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说 明

说 明

XXXXXXXXXXXX单位: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开具给贵单位的#5@p票号:XXXXXXX号,金额¥:XX元,第二联#5@p联于XX年XX月送至贵单位的过程中遗失,因此将该#5@p的第五联给贵院作为财务记账凭证,给贵单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贵单位对我公司长期大力支持!

X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月XX日

 

第二篇:遗失了发票怎么办

遗失了#5@p怎么办? 【 字号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打印】【收藏】【关闭】 答复内容:一、遗失非电子#5@p的处理

(一)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遗失#5@p,应于#5@p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5@p时,可凭该#5@p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5@p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5@p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5@p的取得单位、#5@p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5@p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5@p的#5@p联和附上遗失#5@p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三)开具#5@p一方遗失已填开的#5@p联,应重新开具#5@p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5@p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5@p的客户名称、#5@p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5@p方记帐时附上遗失#5@p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5@p只有#5@p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5@p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5@p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5@p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5@p一方遗失已填开的#5@p联,按粤地税函[2008]473号文的要求操作:“取得#5@p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5@p联,可向开具#5@p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5@p,说明取得#5@p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5@p字轨、#5@p编码、#5@p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5@p方提供所丢失#5@p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5@p”。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5@p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遗失电子#5@p的处理

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5@p,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5@p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5@p作废或冲销后重开;#5@p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5@p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5@p信息,加盖#5@p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5@p。

三、遗失#5@p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1.遗失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2.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

3.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5@p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四、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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