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文

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政府:

于目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即将结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广义上是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类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的潜在危害因素,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威胁。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转变成公共危机。广义的社会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涵盖了生态环境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狭义上,社会风险是指由于所得分配不均、发生天灾、政府施政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不安、宗教纠纷、社会各阶级对立、社会发生内争等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仅指社会领域的风险。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所以必须对其潜在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作为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时组建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入户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同时向有关法律单位和个人咨询,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太平文化街区房屋征收补偿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 房屋征收范围:整个范围居民约户,涉及单位约个,征收面积约平米。

二、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

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即政府在执行房屋征收决策、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财产等与其切实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

房屋征收对征收范围的人群影响是多方面的:失去收益性物业、失去宅基地及住宅、原有生活方式和邻里关系改变、产生失落感、剥夺感等。另外,不同时

间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征收性质之间的不同补偿标准和方式,有可能导致群众对比甚至盲目攀比,造成误解,产生不公平感等。因城市房屋征收需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他们不得不离开家园,失去原有的生存空间,去适应一个新的未知环境。引发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分析如下:

1、房屋征收的强制性

在我国现阶段,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由政府发布公告,组织与实施,政府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样做利于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要求。房屋征收在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进行,不以被征收人自愿为条件。其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2、被征收人对补偿的期望值过高

房屋的价值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的区位房屋价值相差显著。随着城市化的演进和城市的不断扩张,城市边界房屋升值明显,人民对房屋升值的预期加强,要价和附带条件越来越高。目前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实行的是市场价,但和被征收人不断增加的要求和欲望相比,补偿常常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要求。

3.房屋征收带来的破坏性

当人们房屋征收被征收、被迫迁移时,其原有的生活模式会受到影响,大量有收益的生产资料将会丧失,收入来源减少;教育和医疗保健等福利设施及服务短期内将有可能变化;社会关系网解体。这种破坏性将影响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4、补偿不公平等其它原因

不同时间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征收方式之间的不同补偿标准和方式,有可能导致群众相互对比甚至盲目攀比,造成误解,产生不公平感。另外,政府征收程序不到位、工作不细致、补偿费不能按时拨付等都可能诱发社会稳定风险。

三、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衍生于相关利益群体对房屋征收项目的抗拒,这种抗拒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上访、留置原地拒绝搬迁、暴力对抗甚至群体示威等。因此,对房屋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进行界定,应认真分析房屋征收实施后群众可能引发的异议、遭遇到的损失或不适,这些异议、损失或不适即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在识别了房屋征收项目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对上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分别进行定性评价。为便于评价

表述准确,本报告把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划分成5个等级,可能性由小至大依次表述为: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很大,并根据专家经验以及对房屋征收相关利益群体的民意调研结果,界定各类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根据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易发生的社会风险的经验判断,并结合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形,可能会诱发的异议、损失或不适等诸多社会风险及其评价主要如下:

1、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的决策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该项目是否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征收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工作措施是否完善。

风险评价:项目合理性风险较小,而其合法性会受到质疑,风险较大

(1)本项目合法,手续完备,程序完备

本项目经过充分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规实施,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整个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但是,上述依法进行的活动并不能彻底解决合法性的问题。首先,社会各界对征收补偿的合法性还持有怀疑的态度。其次,该项目虽然属于公益性征地范围,但如果用于住宅、商业等非公益用途,其合法性必将被质疑。初步估算,上述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2)本项目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本项目位我,建设可增加城市旅游资源,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由于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对于周边发展同样具有较强的推动力。从城市经营出发,该区域的合理发展,会整合周边市场资源,具有推进城市经**的显著作用。

(3)本项目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建设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是我市打造文化旅游城市的重要配套项目,现已经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划,今明两年将进行规划落实的工作,在基础设施投入之后,文化旅游功能将会发挥出来。

2、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需征收大量房屋,把办公生活区变成建设用地,可能会对区域的植物一定程度的破坏。另外,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也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风险评价:项目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很小

该项目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规划,是文化旅游观光区,风景秀丽。本项目建成后,不仅不会破坏当地环境,还能进一步提升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3、群众抵制征收的风险

风险内容:由于房屋征收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加上群众对房屋征收的政策缺乏理解,因此在房屋征收问题上往往会与政府站在对立面,以各种形式抵制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项目中群众最敏感、最担忧的是公平合理补偿问题。

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需要住宅的拆除和搬迁,对其生活会造成一些不便和冲击。如果补偿不合理,即使是少数人不满意,也有可能影响项目的进度和社会的不稳定。另外,原有房屋租金收益短期内可能会失去,从而影响收入水平。 风险评价:群众抵制房屋征收的风险较小。

为了赢得群众对房屋征收项目的支持,我们已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成熟的做法,可以有效地化解群众对征地项目的不理解、不支持。在以前项目中,一线工作人员高度负责,主动放弃自己的节假日休息时间,积极与被征收群众联系沟通,向解答各项征收问题,宣传项目建设意义和征收政策;同时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补偿数据,一丝不苟,反复核对,积极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补偿问题,顺利、高效推进征收工作。为该项目的征收积累了经验,打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4、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所在地多个单位的聚集地,铁路职工办公区和居住区,环境相对封闭和稳定。该项目房屋征收将打破原来的生存现状,使得他们与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界的干扰,从而造成内心的不安与担忧。另外,本项目或会引起居民迁移,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会使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解体,不得不重新组建并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些都会使被征收人在短期内感到惶恐和不适。

风险评价: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较小。

该项目房屋征收意味着居民生存方式将会面临改变,让他们感到不适应。不过,这种不适应仅仅是短期的,随着该区域配套设施及文化旅游设施的建成,居民的

生活、就业、出行等条件将得到明显改善,并能长期从该项目所带动的城市化进程中受益。

5、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需征收大量房屋,有些是经营性房屋的灭失会使部分打工者失去原来打工的机会,造成暂时性的失业,从而使其面临生存的压力。 风险评价: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很小。

