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9xx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xx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令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部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 3 总则

3.1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

3.2 公司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3 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

3.4 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公司无供用电关系,公司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 《供用电合同》对于公司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职责

4.1 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并起草各类《供用电合同》的标准文本。

b) 及时了解公司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意见。

c) 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d) 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e) 对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

f) 特殊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总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4、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

4.2 政法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审核。

b) 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c) 负责《供用电合同》授权签约人资格培训、审查、认定工作。

d) 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e) 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

4.3 调度所是《供用电合同》部分附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配合营销部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起草《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的标准文本。

b) 负责与客户签订《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等。 c) 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会审。

d) 负责管辖专业的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和实施,确保供用电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配网的可靠、安全和经济。

4.4 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班是《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保存、执行等日常工作执行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根据客户性质,按合同文本内容与电力客户协商拟订《供用电合同》,并打印合同文本提交客户、合同授权签约人签字盖章。

b) 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职责并督促检查用电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负责及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c) 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保管。

d) 负责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营销部汇报。

4.5 合同制作人工作职责为:

a) 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和“供用电合同管理”两大业务模块,根据客户情况,选择相应的合同标准文本制作《供用电合同》主体文本。

b) 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电费收缴及营销账务管理”业务模块制作《电费结算协议》。

c) 须对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客户信息的正确性、一致性、唯一性负责。

d) 须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岗位合同制作的时效性负责。

e) 负责向合同审核人员及时传递合同初稿及附件。

f) 负责按照审核意见制作及修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

4.6 合同审核人工作职责为:

a) 根据规定对合同认真审核,对合同的正确性、时效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 b) 根据合同流程管理规定负责向下一岗位人员及时传递本岗位的审核意见。 c) 负责监督本岗位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d) 各级审核人员只能够签署合同审核意见,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4.5 合同签约人工作职责为:根据规定对合同进行最终审定,对合同的合法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5 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5.1 《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必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5.2 各类《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高压用户、低压非居民用户、低压居民用户和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生成、修改及审核实行计算机管理,合同文本采用格式化形式。

5.3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正副本、合同附件文书均为有效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4 供用电合同的分类:《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分类,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我司实际情况考虑不同客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须知》和《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附件一般包括:《转供电协议》、《电量购销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双电源协议》、《自备电源协议》、《并网协议》等。

5.5 供用电合同管理流程

5.5.1 《供用电合同》应在正式供电前或变更用电时,根据客户用电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进行签订。

5.5.2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营销业务系统流程化管理,实现全过程无笔化的现代化管理目标。流程的优化必须遵循职责明确、提高效率和依法经营的指导思想。合同管理流程一般分为:合同起草及修改、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归档、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及违约处理等。

5.5.3 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和修改,高压供用电合同及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负责起草和修改。合同起草应当采用营销业务系统SG186中“供用电合同管理”业务模块的“合同起草”流程。

5.5.4 合同审核权限规定

5.5.4.1 合同容量在20KW以下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营销班班长或配电部装表班班长审批。

5.5.4.2 合同容量在20KW以上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营销班班长或配电部装表班班长审核,由供电所所长或营销部副主任审批。

5.5.4.3 10KV专用变用户供用电电合同及临时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班班长、合同专责审核,由营销部副主任审批。

5.5.4.4 10KV专线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审核,由营销部主任审批。

5.5.4.5 35KV专线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4.6 110KV及以上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省公司合同专责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4.7 高危用户供用电电合同由营销部合同专责、营销部副主任、生计部主任、营销部主任、政法部法律顾问、安监部主任、省公司合同专责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5.5 合同经内部审核制作后应及时与客户协商,双方协商后的修改意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意见形成后,由合同制作人员对合同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文本。

5.5.6 低压供电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或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签订,高压供电电合同由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签订。

5.5.7 合同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形成的文本,经合同签约人审定后,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5.8 低压供电电合同由供电所服务班或客户服务中心归档,高压供电电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归档。

5.5.9 《供用电合同》及附件材料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分别执一份,副本份数视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正本一般应保存在营业档案内,合同副本一般应保存于用电检查管理部门。

