嘈杂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2.无声预兆。

煤层结构构造方面的表现: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和煤尘增大,煤层受挤压褶曲、变粉碎、厚度变大,倾角变陡;地压显现方面的表现: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碴,顶板出现冒顶、断裂,底板出现鼓起,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夹钻、顶钻等;其他方面的表现: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温或气温降低或升高。

上述突出的预兆并非每次突出时都同时出现,而仅仅是出现一种或几种。

三月份21+1培训教案:一通三防知识、爆破安全与顶板灾

害防治知识

1、什么叫”一通三防”?

答:根据原煤炭工业部《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中的定义,“一通三防”就是指加强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

2、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方面:

⑴将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气。

⑵将冲淡有害气体和矿尘后的空气排出地面,保证井下空气质量并使矿尘浓度限制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⑶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后,能够调节井下巷道和工作场所的气候条件,满足井下规定的风速、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6、矿井空气中的氧含量为什么比地面空气低?

答:地面空气进入井下后,由于人的呼吸、煤岩的氧化,坑木的腐朽、井下发生火灾等,使矿井空气中的氧含量减少。另外,在煤矿采掘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和煤岩不断释放的各种有害气体,特别是沼气的涌出,都相应地降低了矿井空气中氧含量。

7、什么是新鲜风流?

答:当矿井空气和地面空气的成分相差不大时,例如在进风井、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运输石门等处的风流叫做新鲜风流,有时也叫进风风流。

8、什么是乏风风流?

答:.当矿井空气流经采掘工作面或井下工作硐室以后,其成分与地面空气的成分相比发生了变化,则将风流叫做乏风风流,有时也叫回风风流。

9、什么是进风巷?

答:进风风流(即新鲜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叫做进风巷。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10、什么是回风巷?

答:回风风流(即乏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叫做回风巷。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17、什么叫串联通风?

答: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叫串联通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8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瓦斯爆炸是在一定瓦斯浓度范围内发生的。这个浓度范围叫做爆炸界限。最低浓度界限叫做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界限叫做爆炸上线。在新鲜空气中瓦斯爆炸界限一般为5%~16%。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源不爆炸,只在火焰外围呈浅蓝色或淡青色燃烧层。

当瓦斯浓度高于16%时,遇火源既不燃烧也不会爆炸。但是,如果继续供给新鲜空气,将使瓦斯浓度降到爆炸界限以内,发生瓦斯爆炸。

瓦斯浓度达到9.5%时,瓦斯爆炸时混合气体中的氧气和瓦斯全部参与爆炸,爆炸威力最强。

但是,瓦斯爆炸界限与很多因素有关,例如,在混合气体中混入其他可燃气体和煤尘,或者混合气体的压力和温度升高,将使瓦斯爆炸界限扩大;如果混入惰性气体,还可以使爆炸界限缩小,甚至失去爆炸性。

学习重点:

“一通三防”就是指加强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方面:

⑴将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气。

⑵将冲淡有害气体和矿尘后的空气排出地面,保证井下空气质量并使矿尘浓度限制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⑶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后,能够调节井下巷道和工作场所的气候条件,满足井下规定的风速、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瓦斯爆炸是在一定瓦斯浓度范围内发生的。这个浓度范围叫做爆炸界限。最低浓度界限叫做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界限叫做爆炸上线。在新鲜空气中瓦斯爆炸界限一般为5%~16%。

四月份21+1培训教案:矿井水灾、火灾防治知识及专项应

急预案

基本概念和理论概述

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如地面井口房,通风机房失火或井下输送带着火,煤炭自燃等都是非控制燃烧,均属矿井火灾.

一,矿井火灾发生的基本要素

和所有的物质燃烧一样,导致矿井火灾发生的3个基本要素为:热源,可燃物和空气.

(1)热源.具有一定温度和足够热量的热源才能引起火灾.煤的自燃,瓦斯或煤尘爆炸,放炮作业,机械摩擦,电流短路,吸烟,电(气)焊以及其他明火等都可能成为引火的热源.

(2)可燃物.煤本身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大量的可燃物.另外,坑木,各类机电设备,各种油料,炸药等都具有可燃性.

(3)空气.燃烧就是剧烈的氧化现象.实验证明,在氧浓度为3%的空气环境里,燃烧不能维持;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下,瓦斯就失去爆炸性;空气中氧浓度在14%以下,蜡烛就要熄灭.

火灾的3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且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引起矿井火灾,缺少任何一个要素,矿井火灾就不可能发生.

二,矿并火灾的分类

(1)根据不同引火热源,矿井火灾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2)根据不同发火地点,矿井火灾分为井筒火灾,巷道火灾,采煤工作面火灾,煤柱火灾,采空区火灾和硐室火灾.

(3)根据不同燃烧物,矿井火灾可分为机电设备火灾,火药燃烧火灾,油料火灾,坑木火灾,瓦斯燃烧火灾和煤炭自燃火灾.

煤炭自燃的条件

从煤的氧化自燃过程可以看出,煤炭自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煤炭具有自燃的倾向性,并呈破碎状态堆积存在;

(2)连续的通风供氧维持煤的氧化过程不断地发展;

(3)煤氧化生成的热量能大量蓄积,难以及时散失.

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 煤的变质程度. ② ②煤的孔隙率和脆性. ③ ③煤岩成分. ④ ④煤的水分. ⑤ ⑤煤中硫和其他矿物质. ⑥ ⑥煤中的瓦斯含量.

火风压

火灾时高温烟流流过巷道所在的回路中的自然风压发生变化,这种因火灾而产生的自然风压变化量,在灾变通风中称之为火风压.