该项目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把群众的短期需要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本项目已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征求意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得到了群众认可。

6、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个别居民可能会因为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意而拒绝搬迁、抵制征收。另外,不排除有民间组织通过收买当地居民的补偿“权利”而介入反征收活动,滋事生非,干扰项目进展,并从中牟利。 风险评价: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风险较小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精心布置,组织严密,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尽量做到不引发、少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早在征收工作开展之初,征收办就会同办事处及规划、土地、房管、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对征收工作周密谋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召开座谈会,反复征求被征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使补偿方案更完善、更合理。开展宣传教育,针对居民所提意见和关心的问题,设立征收政策法规流动咨询点,现场解答居民对补偿方案的疑问。对抵触情绪较大的村民,采用“换位”思考方式,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消除其对抗心理。另外,针对社会上偶发的与本项目征收有关的零星失实评价,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消除误解,引导舆论支持房屋征收。

四、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

该项目可能引发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六大类风险可能性大小进行了单项评价,为便于度量该项目整体风险的大小,有必要对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大小进行量化,然后得到项目的综合风险大小。

五、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对项目可能诱发的风险及其评价,我们采取了下述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重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保护

一是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新条例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本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制定标准时,按照政策规定,取高舍低。

二是对该区域住房和生活“双困户”调查核实,做好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科学安排和监管补偿资金使用

该项目征收补偿金共需元,由征收办、财政局、开户行三方监管,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减少征收期间的扰民

市征收办和两个办事处及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换位思考,热情服务,文明工作,减少扰民。

(四)保障项目全过程治安安全

市征收办依靠两个办事处,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治安防范措施。在项目全过程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保持征收涉及区域日常治安环境的良好。密切关注极少数人可能的因对补偿不满意引发的上访、闹访、煽动群众、示威等动向,第一时间采取教育、说服、化解等措施,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下步风险防范方案

尽管房屋征收项目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低,但并不意味着该征收项目会一帆风顺,仍要注意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体矛盾冲突的防范,并随时戒备和征收进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发生。

1、继续加强征收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能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文化园道桥及园区项目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地方经**发展、带动周边土地升值、增加人民就业和发展的机会这些正面的影响。尽管短期内居民会有少量的利益损失或者转型期的生活不便,甚至带来感情的痛苦、焦虑等,权衡利弊,该区域群众将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征收政策的宣传,舆论先行。

2、创新思路,讲求科学的征收方法,以人为本,促进和谐

在征收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讲求科学有效的方法,尤其要最大程度地照顾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征收过程中,还要按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保证被征地对象的知情权。

3、加强风险预警,做好征收现场维稳工作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每日排查。加强现场的治安保障,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或是出现发生的苗头后,各方力量和人员都能立即投入到位,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开展工作;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对能解决的问题要现场给予承诺和答复,确保事态不扩大,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预防腐败的发生

加强对补偿资金、资产合法使用的监管,防止因资金使用、资产运作不当而影响群众切身利益,进而发生“次生”社会不稳定现象。

七、结论

报告对征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价,结论如下: 房屋征收项目可能会引发六类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风险,这六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评价结果是:第1类风险,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第2类风险,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第3类风险,群众抵制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第4类风险,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第5类风险,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第6类风险,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综合评价,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

目前已经采取的和下步将采取的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降低以致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但其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这些防范措施执行力度大小的影响。

 

第二篇:房屋征收与补偿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 维稳、法制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评估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根据本条第二款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是风险评估责任单位。

第四条 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在征收项目实施前要对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第五条 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房屋征收的下列法定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征收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①规划范围内已调查摸底,门号已确定;②征收计划和方案是否已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规定;③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到位。

(三)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是否会引起征收范围内和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计划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与同类地区的其它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提出异议的人数比例以及提出异议的各种理由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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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除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是否完备。拆除施工是否有障碍和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对周边群众造成生产、生活、通行较大的不便。

(五)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六)征收项目的社会不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第七条 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征收项目实施前,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即将实施的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把将要实施征收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范围内的门牌号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已选择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的资质条件、已招标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已报名参加的候选评估机构资质条件、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让规划定点范围内的群众充分了解征收项目情况。

(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各有关单位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对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论证。

(五)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见和论证(重点对因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进行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处置预案,形成总体评估结论,制作专项评估报告。

(六)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将专项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风险级别,市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意见。

根据前款所制作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由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八条 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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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征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土批准文件、征收计划和方案、规划范围的住户和企业单位权属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到位情况、拆除施工的安全、文明、环保防范措施等有关情况。

(二)征收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反映、有关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三)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及影响。对住房、生活困难群众、困难企业、拆除施工环境影响、具体矛盾等进行评估预测及分析研究。

(四)对征收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针对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的相应措施和方案,特别是对在征收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所制定的处置预案。

(六)综合上述情况确定的风险级别及作出的评估结论。

前款所称风险级别评定标准为:

(一) 合法批准文件不齐全或被征收人意见较大的项目风险为

一级风险;

(二) 批准文件合法齐全,前期准备工作到位,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部分被征收人有意见的项目风险为二级风险;

(三) 批准文件齐全合法,前期工作全部到位,补偿安置方案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但有个别被征收人仍有意见的项目风险为三级风险。

第九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并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由维稳单位实施备案。

第十条 征收项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项目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 评估为一级的,该项目不可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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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为二级的暂缓实施房屋征收,待完善化解不稳定因素后 再实施;

(三) 评估为三级的,可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毕节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求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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