5.5.10 《供用电合同》及附件的文本材料,应在供电所或客户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妥善保管,同时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管理科学化。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对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5.5.11 合同的起草及修改、审核、审批、签订及归档等流程作业时限必须符合业扩流程规定的时限要求,并在送电前与用电方签字、盖章生效。

5.6 供用电合同内容要求

5.6.1 起草和签订供电电合同的文件依据:

a) 客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b) 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书;

c) 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

d) 客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e)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f)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g)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5.6.2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a)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性质;

b) 供电方式、计量方式、用电类别和电费结算方式;

c) 供电设施产权及维护责任划分;

d) 其他有关安全供用电事项:《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等内容; e) 违约责任及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5.6.3 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其他要求

5.6.3.1 供电方式部分

5.6.3.1.1 供电方式应明确写明电源的电压等级、线路名称、接电杆号、进户方式(架空或电缆);专线供电应写明变电站名称及间隔名称和编号。

5.6.3.1.2 受电端电气主结线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符合现场实际;

b) 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应符合国家标准;

c) 电气设备(含导线、电缆)的型号、规格、容量等应标明清楚(国外设备应提供中文产品说明);

d) 图中应表示相关的计量、保护、控制、操作(如联锁)等。

5.6.3.2 用电容量部分

a) 用电容量即立约容量,应包括备用容量;

b) 低压客户容量是指已立约并经批准安装的低压设备容量的总和;

c) 高压客户容量是指已立约并经批准安装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同级供电电压的高压电机容量、站用变压器容量等的总和。

5.6.3.3 供电设施产权及维护责任划分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5.6.3.4 电能计量部分

a) 电能计量装置一般应安装在产权分界处,100kVA(kW)及以上客户,应装

计量柜(屏、箱),计量CT应专用,电压回路应专用,不得与用户的保护、测量公用;

b) 当计量装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及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应由

产权所有者承担;

c) 计量方式一般有高供高量、高供低量、低供低量三种。当采用高供低量时,

应按规定加收变压器铜铁损,并执行高压侧电压等级电价;

d) 计量装置应按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分别计量,当不具备按不同用电类别

安装计量装置时,可经测算分类定比或定量方式解决,但供电方应每年测算一次。

5.6.3.5 用电分类、电价及电费结算部分

a) 客户用电是以所从事的生产或社会活动的性质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主

管分类。

b) 根据客户用电性质对照电价政策文件,确定客户用电类别(电价类别)。

c) 电费结算应尽可能采用委托银行代收,对用电大户按规定每月分若干次收

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客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并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d) 所有高供高量用电客户均应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其他客户视情况

决定是否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5.6.3.6 安全供用电部分:多电源供电或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送电前应签订《双电源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供电应具备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5.6.4 签订供用电合同注意事项:

a) 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一致;

b) 《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签订;

c) 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持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书” (由法人签约时除外)、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d) 《供用电合同》经双方签约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以签约日期为依据;

5.6.5 客户在办理变更用电,原供用电合同内容需要修订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5.6.6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

a) 低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为5年;

b) 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为3年;

c) 到期双方未提出重新签订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低压供用电合同至少应8年重新签订一次,高压供用电合同至少5年重新签订一次。居民生活用电需要重新签订时,才重新签订。

5.6.7 供用电合同的解除条件:

a) 客户办理销户,解除供用电合同的;

b) 供用电双方约定解除供用电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c) 供电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单方面解除供用电合同的;

d)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5.6.8 解除供用电合同后,供用电合同随用户营业档案一起保管五年。

5.6.9 供用电合同编号:供用电合同采用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合同编号和用户户号一致。

 

第二篇:供用电合同(样式六)

供用电合同(样式六)

供电方:______供电局

用电方:年 月

______供电局统一印制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 用电地址: 。

2. 用电类别: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 行业分类: 。

二、 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 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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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电方由 kv 变电所[开关站],以kv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 用电容量为kva。

(3) 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 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 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 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 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当前页码 - 2

三、 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 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 用电计量

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 装置情况 计量方式

3. 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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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 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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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 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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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 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 约定事项

1. 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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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 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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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 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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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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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 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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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签 约 地:______供电局签约时间:年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当前页码 - 11 月 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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