矿井水害类型主要有矿自行开采的采空区及老巷积水、导水断层和陷落柱

水、大青及奥陶系灰岩主要含水层承压水,未封闭或封闭不良钻孔水。

水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冀中能源集团

防治水管理规定》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二) 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 本年度严格贯彻执行切实可行的符合九龙矿实际的防治水工作思路及技术措施。

现场抢救

(一)突水的初期,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在现场领导和老工人的组织带领下,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迅速进行抢救工作,加固工作地点支护,尽快堵住出水点。同时报告单位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室。

(二)在水源情况不明、涌水凶猛、顶帮松散的情况下,决不可强行封堵出水口,以免引起工作面大面积突水,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灾情。

(三)对于受到伤害的矿工应迅速抢救搬运到安全地点,立即进行急救处理。

(四)井下发生突水事故后,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不佩用防护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灾区。否则,不仅达不到抢险救灾的目的,反而会造成自身伤亡,扩大事故。

现场情况汇报及发出报警

水灾事故发生后,现场及附近地区的工作人员,在脱离危险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突水的地点、涌水的程度、现场被困人员的情况等,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同时应利用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及时向下部水平和其它可能受到威胁区域的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学习重点:

什么是矿井水灾火灾?

本施工地区的避灾路线是什么

五月份21+1培训教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 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学习重点: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六月份21+1培训教案:煤矿质量标准化知识

详见质量标准化题库

七、八月份21+1培训教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内容的学习

详见20xx年灾害预防预案

九月份21+1培训教案:煤矿三大规程及机电、运输管理规

详见煤矿三大规程

十月份21+1培训教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要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预防为主”:要树立超前意识,及时查找和消除生产中的各种隐患,把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患于未然。

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 煤矿生产主要依照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2、 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3、 煤矿工人安全生产主要权利: (1)、有权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有权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主要义务:

(1)、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的要求:

(1)、入井工人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入井人员安全资格证。

(2)、新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职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1、职工是当班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对当班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4、“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学习重点:

1、“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十一月份21+1培训教案:煤矿安全用电知识

煤矿对供电的基本要求

1.供电可靠

煤矿供电必须连续,不能中断。煤矿一旦中断供电,不仅造成全矿停产,而且由于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主提升机等机电设备停运,就将危及井下工作人员甚至全矿井的安全。因此,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煤矿要求供电必须可靠。

2.供电安全 、

由于煤矿井下特殊的环境条件,使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易受损坏,可能造成人身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煤矿井下供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供电安全。

3.技术合理

在满足供电可靠与安全的前提下,还应保证供电技术合理,即保证良好的供电质量。良好的供电质量要求供电电压和频率保持稳定,其偏

离额定值的幅度不超过允许的范围。其目的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否则,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将会显著恶化,甚至损坏设备。

4.供电经济

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应尽量做到供电系统简单、设备选型合理、安装操作方便、基本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低,从而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

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可分为两大类,即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专为煤矿井下生产的不防爆的电气设备。对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是:外壳封闭、坚固,防滴、防溅、防潮性能好,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有专门接线盒,有防止带电打开的机械闭锁装置。

由于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不防爆,所以只能用于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只能用于井底车场、总进风道等通风良好、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很小的场所。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外壳上均有清晰的标志“KY”。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根据现行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GB3836.1—2000),防‘爆型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充油型(o)、充砂型(q)、浇封型(m)、无火花型(n)、气密型 (h)、特殊型(s)。

隔爆型电气设备是煤矿井下使用数量最多的一种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上均有清晰的标志“Ex”,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I”。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

隔爆型电气设备是指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所谓隔爆外壳,是指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产生的最大压力,并能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靠隔爆外壳的耐爆性和不传爆性来保证的。

1.隔爆外壳的耐爆性

隔爆外壳的耐爆性是指当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时,在最大爆炸压力作用下,外壳不会变形、损坏,因而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和火焰不会直接点燃壳外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为此,隔爆外壳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2.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又称隔爆性)

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是指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时产生的高温气体或火焰,通过外壳各接合面的间隙向壳外喷泄过程中能得到足够的冷却,使之不会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是靠严格控制各接合面的间隙、长度和粗糙度来实现的。

学习重点:

井下人身触电及其预防

人的身体触及裸露的带电导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电气设备的外壳、构架等,都会造成人身触电事故。触电对人体会造成严重危害,其直接危害可分为电伤和电击两种。

电伤是电流通过人体某一局部时电弧烧伤人体,造成人体外部局部性的伤害,一般容易治愈,严重时可使人致残,但一般不会致人死亡。

电击是指触电时电流流过人体内部器官和中枢神经,使内部器官的生理功能受到损害,如使心脏功能紊乱,使呼吸活动变慢,使肌肉强烈收缩造成窒息等。发生电击,若抢救不及时或抢救方法不当,多数会致人死亡。

电击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多种因素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和电流持续的时间。试验资料表明,通过人体的交流电超过15mA时,会使人抽筋,到50mA时,对人的生命已有危险,若增加到100mA时,就很快致人死亡,故有绝对危险。煤矿井下取30mA为人身触电电流的安全值。

井下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一般是因为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不当,以及工作中疏忽大意或违章操作。预防人身触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防止人身触电或靠近带电导体

(1)将裸露的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安装在一定高度。如井下电机车架空线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高度悬挂。

(2)对裸露的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必须围以遮挡,防止人员靠近。

(3)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带电部分都必须装入封闭的外壳内,并有完善的机械闭锁装置,保证不切断电源打不开外盖。

(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

(5)各变(配)电所入口处都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牌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必须关门加锁。

十二月份21+1培训教案:重大危险源防控基本知识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②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根据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后,就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b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c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d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e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③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企业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择,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转、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和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工作人员水平、工作时间、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属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设施,则应在其投人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因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资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警。 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⑥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⑦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3)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学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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